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及机制分析
——一个宏观综合视角

2019-09-26 10:12:52陈燕赟郑国诜
关键词:财产性支配工业化

陈燕赟,郑国诜

(龙岩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龙岩 364000)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自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财产性收入”以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问题迅速成为政府和学界的关注焦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被赋予了带领农民走向富裕、缩小城乡差距、拉动内需、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在国家层面,中央多次强调并出台了各项旨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配套措施。如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明确必须从法定意义上着手保障农民的收益权。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特别强调“多渠道”的保障问题。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在学术界,关于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现状、制约因素和增收对策等方面。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增速较快,但是基数小,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长期较低[1]。整体呈现来源结构单一、农民内部、区域之间(东中西部)分化严重的特征[2]。由于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基数较小,所以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仍较小[3]。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因素有很多,具体包括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农村金融落后、收入来源渠道狭窄、政策不合理以及农民自身素质不高等方面。由于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因此大量的研究从土地制度角度入手,按确权—流转的思路提出对策。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周其仁[4]、王文烂[5]、金丽馥[6]、陈晓枫和翁斯柳[7]、陈自芳[8]等,主要观点有: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权利;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运行机制,探索农地权利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具体相关措施包括稳定农民承包权、界定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征地补偿方式、培育和规范农村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等。其它对策还包括提高农民素质[9],发展农村经济[10-11],推进农业现代化、城镇化[12]、发展农村金融市场[13],等等。

相比定性研究,计量分析成果较少,主要有李迎君[14]采用1993—2009年全国时间序列数据,利用协整分析、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显示经济增长(人均GDP)对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常文涛、周新建[15]构建VAR模型,利用1993-2012年的相关数据,结果显示工业化、城镇化对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有正向促进作用,城镇化作用尤为显著。刘凤梅[16]利用2002-2013年我国省际面板数据进行多元回归,结果显示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耕地面积、人均农业机械马力、教育程度与财产性收入呈正相关关系,财政农业支出呈负相关关系,其中东部地区教育程度的影响最大,西部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影响最大。

虽然前期研究成果丰富,但尚有不少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一是省际区域对比分析较为缺乏,已有研究多以全国为对象,区域研究主要局限于某个省、市。二是计量分析、机制研究相对薄弱,前述计量研究存在着数据样本量较少以及对相关作用机制探讨不足的问题。本文基于我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数据,①通过全国-省际的分层分析,总结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特征,结合计量分析对制约因素及其相关作用机制做进一步探讨,最后提出结论建议。边际贡献是从宏观综合视角出发考察经济与制度因素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并厘清其作用机制,提出现阶段要多措并举,建立经济增长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实现良性互促。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②

(一)全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情况

从表1可见,1993——2017年间,我国农民可支配收入③从921.62元增加至13 432.40元,年均增长11.3%。经营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持续增加,2015年经营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超过工资性收入占比,成为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农村社保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过程中,2014年以来的转移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的则占可支配收入的19.38%。财产性收入虽然绝对量增长迅速,但占比始终很小,对农民收入的拉动作用不明显。1993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7元,2017年为303.00元;财产性收入占比略有提高,从1993年的0.76%上升至2017年的2.26%,2010年曾经达到3.42%。从年环比增长率来看,财产性收入波动大、稳定性差,尚未形成可持续的增长趋势。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绝对差距从1997年的100.78元扩大到2017年的3 303.9元,相对差距从5.27倍扩大到11.9倍,高于2.71倍的城乡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

表1 我国农民可支配收入来源和城镇居民可支配、财产性收入及占比

(二)省际层面

1993-2017年我国大陆31个省市区的农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显示,各省农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即工资性收入占比上升,经营性收入占比下降,转移性收入占比在进入21世纪后持续上升。三大区域④差异明显,工资性收入是东部地区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最主要来源,2017年东部地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比已达49.87%,经营性收入占比25.29%,转移性收入占比12.91%。中西部地区是经营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并重,转移性收入占比显著高于东部地区。2017年中部地区的经营性收入占比为41.01%,工资性收入占比为36.16%,转移性收入占比为20.95%。西部地区经营性收入占比为43.37%,工资性收入占比为32.01%,转移性收入占比为22.49%。

