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研究
——基于交易费用视角

2019-09-25 04:59许振宇陈立双
关键词:滴滴核算成本

许振宇,陈立双

(1.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开放型经济与贸易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202; 2.闽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福建 漳州363000)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分享经济2016年3月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随后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探索建立国家信息经济试点示范区,积极发展分享经济”。《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7月发布,强调“发展分享经济,建立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2017年约为49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一方面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分享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分享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在此背景下进行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的分享经济蓬勃发展,产生了大量非货币交易,使得消费数据和服务数据的实际值高于基于传统口径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由于GDP核算只计算最终产品(或劳务)的总价值,那么分享经济发展使得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产业结构的升级、创新能力的提升就很难体现。由此,分享经济对传统国民经济核算带来了新挑战。分享经济在初始发展阶段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会有大量的研发投入,而账面收益几乎为零甚至亏损,那么如何核算分享经济增加值需要深入研究。

(二)文献回顾

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现象(思想或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马丁·威茨曼(Martin L.Weitzman)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旨在调整企业内部劳资权益关系,倡导建立一种劳资双方利益共享的工资分配机制[1]40-69。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交易机制从原有的所有权转移发展到闲散资源使用权共享,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作用[2]52-60。综观国内外文献,目前有关分享经济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

1.分享经济内涵。分享经济早期被称为“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3]614-624,译作“协同消费”。马丁·威茨曼在《分享经济》(1984)专著中,对分享经济的相关思想进行了详细归纳与总结,侧重于微观理论层面[1]1-40。随后,分享经济的内涵不断扩展和外延。首先从单一企业的利润—工资关系扩展到企业—供应链关系[4]501-527,其次扩展到企业—其他组织—整个社会的价值分享[5]346-380,再次外延到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6]26-27,将闲置资源提供给需要的人有偿使用,最后从工业经济平台扩展到互联网平台,借助信息技术让渡一定使用权,而闲置资源所有权不变[7]93-104。

2.分享经济的分类。学者多应用协同消费理论、Peer to Peer理论、开放式获取理论等,从消费端和生产端的角度,对分享经济进行类别细化研究。James Meade(1986)借助案例分析从实践角度对利润分享和收入分享进行了比较[8]35-55;Botsman 等(2010)根据对象不同,将分享经济分为分享消费、分享生产、分享金融、分享学习四大类[9]385-394;Schor J.B(2014)根据组织性质及运营模式,将分享经济分为营利性P2P、非营利性P2P、营利性B2P、非营利性B2P四类[10]6-20;张孝德(2015)在Botsman 等人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乡村经济运行状况,增补了乡村分享经济[11]18-31。

3.分享经济的影响。分享经济对于人们消费模式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向消费者提供了“闲置资源的供需匹配”[2]52-60;分享经济作为新兴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了新供给,改变了需求结构[12]43-45;分享经济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13]150-158;当然,分享经济也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可以预估的负面影响,如法律纠纷、企业垄断、交通拥堵等[14]76-78。

4.分享经济核算。国家统计局许宪春副局长(2016)曾提出:“要不断完善新兴经济的测算方法和统计指标体系”[15]4-12;《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在“扩展核算部分”增加了“新兴经济核算”。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自2016年起,每年发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定期估算我国分享经济年度市场交易额等;金红(2017)研究了分享经济发展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统计的影响,并提出了改革统计方法的举措[16]57-60;宋旭光(2018)指出分享经济对国民经济核算生产边界扩大、核算原则和方法带来了挑战,并提出了改进国民经济核算的具体方法,如及时更新与补充基本单位名录库等[17]65-71;平卫英(2018)对分享经济的定义、核算对象、范围、内容和形式进行了框架性论述[18]3-15;宋傅天(2018)深入讨论了共享经济的概念演变,分析与整理了目前国内外共享经济的统计测度实践,总结了共享经济背景下传统统计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共享经济测度体系的建议[19]38-49。

5.分享经济的交易成本。Sundbo J(2015)以Airbnb和Uber为例分析了交易成本与分享经济的关系[20]255-274;Juho Hamari(2016)从娱乐、可持续性、声誉、经济利益视角探讨了分享经济中人们参与协作消费的原因[21]2047-2059,Gibbs C (2017)基于同样的视角分析了民众为什么应用Airbnb平台[22]1-11;董诗瑶(2017)以在线短租为例,从规模、效率、互补、锁定、信任五个方面,论证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23]1-20;王念(2018)认为技术研发投入在长期对分享经济平台市场机制设计、线上运营商业模式标准化合约设计方面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但短期会增加交易成本,因为平台为尽快补偿其技术研发投入,在短期会对用户收取较多的服务费[24]161-167;杨德才(2018)认为在分享经济模式下交易平台能够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有效的评价机制,减少交易不确定引起的交易费用[25]48-54;杜家欣(2018)认为分享经济通过交易平台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通过去中介化消除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通过再中介化匹配闲散资源供需关系[26]1-20。

