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现状及法律完善探讨

2019-09-25 05:54常希凤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法律完善主体

摘 要 当前执行异议制度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问题,需要切实加以完善。本文主要从执行异议制度的相关特征概述入手,重点介绍了其实施现状,主要从执行异议主体有待明确、程序缺乏有效救济途径以及执行异议缺乏有效监督方面展开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一些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策略,为全面提升执行异议制度的应用效果提供良好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执行异议制度 法律完善 主体

作者简介:常希凤,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36

现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越来越人性化、规范化,在保障居民健康生活、推进国家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人们生活水平、精神文明水平不断上升,经济纠纷和民事行为纠纷发生几率也有所增加,且逐渐呈现出复杂化趋势,要持续修订和完善国家法律,使其更好顺应时代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民的切身权益。

一、执行异议制度的基本特征概述

想要持续完善执行异议制度,更好发挥其作用,需要着重分析好其各项特征:第一,实施执行异议制度过程具有着明显的被动性。当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者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是执行异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如果没有存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则无法适用这一制度。第二,拥有保护性特征。执行异议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给予地位层次较低者一定的保护途径。具体应用执行异议制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相关者在法律强制性影响下,又或者是侵害到案发当事人和执行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事项,通过执行异议制度可以起到良好效果。第三,具备弥补性特征。通常情况下,在民事诉讼环节末尾时,采用执行异议制度开展执行活动,其会良好补充整个诉讼程序,且可以针对法律执行不合理所产生的利益损害情况加以控制,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二、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主要从执行异议主体有待明确、程序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和执行异议缺乏有效监督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执行异议主体有待明确

当前法律规定中,只有案外人才能够提起异议,而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来说,不具备较为充分的救济保障途径。在现实实践活动之中,实际提出异议的主体包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几率较大。在提出异议的理由方面也存在着多样性,主要集中在了程序方面、实体方面以及执行主体方面。同时还需要注意到的是,也存在着申请执行人在法院中止、终结执行的具体方式和不予执行提出异议方面的情况,但是现行法律对于执行异议的主体方面规定存在着一定缺陷,无法充分保障执行异议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缺乏有效救济途径

现行法律在执行异议制度的实施程序方面还存在着一定不足,主要表现在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法对于程序方面的相关事项提出异议,换句话说,没有针对法律程序加以规定,包含上诉、申诉以及复议方面,程序层面不具备充分的救济途径,将会给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实际利益保障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运行中,立法态度表现出重视实体、轻视程序的情况。以标的物执行情况为例进行分析,当执行机构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即开展标的物执行活动的过程中,标的物定价或者折价较低,且没有给债务人留有必需的生活费用,这样将会给被执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无法凭借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寻求帮助。

(三)执行异议缺乏有效监督

现阶段实施执行异议制度的过程中,没有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作为保障,申请执行异议主体并不需要承担一定的执行成本,执行异议主体会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诱惑或者威胁,进而容易导致出现一些权力滥用的情况,使得整个法律诉讼流程都表现出不够科学合理的情况。而对于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来说,也存在着滥用自身权责的现象,导致违背立法初衷。

三、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完善探讨

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完善可以围绕明确执行异议范围与主体、创建和完善财产担保制度、建立执行抗告裁决的机关、划分程序和实体救济方式和提升法律监管人员的素养五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明确执行异议范围与主体

规范性的执行异议制度实施条件,明确的申请主体,是确保执行异议制度落实到位,良好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重要前提。在持续完善执行异议制度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明确执行异议的实施范围和主体是基础内容。确定好执行异议的具体提起条件,规定好具体审理的期限,给该项制度的稳步实施提供规范性指导。执行异议制度实施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是主体,前者是指强制执行程序之中的债权债务双方;后者则是指虽然不会受到执行名义约束,但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执行异议的主体和内容已经超出现有的规定,需要做好立法层面的不断完善工作,才能够充分发挥该项法律制度的优势和价值。明确异议主体,要针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加以细致划分:第一,申请执行人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实现充分权利的维护目标,如程序违法、实体损害等,因而需要明确其主体地位,将其划分到提请执行异议的重要范围内。第二,被执行人表面上是处在法律层面的被动地位,仅仅能够履行义务,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其也存在着切身利益需要保障。在实际确定执行异议主体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到被执行人的利益,重点考量到如何保护其强制措施实施不当或者超标情形下的利益。将被执行人纳入到执行异议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将能够确有效减少其受到侵害情况的出现。第三,利害关系人是受到执行异议制度具体实施环节的影响而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偶尔存在着财产认定出错的情况,给非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有效保障其切身权益,需要注重适当扩大执行异议制度的主体范围,将利害相关人作为主体。在扩大执行异议制度范围的过程中,主要是从实体内容入手,扩大除此之外的内容,包含程序、执行方式以及处罚措施不当的申诉权等。科学合理扩展执行异议的范围,能够更大限度地保护异议申请人的权利。

