陈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要向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140万元。2013年4月,离婚判决已生效,而陈先生直到去年3月,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执行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时效抗辩。法院认为,陈先生的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王女士对此提出的异议成立,终结执行程序。
执行时效是债权人依据胜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2年。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将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超过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人再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依然会受理,但同时,被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应充分利用相关规定。例如,在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执行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权利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一方面可以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为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赢得更充分的时间。同时,权利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主张时效中断时使用。
法院提醒权利人,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以为手握生效判决就万事大吉。否则,将承担无法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北京日报》201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