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新型城市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行动及其治理模式

2019-10-10 03:30刘玉珍
关键词:规约种菜居民

刘玉珍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一、研究缘起

占地种菜是时常被媒体报道的一种负面现象,类似于“小区住户扎篱笆占地种菜”、“多个小区惨遭毁地种菜”的标题充斥于耳目之间,相关报道竟达330 多万条。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占地种菜”及其引发的空间冲突主要发生于新型城市社区。具体而言,这种新型城市社区主要是指在城镇化背景下,由于城市扩张,将原先位于城郊区域的村庄,在经过一定程序后纳入城市管理体制的社区。这类社区通常包含土地制度、经济体制、社区形态以及居民身份等四个方面的转变[1]。由于实践样态的差异,又会根据动因不同而称为“农转非”、“撤村建居”或者“城市边缘”类社区等。自2000年以来,这种城市“新型社区”的数量在快速增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的城市化率由2000年的36.22%提升到2017年的58.52%,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提升了22.3%,新增城市人口约为3.5 亿。在城镇化率提高的同时,自然村落的数量持续减少。中国2000年有360 万个自然村,到2010年已经减少到 270 万个,10年间约有 90 万个自然村落消失,平均每天接近30 个自然村落消失[2]。总体而言,新型社区居民或人口在不断增加。

在一定意义上,新型城市社区具有一定的“移民效应”,体现为社区关系陌生性、社区居民混合性、社区秩序混乱性以及社区记忆微弱性等[3]。因此,新型城市社区面临各种治理困境,诸如治理碎片化、治理组织及成员角色混淆、自治体“跨域主体”的困境[4];社区治理能力弱、定位不清晰[5];空间重构引发悖离“善治”的趋势[6]等,不胜枚举。其中,由于占地种菜而引发的空间冲突也是社区治理的难点之一[7]。基于占地种菜行为合理与否及其可能引发的多元化正负面效应,《人民日报》 还曾做过专项讨论[8][9]。可见,占地种菜现象在当前已不仅是“社区空地能否种(菜)”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在实践和理论层面需要解决的,涉及何以频繁发生以及如何治理的问题。

综合文献梳理和田野调查,以新型城市社区的“占地种菜”现象为切入点,解析新型社区居民占地种菜行动及其背后的情感逻辑,对于推进新型城市社区的善治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同时,鉴于“占地种菜”现象及其背后的土地情感引发的社区治理困境,本研究引入情感社会学中的情感规约理论,进而建构社区的合作治理模式,文末简要作结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二、外显的行动:频发的占地种菜事件及其引致的破坏性后果

(一)占地种菜事件的一般过程

2017~2019年间,课题组在苏皖两省的 N 市和H 市调查了20 多个新型城市社区,无一例外地发现了占地种菜现象已成为社区治理的难点。在行动的意义上,占地种菜又被称为 “圈地种菜”、“毁绿种菜”,是指社区居民利用社区绿化用地、边缘荒地或者其他未利用地,以种植水果蔬菜为主兼或种植其他农作物的种植行为,“占地”、“圈地”及“毁绿” 则是从不同角度表明或是强调了这一行动的内涵及其负面影响,即通过公共用地私有化方式对社区公共空间和基础设施造成一定的破坏效果。