东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数额较大,占收入比重也较高;中西部地区的农民财产性收入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增长也比较缓慢。2017年东部农民财产性收入均值为 639.4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11倍,占可支配收入的3.3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09%。中部为249.94元,占比为1.95%;西部12个省份为248.7元,占比2.34%。金额方面,东部省份约是中西部省份的2.5倍,占比方面约为1.5倍。从表2可见,省际差距明显,农民财产性收入最高的北京与最低的贵州,绝对额分别为1 570.5元和92.0元,占比分别为6.48%和1.04%,差距分别达到17.07倍和6.23倍。多数省市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处于150-350元的较低区间,超过1 000元的只有北京、天津两市,上海、浙江、江苏、黑龙江、内蒙古超过500元;财产性收入占比多处于1%-2%的低占比区间。

表2 2017年我国大陆31省、市、区农民可支配收入来源、占比及部分经济指标

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财产性收入来源与占比也有所不同,地区差异非常大。西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为存款利息,如贵州、甘肃、广西等地。在人均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为农地资源产权转让、出租收益,如黑龙江、新疆等地。在农村产权改革领先地区,集体分配股息红利为主要财产性收入形式,如四川、重庆。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区差异性较大,北京、上海两市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房产租金,广东、江苏主要为集体分配股息红利,浙江主要是土地流转收入。尽管如此,我国农民有限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均与土地密切相关,一般可以占到50%-70%。

(三)财产性收入与各项收入的相关关系

在各收入来源中,初次分配形成了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是再分配形成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后的衍生收入。其它来源收入的增加,会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从而促进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表3显示财产性收入对数与各收入对数正相关且回归结果显著。在全国样本中,各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系数依次为:经营性收入1.744、工资性收入0.985、转移性收入0.685。省际、中部、西部各相关系数次序一致。东部地区各相关系数差别较小,其中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系数最大,经营性收入最小,主要原因在于东部较高的经济水平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对于农业经营收入的依赖较小。

全国、省际、东部样本的财产性收入占比与工资性收入占比正相关,中部样本为负相关显著,西部样本为负相关且不显著。与经营性收入占比,全国、省际、东部样本为负相关显著,中西部样本为负相关不显著。与转移性收入占比,各样本均为正,但是中部不显著。收入占比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只有稳定的收入增长,才能有效提高财产性收入占比。

表3 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各变量的相关系数

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显著。

三、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及机制探讨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财产性收入的产生有三个前提:一是有财产,二是财产产权明晰,三是有相关交易市场,这均与经济发展水平、制度安排密切相关。财产性收入水平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性的制约,人们只有在收入满足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后才有可能形成财产,获得财产性收入。财产转化为收入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措施,特别是明晰的产权制度。制度安排决定了财产权利的范围、权利主体以及交易的规则,是财产性收入实现的重要保障。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相关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影响财产性收入的实际最终形成。计量模型写为:

Piit=αX+β1nonagrpit+β2urbanit+γjZjit+μD+c+εit

其中农民财产性收入(Pi)为被解释变量,X为人均GDP对数(pgdp)或农民可支配收入对数(Infarincome),与工业化水平(nonagr)、城镇化水平(urban)等经济发展水平代表性指标为主要解释变量。控制变量(Z)包括农民教育程度(edu)、农民人均年末存款余额(pdeposit)、人均农业机械马力(pmashpower)、人均耕地面积(parea)等。D为时间虚拟变量,α、β1、β2、γ、μ为参数项,i代表各省市区,t代表时间,j代表控制变量编号,c为常数项,ε为随机干扰项。

工业化水平(%)采用非农增加值占GDP比重指标;城镇化率(%)采用按常住人口口径计算的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指标;与人均GDP(元)、农民可支配收入(元)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涵盖期间为1993-2017年。农民教育程度采用每百个劳动力大专及以上人数,代表农民整体素质,约束其经营能力及兼业范围,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涵盖期间为1993-2012年。人均年末存款余额(元)为农民年末存款余额/农民总人数,代表了农户财产存量,农民年末存款余额数据来源于wind,期间为1998-2016年,农民总人数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人均农业机械马力(千瓦)反映农民拥有生产工具的多少及使用情况,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期间为1993-2017年。人均耕地面积(亩/人)为总耕地面积/农民总人数,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部,期间为1993-2016年。对人均GDP、农民可支配收入、人均年末存款余额取对数。