(二)创建和完善财产担保制度

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审理和裁决义务关系和实体权利方面的内容,如果没有事先作为充分的制约工作,将会给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出现,例如假借异议之诉针对执行标的加以隐匿、转移或者毁弃,使得诉讼活动部成为恶意诉讼。为有效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法院一般不会停止执行原裁决的指令,支持执行异议制度的正常实施;对于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财产担保情况,法院在经过细致充分审查,确定理由成立的前提下,可以中止执行;而当债权人想要申请恢复或者继续执行原裁决的时候,需要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确保执行异议制度的顺利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执行环节中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需要从事先作为担保的财产中予以赔偿。这种做法良好保障了相关权利人得出实体权利,同时还有效避免了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如果债权人确实无法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需要针对其具体财产状况加以严格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是否免除其担保责任。

(三)建立执行抗告裁决的机关

执行异议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执行抗告的情况,其是指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答复申请异议人请求的时候,凡是和案件相关的利益人都能够积极寻求异议方式方面的救济。为有效保障执行异议人的权利,可以根据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实施体制的情况,适当设置好执行救济机关,其是和执行实施机关并行的机构,属于地方法院执行机关内部,其可以针对执行异议案件加以全面处理。在充分有效审理的基础上,如果抗告机关认为抗告是合理的,则可以针对原执行决定进行更正或者撤销;而如果抗告机关认定抗告属于无理请求将会驳回抗告申请。经过抗告机关裁决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还能够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申诉,其是向抗告机关上一级法院的抗告机关提出的申诉。

(四)划分程序和实体救济方式

推进执行异议制度顺利实施,给公民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需要注重针对具体的救济方式加以划分,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程序上的救济方式。案外人、执行当事人都可以针对不当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从而使得执行环节的救济范围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大。从程序方面保障救济活动的顺利开展,重点在于公正处理好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给异议主体提供良好的表达机会。在民诉法一审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可以使用审理异议的方式。当提出异议之后,将需要遵循回避制度,由其他执行法官开展处理活动。第二,实体上的救济方式。可以划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两个方面,可以是撤销或者变更行为方面的请求。裁定执行异议的过程中,要注重事先规定好明确的期限,减少终结执行情况的出现。在实际审理异议期间内,为减少债务人滥用职权行为发生,通常不会停止执行程序,而当其有财产担保的时候,则可以选择停止执行。

(五)提升法律监管人员的素养

法律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职业素养不高,都将会影响到执行异议制度实施效果,对此,需要注重不断提升法律监管人员的综合素养,以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面对执行异议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要求。法律监管人员要始终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着廉洁奉公的原则,加强自我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良好组织法律监管人员的培训活动,从知识和德育层面开展培训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职业价值。

四、结语

执行异议制度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切实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问题,无法良好适应现阶段的经济生活,需要积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和手段加以应对和改进,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强化其实际应用效果。执行异议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明确执行异议范围与主体,还要创建和完善财产担保制度,同时建立执行抗告裁决的机关,并且划分程序和实体救济方式,提升法律监管人员的素养。

参考文献:

[1]赵信会.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对《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改革的评价[J].政法论丛,2009(3).

[2]谭彬.论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再完善[J].理论界,2010(7).

[3]王春艳.我国民事执行程序性救济制度的完善设想[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1(1).

[4]刘学在,朱建敏.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J].法学评论,2008(6).

[5]陈衍桥.中国立法模式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理论检视[J].西部法学评论,2019(1).

[6]王宝道.案外人异议之诉权益冲突规则研究——以多重买卖与案外人異议规则的比较为切入点[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

猜你喜欢
法律完善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从“我”到“仲肯”——阿来小说中叙述主体的转变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该如何监管
论股权众筹中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法律完善
网络叫车平台带来的影响及其可持续发展
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研究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