各地不同的占地种菜事件在发生过程上具有相似性。卢义桦、陈绍军在一项研究中,将“毁绿种菜”事件的发生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即“毁绿种菜”的兴起、“除菜还绿”的反复、“走访劝说”的尝试、“开心农场”的建立[10]。综合调查多个社区,归纳出占地种菜事件发生的一般过程大致是:首先,个别社区居民在社区内选择社区边缘位置占地种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而不易被发现;其次,在个别居民“头雁”效应的作用下,更多的居民开始效仿,种菜的地点也逐渐显性化;然后,管理者开始介入,往往以“集中整治”、“集中铲除”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伴随着较多的强制性与冲突性;再之后,占地种菜现象死灰复燃,在“种菜”与“整治”的重复中陷入了恶性循环,直到达成某种妥协性意见。例如,在H 市W 社区,起初是个别居民利用铲子等小型工具将社区的边缘地带开辟出来种植南瓜等蔬菜,更多居民开始效仿,直到社区靠后的6栋楼前后的绿化设施全部被损坏,才在区城管办、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等部门联合下,得以“集中铲除,共同整治”,然而不到半年,“毁绿种菜”又再次发生。即使如此,“共同整治”也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再如,我们在N 市QT 社区的调研发现,该社区有3 位居民自2011年起在楼顶上实施大片种植,一年多后,造成顶楼多户居民屋顶漏水、墙体脱落,社区组织多次介入,前后持续两年多也未能制止。直到2014年,N 市举办一项国际体育赛事,经受影响居民举报,由区政府、区公安局、区城管局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居民的“楼顶”种菜行为方得以终结。其结果是:一方面,顶楼居民长期忍受房屋顶部漏水等造成的损失未能得到应有补偿;另一方面,这种对于“占顶(楼顶)种菜者”的治理是一种强制性的事后治理,相比于事前治理,只是一种次优选择。

(二)占地种菜事件的破坏性后果

占地种菜实质上是一种争夺社区空间资源的行为,从单元行动的角度来解析,较为清晰而容易理解:“地” 即社区公共空间,包括社区的公共用地、公共基础设施及其用地、社区的立体空间等,如社区的绿化设施及其用地、社区的地下空间、社区建筑物的顶部空间等;“占”和“种菜”则分别是居民利用社区空间的不当手段及其用以满足私欲的具体行动。由于居民用来满足“私欲”的行动指向的是社区“公共空间”,因而会给社区公共空间以及其他居民生活世界造成影响,其中至少包括下列的破坏性:(1)在社区空间方面,不仅会对社区内的部分绿化设施形成破坏,也会对社区的空间布局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2) 在社区秩序方面,既会对其他居民正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引发社区范围内的负面示范效应;(3)在社区管理方面,由于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甚至直接干扰了部分居民的日常生活,从而为社区治理增加了工作量;(4)在社区权威方面,由于占地种菜现象屡禁不止,在“种菜”与“整治”的周期性反复过程中,社区以及街道等政府机构的权威性与合法性被解构;(5)在社区资源方面,由于涉及社区绿化等设施的毁坏和重建,从而造成社区物质资源的浪费。

三、内隐的情感:新型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及其实践逻辑

行动的背后是动机,也是情感唤醒。特纳将情感唤醒归结为两个基本原因:期望和奖惩,认为“人们希望他们对自我、他人以及环境特征的期望相一致,这种寻求一致的格式塔倾向是人们行动的重要动机”[11](P73)。情感实践,即从情感到行动的转化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情感直接转化为行动,譬如,个体在极度的愤怒状态下而采取的不顾后果的社会行动; 第二种情况则是情感在与理性结合后再共同转化为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理性对于情感的矫正。基于学界研究成果以及课题组的调查发现,我们认为:新型社区频发且屡禁不止的占地种菜现象,其背后是一种内隐的土地情感;正是由于情感的实践空间受限,新型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表达过程才会引发一定的破坏性后果,尤其是当土地情感以“非常规式情感表达”时,后果最为严重。

(一)何谓土地情感?