(二)回归结果分析

表3单变量回归结果显示,人均GDP、农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民财产性收入正相关且显著,相关系数呈现东部>中部>西部的特征。农民可支配收入的相关系数稳定大于人均GDP相关系数,说明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关系更为密切。各样本中,工业化的相关系数均大于城镇化相关系数,且东部>中部>西部。城镇化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各区域基本相当,相关系数呈现西部>中部>东部的反向特征。这说明工业化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比城镇化更大,工业化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拉动作用更为显著,而城镇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影响更大。西部地区的人均年末存款余额、人均农业机械马力的相关系数较东部地区略大;人均耕地面积与农民财产性收入负相关但是不显著,这说明能够更多地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的主要是经济发达的地区。

表4为解释变量、控制变量逐步加入的多元回归结果,之前对所有变量做标准化转换实现回归系数的等量尺化,Huasman检验结果应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模型(1)-(10)是省际样本回归。其中,模型(1)是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农民可支配收入、工业化的二元回归;模型(2)是与农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化的二元回归;模型(3)是与农民可支配收入、工业化、城镇化的多元回归;模型(3)中城镇化的相关系数不显著,其它各相关系数均为正且显著。模型(4)(5)(6)是与人均GDP、工业化;人均GDP、城镇化;人均GDP、工业化、城镇化的多元回归,各模型中工业化、城镇化的相关系数均不显著,城镇化系数均为负。因此,对于主要解释变量X,本文选取农民可支配收入指标。

模型(7)是与主要解释变量——农民可支配收入、工业化、城镇化和控制变量农民教育程度的回归;模型(8)是与主要解释变量和财产控制变量—人均年末存款余额、人均农业机械马力、人均耕地面积的回归;模型(9)是所有变量的回归。这些模型中,城镇化、人均耕地面积的相关系数为负,显然存在着经济显著性的问题;人均农业机械马力以及模型(9)中人均年末存款余额的相关系数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控制变量的加入,并没有提高模型的解释力,从综合拟合度(R2)可见,体现宏观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解释变量即可捕捉大部分影响信息。

模型(10)是将农民可支配收入、工业化、城镇化的一阶滞后作为工具变量进行的2SLS稳健性检验。模型(11)(12)(13)分别为东、中、西部农民财产性收入与主要解释变量的多元回归。东部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系数为正但不显著;中部地区城镇化相关系数不显著;西部地区二者均显著。以上各模型结果显示,农民可支配收入、工业化、城镇化的相关关系符号稳定,但城镇化的显著性不稳定,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机制需要更进一步探讨。⑤

表4 多元回归结果

(三)经济因素的机制分析

1.农民可支配收入的直接效应

经济增长主要体现为生产规模扩大、人均GDP的持续增加。一般而言,人均GDP的提高,带来居民收入的提高,在时间的累积效益下,逐渐形成财产。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低于5 000美元的经济水平较低阶段,居民难以形成财产,基本处于“无财可理”状态,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很低;5 000-10 000美元为财产积累阶段,财产性收入开始出现持续增长;10 000-20 000美元阶段,财产性收入加速增长,占比显著增加;此后较为稳定地维持在18%左右[17]。但是经济增长的成果只有确实为农民分享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杨冬梅研究显示,我国农民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18]。从人均GDP水平来看,2017年我国人均GDP为59 660元(8 800美元),对应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阶段。但一直较为悬殊的城乡收入差距导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演化处于不同的阶段。2017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6 396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 432元,仅为城镇居民的36.90%。从表1数据可见,自2002年以来,目前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进入了持续上升阶段,年均增长率达到26.82%,财产性收入占比持续上升,2017年已达9.91%。但农村居民仍处于财产积累阶段,财产性收入水平及占比始终较低,对农民整体收入提高的作用有限。

2.工业化、城镇化的直接与间接效应

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作用,一方面通过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间接促进财产积累及财产性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能直接带来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其中,工业化水平的提高,能够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生产资料,如资金、生物技术、先进的农耕工具等,增加农业产值,提高农民收入。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能够增加就业机会,比如,为农民兼业经营提供机会,以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就业人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随着工业化的深化、城镇范围的扩展,使更多农村邻近城市,可以为农村地区农产品创造销售市场,提高农业比较经济效益,提高农民收入;还可能给近郊农民带来一定的征地赔偿、房屋出租等直接财产性收入。

本文主要利用中介效应模型检验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中介效应的概念最早来自于心理学研究,用以衡量自变量通过中介变量间接作用于因变量的影响程度,相比单纯分析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的同类研究,中介分析能够分析自变量影响因变量的过程和作用机制,往往能够得到更多更深入的结果[19]。构建中介效应的理论回归模型如下:

Yit=cXit+εit

(1)

Mit=αXit+σit

(2)

(3)

基本原理如图1所示。模型中农民财产性收入为自变量Y,农民可支配收入为中介变量M,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因变量X,分别带入,ε、σ、μ为随机扰动项,下标i表示各省、市、区,t表示1993—2017年的时间维度。

图1 工业化、城镇化的作用机制图

利用Stata进行Sobel检验与Bootstrap检验,检验结果显示Sobel检验各效应系数在5%水平内显著,统计量Z值大于临界值1.96;Bootstrap检验,置信区间不包括0,效应系数显著。效应系数结果如表5所示。

根据表5可见,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间接效应均明显大于直接效应,即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主要通过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从而间接带动其财产性收入的提高。省际样本中,工业化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直接效应为0.199,间接效应为0.517,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72.00%。东部地区的直接效应为0.163,间接效应为0.507,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75.63%。中部地区的直接效应为0.159,间接效应为0.476,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76.40%。西部地区直接效应为0.234,间接效应为0.472,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66.83%。

表5 工业化、城镇化的效应系数

城镇化与工业化相比,直接效应更为明显。省际样本城镇化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直接效应为0.218,间接效应为0.459,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67.78%。东部地区的直接效应为0.206,间接效应为0.439,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68.04%。中部地区的直接效应为0.294,间接效应为0.346,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54.06%。西部地区间接效应为0.555,间接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98.80%,直接效应仅为0.007。这说明西部地区城镇化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主要通过对农民收入的提高作用来实现,直接作用很小。正如薛宝贵指出,土地征用补偿、流转、房屋出租等直接财产性收入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西部落后地区农民基本没有该类收入[12]。

(四)制度因素分析

相对于城市居民,我国农民不仅拥有大量农业用地,还有大量非农用地,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为2.5亿亩。因此,如何使农民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权利获取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键,而其有效利用受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与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土地权利经历了从无到有,权能内容由残缺到趋于完整的动态演化过程[20]。1978-1986年发端于安徽省小岗村农民的“大包干”突破人民公社体制,农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制度逐渐形成,农民初步获得土地的经营权。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以“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为特征的农地流转现象在全国各地逐渐蔓延。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我国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农户“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自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明确“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以来,农地政策频繁出台,对农民承包地的经营期限、权能范围,农民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力等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见表6)。目前我国农地改革进入了“三权分置”阶段,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享有承包权长久不变、经营权自由流转的权利。具体操作层面上,农民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正在推进,集体非生产性土地权益的实现机制仍处在摸索阶段。

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权,赋予农民土地权利,从而通过权利的合法性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二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及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全面提高,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为财产性收入的可持续提高提供坚实的基础。虽然我国自2007年以来,土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频繁出台,但农民财产性收入并没有出现全面实质性提高,环比增长率大幅波动(见表1)。结合以上定性分析,在实证模型中,引入时间虚拟变量,考虑制度外生冲击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结果发现《承包法》出台的次年(2003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际展开的次年(2010年)存在着明显的结构变动。模型(14)(15)(16)(17)分别为省际、东、中、西部样本加入2003年时间虚拟变量(D2003)的回归分析,模型(18)(19)(20)(21)为各样本加入2010年时间虚拟变量(D2010)进行的多元回归。从表7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和没有时间虚拟变量的模型(9)(10)(11)(12)对比,加入D2003的各样本农民可支配收入的相关系数普遍较低,《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上对农民土地权利的确认对农民财产性收入产生了显著的正面影响;加入D2010的各样本农民可支配收入的相关系数除西部外均较高,这一阶段的政策改革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更多地叠加到农民整体收入提高上。而且,从西部样本模型(17)(21)可见,各时期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对西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没有显著影响,制度的作用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表6 2007年以来我国中央层面关于农地改革的主要文件和内容摘要