蒙培元认为,人首先是情感的存在,情感是人的最基本的存在方式[12]。何谓情感(feelings),是指人们对于某种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产生的一种复杂而又持续稳定的内在心理体验,并与较高的心理境界相联系,能长时间地影响甚至支配人的行为[13]。情感是“关于”或“指向”某个对象的,这个作为对象的“某人”、“某事”或“某物”就是情感的意向性对象。在这种意义上,我国悠久的农业文明以及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遵循 “日久生情”的情感生成逻辑,农民及其子女基于客观上的物质依赖,必然形塑了其主观上的情感依恋。

自从农业文明诞生后,人类与土地的关系就开始具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民族的神话中,均有类似于女娲的泥土造人说,这正是先民们对于人地关系的一种原始而又朴素的社会想象。雷德弗尔德指出农民对土地怀有一种特别的情感并赋予土地特殊的价值[14],这可以理解为农民长期在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基础上而衍生出的“恋地”情感。在我国严酷的人地关系以及特殊的农耕文化影响下,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我们可以将土地情感理解为:以人们对于土地的长期占有和使用为基础,在土地为人们提供就业、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多项功能的过程中,培育的人们对于土地的一种持续稳定的内在心理体验。土地情感在不同情境下,又可称为“土地情结”、“恋地情结”等。

农民的土地情感虽然是相对稳定的,但是通常会受到土地对于农民需求的满足状况、农民自身的需求评估以及更大范围内的结构性因素 (诸如市场、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人们对于土地的情感亦会发生变迁。在市场经济的转型背景下,学界对于农民的土地情感变迁大致上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前绝大多数农民对土地仍然有深厚的感情[15],另一种观点则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土地情结变迁的整体特征是由浓变淡的[16]。而根据课题组的田野调查,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观点在事实上具有一致性:前者说明了农民土地情感的相对稳定性,而后者则是说明了农民土地情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情感主体需求的满足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具有一定的情境性。两种观点都肯定了农民土地情感的存在性,这是不容置疑的。

学界土地情感的相关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第一,土地情感正如情感本身一样,是真实存在并对人们的认知 (如土地流转意愿)和行动(诸如土地转包、转让、入股等土地行动)产生影响;第二,由于土地情感的存在与变迁,人们的土地情感在现实中会对土地利用甚至土地政策的执行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或消极的阻碍作用。从曾经的“有地”农民群体转化为“无地”的居民群体,新型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较少被学界所关注。在新型社区的治理实践中,存在凸显制度和技术而忽视“人”的情感的弊病[17]。由于新型社区并存着社区“空间再造”、居民“角色再造”[18]以及“关系重构”等多元化的重构和适应过程,类似的治理弊病尤为彰显。

(二)新型城市社区的土地情感:个体、家庭与社区的三重性

情感本身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或可概括为情感的差序格局。新型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大体包括3个层次(见图1)。

图1 社区居民的三重土地情感

第一,个体的土地情感。土地情感的生成与个体是否依赖土地提供就业、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功能性需要直接相关。相比而言,老年群体(老一代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不仅为他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各种物质上的需求,例如各种粮食上的需求,出售各种粮食以采购各种非农产品,因而他们对于土地的情感依赖程度强,青年群体的土地情感则要弱得多。

第二,家庭的土地情感。人们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生产生活的系列活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家庭总收入中非农收入比例的持续增加,同时也因为老一辈农民在体力上也难以继续耕种土地,家庭的土地情感在总体上是趋于下降的。在新型城市社区,由于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业,家庭的土地情感在强度上迅速下降。

第三,社区的土地情感。社区居民对于土地的总体心理体验,是一种或崇敬或疏远的心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社区的土地情感可归属为一般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19],可以理解为一种结构性情感。所谓的“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正是反映某一既定范围(区域或社区)内的人们对于土地的物质诉求和情感表达。

(三)新型城市社区的土地情感逻辑:唤醒、累加与释放

在新型城市社区,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要素在居民的生活结构中“断乳性”抽离,人们难以割舍的土地情感突然间变得无处安放,这为新型社区治理提出了难题。新型城市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逻辑包括唤醒、累加与释放三个阶段。

1.土地情感的唤醒

在社区居民先前的生活中,土地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与物质要素。在数千年农耕文化的浸染下,人们的内心深藏着对于土地难以割舍的情怀。日常生活结构的稳定性,保障了人们以一种重复日常的方式即可正常生活。但是当生活中某些要素突然缺失时,人们的生活就会陷入某种混乱。在身份转化的过程中,“社区居民” 生活结构的变化,决定了他们在变化过程所要体验到并且难以逾越的“阵痛”过程是:第一,与“有地”的生活状态相比,“无地”的日常生活由于土地要素的缺失,从而也就缺少了与土地相关的各种情境,诸如:旧时家园近旁的“庭院经济”,随手可触的房前屋后的蔬菜瓜果等,他们的生活在适应的过程中往往无所适从。第二,基于“无地”的生活现实,怀念“有地”的生活情趣,深藏于人们内心深处的土地情感被唤醒。易言之,人们在“无地”生活中产生了“需要进行自我保护”[20]的情感需求,静态的土地情感随之被唤醒。具体表现是:一方面是人们对于土地的一种正性情感,如拥有土地而产生的满意、希望、感激、享受和快乐等;另一方面则是对于新型社区产生的负性情感,例如空间组合变化,不能耕种土地而产生的不满、勉强、气馁甚至伤悲等。

2.土地情感的累加

由于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社区空间中的消失,居民的生活世界发生了强制性变迁。从“有地”到“无地”的适应过程中,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由于缺少释放空间而愈加膨胀与凸显。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会在系列情境中实现累加效应:其一,土地依恋程度强的群体,例如社区内的老年群体,他们的土地情感会在社会记忆、日常交流中得到强化;其二,社区居民个体的土地情感会在与家庭成员的情感沟通中得以强化,同时强化其家庭的土地情感;其三,社区范围内各种不同群体的交流,尤其是老年人以及部分中年人群的交流,则会在社区范围内形成土地情感累加的“乘法效应”。新型社区三重土地情感的同步强化,共同推动居民土地情感的累加。

与居民土地情感的逐步累加相对照的是,新型社区缺乏相应的土地情感释放空间,表现在:其一,现代性规制下的城市社区空间规划,在社区范围内虽然设有多元化的专项功能区,包括医疗、教育、商业、景观、公众娱乐等专项功能区,但唯独没有为社区居民预留一定的种植空间;其二,即使有少量的物理空间尚未被开发利用,由于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机构的管制,这种空间也将难以被居民所利用。可见,一方面是社区居民土地情感的累加,另一方面是社区层面对于社区土地空间的管制,进而造成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的挤压和克制,这种情形之下,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何以释放?

3.土地情感的释放

土地情感的生成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培养的、指向土地的心理体验。柯林斯指出,持续时间较长的情感能量的形成和维持是跨情境的,而诸如高兴、尴尬这些情绪则产生于某种具体的情境之中,则是一种暂时的现象[21]。情感能量(正性或负性)一旦形成,便具有一定的延续性,直接体现于情感主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有可能弱化对于指向物的特定情感。由于其特定的生命历程,社区居民中的中老年群体对于土地具有一种朴素而强烈的正性情感,但在城市空间内难以找寻可供释放的私有空间,而情感却悄然间在公共空间中寻求释放契机。易言之,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困境是占地种菜行为的渊薮。

居民不断累加的土地情感会在日常生活中寻求行动空间,即情感行动。情感行动主要有两种方式:情感隐藏和情感表达。情感隐藏,即情感主体将对于某一对象的情感,仅在个体的隐秘空间里表达,是不为他人与外界所知悉的,其行为表现为“没有采取行动”的行动。情感表达又可以分为两种次级方式,一类是按照社会规范所允许的方式表达情感,可概括为“常规式情感表达”;另一类是以一种违反社会规范的方式表达情感,其过程与后果通常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对他者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可称为“情感宣泄”或“非常规式情感表达”。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行动,在社区建立初期的总体表现是:(1)一部分居民选择“情感隐藏”,也有可能是土地情感本身就比较薄弱;(2)另一部分居民选择“情感表达”,其中多数居民采取“常规式情感表达”,例如在自家阳台或庭院种植花草蔬菜,或者在社区附近租种土地等;另有少数居民则采取“情感宣泄”或“非常规式情感表达”,通过毁坏并占有社区公共设施用地等方式来满足个人的土地情感需求,具有较强的破坏性。“情感宣泄”或“非常规式情感表达”在社区建立初期虽然可能只是少数,但是很容易在社区内形成一种负面示范效应,致使“少数”转化为“多数”,其后果则是引发占地种菜的集体行动,既损毁了社区公共设施,又破坏了社区秩序。