表7 加入时间虚拟变量的多元回归结果

与我国区域差距较大、城乡二元结构、农业水平较为落后有关,农户各种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仍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较大的制约。虽然党的相关文件和政策法规提到的流转形式包括出租、互换、转包、转让、股份合作等,但实际上鼓励和支持的是出租、互换、转包、股份合作,对转让一直加以严格限制[21]。《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村内部承包地经营权转让仅需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即可,但要流转给村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经过村委会同意,还必须经过本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及当地乡镇政府批准,这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农地向集体外经营主体的转让。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占农民承包土地总面积的35%左右,流转农户(包括全部流转和部分流转)占承包农户的30%,流转形式主要为出租和转包,其中转让形式仅占3%,本村内部流转占80%[22]。农地承包权的转让限制导致农地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农地利用效率低下,阻碍农业规模化、现代化进程。其次,农地征用补偿金较低。《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总和不超过被征收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1倍。以亩产水稻800斤、每斤1.5元计算,1亩耕地的补偿费仅为37 200元。研究显示,被征地农户户均获得7.95万元,人均1.47万元,仅能覆盖农民3-4年的生活支出,而农民失去生产资料将面临失业的风险[23]。大约只有占农民总数5%左右的城中村和近郊农民会得到数目较大的拆迁或征用补偿[24],形成有效的财产积累。同样,宅基地征用补偿多发生在城市近郊地区,对于广大偏远农村地区,征用机率很小而且补偿标准很低,相关土地财产性收入缺乏普遍性及可持续性。最后,土地集体所有权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2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所有者为农民集体,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但在实际基层中普遍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缺失,其职能主要由准行政性组织——村委会承担。在政治经济利益面前,村委会与开发商、地方政府勾结侵占农户权益事件时有发生。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各省、市、区农民收入结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即经营性收入占比下降,工资性收入占比、转移性收入占比上升,财产性收入基数小,占比低,增长不稳定,对整体收入的提高贡献率小。各相关因素的回归分析表明,农民可支配收入、工业化的影响基本呈现东部-中部-西部递减特征,带有自我累积加强的性质;城镇化的影响各区域基本相当。中介效应检验表明,工业化、城镇化主要通过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间接影响其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工业化的间接效应呈现出东部-中部-西部递减的特征,相比之下,城镇化的直接效应更为明显。虽然,近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政策频繁出台,但进程相对经济发展需求滞后,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直接拉动效果并不明显。本文认为,财产性收入是经济发展水平到达一定阶段后的衍生收入,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性的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只有确实为农民分享才能夯实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基础,实现财产性收入与农民整体收入增长的良性互动。因此,多措并举,三化同步,进一步深化制度创新,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根本保障。

首先,要完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促进三产协调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优化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距,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途径。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可以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技术、管理支持,促进农产品需求持续增长,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城镇化的纵深发展,广辟农民就业渠道,不仅能够让更多的农民进城,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还能增加农民非农收入来源,减少土地依赖,加速农地流转,破解土地退出难题,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

其次,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带动广大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政府要继续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第二、三产业发展,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组织,促进经营组织多元化共同发展,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通过技术培训、融资倾斜、信息帮扶等措施,引导小规模农户发展特色农业,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渠道。

最后,要深化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当前“三权分置”的改革框架下,一是加快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民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流转、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融资行为提供有效保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二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公开竞拍形成真实市场价格,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三是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民合法权利,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收益者。鼓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实现形式创新,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收益分配权。四是进一步深化农地制度改革,消除现存制度性障碍,规范完善土地流转市场。降低承包地经营权向村集体之外的农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转让的程序门槛,创新农民宅基地向城市居民流转形式,如成都的联建方式,满足城市休闲、度假、养老需求。打破农村土地市场的封闭性,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

[注释]

① 文中数据涵盖期间为1993-2017年,1992年及以前收入来源项目统计口径差距太大,数据无法匹配。数据主要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各省统计年鉴。

② 本文采用《2018国家统计年鉴》财产性收入的定义,P210。

③ 2013年及之前为农民总收入。

④ 按国家统计局标准划分东、中、西部省份。

⑤ 根据迈克尔·斯宾塞等人的研究,城镇化与经济增长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密切相关,城镇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需要工业化的支撑,三者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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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农业(2021年17期)2021-11-26 23:38:44
被贫穷生活支配的恐惧
意林(2021年9期)2021-05-28 20:26:14
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建材(2020年5期)2020-12-15 00:33:22
跟踪导练(四)4
《新型工业化》征稿启事
工业化失败的国家缺了什么?(上)
中国制笔(2017年3期)2017-10-18 00:49:11
基于决策空间变换最近邻方法的Pareto支配性预测
自动化学报(2017年2期)2017-04-04 05:14:34
随心支配的清迈美食探店记
Coco薇(2016年8期)2016-10-09 00:02:56
新时期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径
学习月刊(2015年2期)2015-07-09 03:50:20
杭州市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