四、合作治理:协商民主、人性化“自治”和柔性化“他治”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产生了“自治”与“他治”的矛盾问题,然而随着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的兴起,“自治”与“他治”的所有争论都正在失去价值,因为作为“自治”与“他治”相融合的形态——合作治理正在生成[22]。基于社区的多元属性,决定了社区治理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决策和协商的合作治理结构,具有基层草根性、利益相关性与主体多元性的特征[23]。学界研究表明,社区的合作治理不仅是可行的,更是体现为社区的一种理想模式。自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后,社区的合作治理不仅有了更为明确的理论指导,合作治理实践也必将进一步丰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论。本研究中,社区的合作治理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多元主体通常包括基层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草根组织、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社区居民(代表)等。有必要强调,基层党组织是多元主体的核心,而社区居民则是多元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元”。(2)“自治”与“他治”的复合治理。“自治”的内涵更多地包含于民主,同时应包括主体的自我治理;而“他治”更多地体现为国家权力的基层介入,是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使用的权力、话语和技术,包括国家“官僚体系”所使用的法律、行政等治理手段。针对新型社区的“占地种菜”现象,本研究建构的合作治理模式主要体现为: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共建情感规约;通过情感规约矫正居民的情感行动,实现“自治”的人性化;通过情感规约规范“他治”的治理手段,实现“他治”的柔性化。此外,“自治”与“他治”间的互动也是合作治理的重要体现。

(一)协商民主:多元主体共建情感规约

情感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基于其消极面可能引发的破坏性,则需要通过情感治理予以弱化和规避。情感治理一方面需要彰显“因情而乐”的建设性,另一方面又需要弱化“为情所伤”的破坏性。一味压抑情感,不仅违背人性,而且不利于社会进步;而情感失控,社会秩序又会受到影响[24]。因此,在情感治理的实践中,“度”的把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一定方式适当控制情感的破坏性,同时彰显情感的建设性,发挥情感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功能,则是情感治理的价值所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情感治理是重要的治理维度[25],社会治理也是情感治理[26]。也就是说,在情感控制和情感调节的意义上,情感治理是基于社会系统的功能需要。正是因此,为了防止社区居民土地情感在实践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破坏效果,有必要采取合作治理,矫正居民的情感行动。

何谓情感规约? 学界缺乏一致而明确的界定。中国在先秦和西汉时期也曾孕育“情感规约”的相关思想,但是并没有明确采用这一说法[27]。William M.Reddy 认为,“情感规约” 是指一套规范的情感以及表达和灌输它们的正规仪式、实践和述情话语,并强调这是任何稳定政体必不可少的支撑[28](P129)。本研究则将情感规约定义为:基层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社区居民(代表)、物业、业委会等多元主体,通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民主协商,建立的一套关于社区居民情感表达的规范、约定。简言之,若要实现新型社区的善治,多元主体共建情感规约则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正如情感治理通常是与技术治理、权力治理相互融合,共同构成国家治理体系[29]一样,情感规约通常是将“自治”和“他治”共同容纳于居规民约之中。多元主体共建情感规约,并以此实现“自治”与“他治”,正是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通过“共建”,实现“自治”与“他治”相融合的“共治”;再以“共治”,建构良好的社区环境与社区秩序,从而实现“共享”。情感规约的建设过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4 个方面:(1)在建设主体上,应该包含尽可能多的参与主体,尤其注重社区居民、社区草根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而新型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是亟待加强的;(2) 在建设过程上,应该是以协商民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制定的过程;(3)在治理策略上,则应是融合“自治”与“他治”的“共治”;(4)在实质内涵上,情感规约归根结底是一种规范,既可能是文本形式的规范,也可能是口头形式的约定,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得到社区居民相对一致的认可。至于情感规约的建设时机,社区建设过程中引发的不和谐现象通常可以理解为情感规约亟需建设的信号。

(二)人性化自治:情感规约矫正情感行动

情感规约矫正情感行动,是指在社区内部通过社区居委会、社区草根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监督社区居民遵循情感规约,合理表达土地情感,从而将居民的负性情感转化为正性情感,推动社区居民土地情感以及社区情感的再生产。简言之,当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行动在情感规约许可的范围内,则应该理解、支持与鼓励;反之,则应通过沟通、协调等方式,将土地情感行动回归到规约的限度范围内,对违背情感规约的行动予以矫正。

在新型社区的急剧转型的特定背景下,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充斥着对于旧生活的回忆与对新生活的预期。这种回忆与预期具有一定的选择偏向性:在回忆中,选择美好的一面;而在预期中,倾向于不确定一面。因此,社区居民的情感状态是负性情感多于正性情感,焦虑感、不安感、不满感、怨恨感、相对剥夺感与少量的正性情感共同构成社区居民的日常情感。负性情感的唤醒表现出“远距离偏好”,他们对事件的不好后果往往进行外部归因[11](P73),其后果则是致使社区团结受到破坏,从而不利于社区建设。在合作治理的实践中,由于社区居民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参与了情感规约的建设过程,这为情感规约以一种人性化的方式为实现“自治”奠定了基础。

在占地种菜事件中,外显行动背后其实是居民对于土地的一种内隐的情感,这种情感本身是人类对于生活世界的一种正性情感,只是在社区急剧转型的背景下,居民失却了情感表达的物理空间,因而在情感诱导下而采取的一项权宜性行动并对新型社区的物理空间造成一定的破坏性后果。因此,通过情感规约实现人性化自治,其实践策略在于:(1)内化情感规则,引导居民的情感表达。共建的情感规约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的行为规则,引导居民在社区空间里以约定的方式释放情感,从而不至于对社区硬件造成破坏。(2)拓展空间资源,释放居民的土地情感。这类可供利用的空间大致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在社区范围内,根据社区的空间布局,通过社区空间的立体开发,诸如社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楼顶空间等,为社区居民提供种植空间;另一类是在社区范围外,通过租借土地为社区居民提供释放土地情感的空间。(3)加速角色再造,唤醒居民的情感自律。由于经历社区的急剧转型,市民化本身包含着角色再造以及原有角色的淡化,也包括土地感情的弱化。(4)组织文娱活动,转移居民的土地情感。相比社区转型前,新型社区在产业、环境、人气方面往往具有比较优势,因而有利于开展各种文娱活动,转移居民的土地情感。(5)形塑集体理性,驯服居民的情感宣泄。社区集体理性的形塑将有利于规避土地情感在宣泄过程中,对社区空间和社区秩序的破坏作用。总之,在社区转型后,居民拥有了更多的休闲时间,因而为多种治理策略提供了实践空间,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一种人性化的自治。

(三)柔性化他治:情感规约限制治理手段

基于治理主体的不同,“他治” 的概念是相对于“自治”而存在的。在治理的场域中,他治通常体现为国家权力的在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易言之,基层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机构都是他治的主体。占地种菜行动的背后是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因而是涉及民情民心的社区公共事务。因此,在治理的手段上,宜“软”不宜“硬”。本研究将基层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以社区文化、居民情感为重点治理对象,运用调解、协商、讨论等柔性的执法手段和治理方式称为柔性化的他治。柔性治理在内涵上主要包括权力、话语和技术三个维度[31]。柔性化他治的实践策略在于:(1)在权力运用上,仅在社区自治难以实现良好秩序时方才介入,且主要通过权力的柔性应用;(2)在话语表达上,采取一套亲情化的话语体系实现公事公办到公事“私办”的情景转换,实现治理的目标[32];(3)在技术应用上,综合应用各种先进科技和治理技术。技术治理的基本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利用现代科技提升治理效率,二是政府的治理方式或手段正在变得越来越“技术化”[33]。在占地种菜现象的治理中,国家权力的介入形式,正是以权力、话语和技术三个方面创造性运用,以柔性化的方式实现社区善治。

在合作治理的实践中,自治与他治的互动[34]亦不可忽视。一方面,在社区的范围内,在自治可以实现有效治理的限度内,他治是不宜介入的;另一方面,当自治难以实现有效治理时,他治则要及时介入,以控制事态的恶化。他治的介入,宜“先柔后硬”,当且仅当柔性化的治理难以奏效时,方可使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且在当事态得到控制时,治理手段则应及时回归至情感规约层面,即人性化的自治和柔性化的他治相互融合,并根据不同的情境进行权宜性的转换。

五、结论及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从新型城市社区的 “占地种菜” 现象切入,在描述占地种菜事件发生过程及其后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居民占地种菜行动背后的情感逻辑,并建构了合作治理模式。本研究的核心观点是:在新型城市社区,占地种菜事件频发的根本动力在于社区居民强烈的土地情感,因而在治理手段上应该从居民的土地情感切入,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共建情感规约,建构融合“自治”与“他治”为一体的合作治理。研究发现:(1)由于居民根深蒂固的土地情感需要寻求释放的物理空间,因而,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在唤醒、累加与释放的过程中则会演化为社区空间资源的争夺,并可能引发社区冲突性事件,对社区造成破坏性后果;(2)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通常体现于个体情感、家庭情感和社区情感的三重性,从外向内表现为结构对于行动的制约性作用,而从内向外则表现为行动对于结构的反作用,但是三重情感亦会在一定情境中同步增强;(3) 对于占地种菜事件的治理,由于本身即是涉及民情民心的社区公共事务,因而在治理策略上,可以建构和吸纳多元主体参与的合作机制: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共建情感规约;通过情感规约矫正居民的情感行动并适当限制他治的治理手段,在融合人性化自治和柔性化他治的基础上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也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2008]138 号) 出台后,在就地城镇化或者强制性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也会形成一类“新型农村社区”。农民从分散的传统村落集中搬迁至单元楼房聚居,“农民上楼”是这一过程的形象表达。在新型农村社区,占地种菜现象通常更加频繁。其原因在于:第一,这类社区虽然会发生社区空间的变迁,但由于土地制度与经济体制不会改变,因而通常不会采用城市社区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说管制较为松散。例如,课题小组在皖中F 县H 社区的调查发现,一楼的居民在“上楼”后会在房前屋后继续种植蔬菜等,即庭院经济在社区空间内仍在延续。第二,由于小区位于田野之中,小区周边的土地为居民土地情感的释放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本研究所关注的新型城市社区占地种菜现象,在治理策略方面仍值得进一步的探讨,即新型城市社区的空间规划问题。在新型社区硬件建设的规划阶段,如果可以针对社区居民的特点及其土地情感需求,在空间设计上预留一定的社区公共空间,例如小区内的未利用地、建筑物顶部等空间,那么居民的土地情感是可以满足的。若是可行,由于先行的空间规划中已经设计了专项空间,因而不会破坏社区容貌。但是,这或许也仅仅是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因为在城市的场域内,土地空间资本成本极高,社区规划难以顾及居民的土地情感,至少在当前阶段少有先例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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