20世纪80—90年代,学者们多集中于分享经济对于提高员工积极性、降低失业率、克服经济滞胀等方面的讨论。随着21世纪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分享经济已经渗透到我们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随之对分享经济的内涵、分类、影响、核算的研究也全面铺开,已有成果为本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研究,虽然我国政府与学界当前高度重视,但还处在起步阶段。欲精准统计分享经济,需要弄清分享经济交易费用机制和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的理论基础。

二、分享经济交易费用机制

科斯(Coase R H,1937)在《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交易成本,特指促成双方(或多方)交易成功需要花费的一切费用[27]386-405。交易成本一般包含信息搜寻成本、信息匹配成本、谈判议价成本、质量监督成本、违约风险成本等。分享经济网络平台借助先进的数字技术,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谈判议价成本、质量监管成本等。

(一)供需匹配机制

传统市场交易中,双方各自只能在有限空间里分享供需信息,信息搜寻成本较高,买卖匹配是低效率的。需求者与供给者信息壁垒很高,没有非常高效的平台为双方提供供需信息,双方各自供求信息也只能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熟人之间分享,信息搜寻成本自然较高。在分享经济平台出现之前,商人们通过商业广告平台(电视、报纸、中介等)或亲戚朋友介绍来实现交易。

分享经济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将愿意提供供求信息的用户拉进来,自动实时高效匹配供需信息,降低了双方信息搜索与交易匹配成本。

(二)价格生成机制

传统市场模式,双方如果通过谈判方式实现定价,谈判过程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如果通过拍卖方式实现定价,卖者需要选择众多出价的最高价格出售,拍卖过程也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又因双方信息不对称,商品(或劳务)出价有可能偏离其真实价值,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如若克服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信息搜集成本。

分享经济平台通过先进的数字技术,遵循物价部门的相关标准,自动按照交易数量计算交易费用,减少交易价格偏差,消除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减少双方交易费用扯皮的可能性。

(三)双向评价机制

传统市场交易中,双方往往陌生而缺乏彼此信任的基础,买卖双方事前很难判断商品或劳务的质量优劣,自然会担心成交后上当受骗。即使一方受骗,也只能事后通过司法途径或政府部门人事调解解决,质量监管成本极高。

分享经济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构建了质量双向评价机制。例如,Uber设计了需求方乘客和供给方司机互相评价机制和投诉机制,一旦司机态度不好或绕路或半路赶乘客下车等不合理行为出现,客户就有可能在平台给予司机评价不满意,于是Uber平台就可能将这个司机清除出去,那么这个司机从此不可能在这个平台上接到业务了。同样,如果乘客存在耍赖或不付账或其他过分行为,司机对这个乘客给予不满意评价,Uber平台也会将这个乘客姓名拉入黑名单,该乘客再也不可能在这个平台上打到车。

有的分享经济平台还构建了市场准入、质量认证、保险索赔等机制。例如,天猫商城制定了品牌进驻的严格筛选条件,并对其平台的卖家商品进行质量认证,定期对其产品质量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立即清除其平台。天猫商城还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产品质量的安全险、运货险等消费型保险产品,降低了交易双方质量监督成本。

三、分享经济增加值数理模型

(一)基本假定

以滴滴出行为例,分享经济网络平台需要投入大量研发资金R,开发专车网络平台软件,尽力缩减信息搜寻成本C1、谈判议价成本C2、质量监管成本C3等。

1.假定每辆滴滴专车单位时间供给量Qs是相同的,每辆滴滴专车单位时间的网络平台交易成本C0都是相同的,即:C0= C1+ C2+ C3= R/Qs

2.每辆滴滴专车单位时间的票价P等于滴滴专车司机的人力成本L、汽车折旧D、燃油费G、网络平台成本C0、分享经济净利润A、增值税T之和。即P = L + D + G + C0+ A + T

3.交易成本函数C(Qs)是Qs的增函数,也是QS的凹函数,即C(QS)′ > 0, C(QS)″> 0

4. 假定每个需求者是理性的,且需求偏好、需求习惯等是相同的,需求量QD(P)= a - bP,其中a是市场容量,系数b>0,P < a/b

5. 需求效用函数U(P, QD)是QD的增函数,是P的减函数,也是QD的凸函数。即:

U(P, QD)′> 0, U(P, QD)″< 0

(二)分享经济模式数理模型

1.分享经济供给者利润函数:

π1(P, QS)= (A+T)QS= PQS- C(QS)

(1)

2.分享经济社会收益函数:

S1= U(P, QD)- C(QD)

(2)

则S1= U(P, QD)- PQS+ (A+T)QS

(3)

分享经济交易过程中,专车服务的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即QD= QS。

实现社会收益最大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可得:

(5)

(三)传统经济模式数理模型

传统经济模式下,因为信息搜寻成本、谈判议价成本、质量监督成本都高很多,市场交易量a变小,a∈[a0,QD+bP),a的密度函数为f(a), f(a)为增函数。

1.传统经济供给者利润函数:

(6)

2.传统经济社会收益函数:

(7)

实现供给者利润最大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8)

(9)

(四)两种经济模式比较

由(1)式与(6)式可得:

π1(P, QS)-π2(P, QS)> 0

(10)

由(7)式、(9)式可得:

(11)

因为U(P, QD)″< 0,由(5)式和(11)式可得:

A+T > Pf(a)

(12)

P-(A+T) < P[1-f(a)]

(13)

由(3)式和(9)式、(13)式可得:C(QS)一阶导数在分享经济模式下小于传统模式。

又因交易成本函数C(Qs)是Qs的增函数,也是QD的凹函数,故交易总成本在分享经济模式下比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小。

综上所述,分享经济模式比传统模式节约更多交易成本,可以获得更多生产利润;分享经济净利润A与市场容量a具有复杂的正相关性,其值大于Pf(a)-T。

四、滴滴出行平台案例

图1 滴滴出行网络交易平台

滴滴出行平台案例示意见图1。

(一)分享经济产品生产的界定

精准核算分享经济增加值,需先界定分享经济的生产类型。《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 》将分享经济生产分为四类:第一,为其他单位生产货物和服务;第二,自给性生产;第三,自给性知识载体产品的生产(不包括住户类似活动);第四,自有住房服务以及家庭成员的雇佣服务。分享经济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借助互联网平台分享闲散资源的生产活动,可分为市场产出、非市场产出、为自身最终使用的产出三类。

滴滴司机在出行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利用自己的闲置资源(汽车)搭载乘客,让渡其使用权,滴滴出行公司给其相应劳务工资等费用,乘客根据平台提供的车费数购买滴滴出行平台的服务,交易有货币参与,标有市场交易价格,属于市场产出,可以计算其分享经济增加值。

滴滴出行网络交易平台有时会推出某些免费的行车信息,如路况信息、街道拥挤信息等。甚至在滴滴出租车上,播放自己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广告、城市宣传片等,这些一般免费或公益性的,无货币参与,无市场交易价格,属于非市场产出。

如果滴滴出租车司机不是为乘客而是为自己出行服务,滴滴出行平台不会给其费用,无市场交易,无盈利,属于为自身最终使用的产出。

(二)分享经济产品价值构成界定

滴滴专车的票价P包括滴滴专车司机的人力成本L、汽车折旧D、燃油费G、网络平台成本C0、分享经济净利润A、增值税T等。

表1 北京市滴滴车司机工作10小时收支表

类 型收支说 明订单收入630假定每小时75%的时间利用率即45分钟,时速30公里,45分钟行车22.5公里。滴滴出行收费标准:里程费为1.6元/公里,时长费为0.6元/分。即22.5×1.6 + 45×0.6=63元。平台奖励50假定能得到早晚高峰期奖励和冲单奖励。平台抽成-157.5平台抽成25%,即630×0.25=157.5元。行车油耗-124.425假定每公里油耗0.07千克,油价7.9元/千克,即22.5×10×0.07×7.9=124.425元。车损保养-56.25假定车型为10万元紧凑型,汽车50万公里为报废,则车损每公里0.2元;保养为1万公里500元计算,则每公里0.05元。即(0.2+0.05)×225=56.25元。合计341.825司机劳务工资,即630+50-157.5-124.425-56.25=341.825元。

注:假定全天路况良好,无堵车。

乘客购买滴滴出行供需匹配平台提供的服务价值,包括劳动报酬(L+C0)、资本损耗(G)、资本折旧(D)、利润(A+T)。乘客付给滴滴出行公司的价值是服务费,滴滴出行公司付给滴滴司机的价值是租金。至于乘客交付保险费购买行车保险产品,可以看作是一种人身安全投资行为。

根据滴滴出行平台北京市部分司机的市场调研见表1,可得司机劳动报酬(L)占票价P的比重约为50.27%,资本损耗(G)占票价P的比重约为18.29%,资本折旧(D)占票价P比重约8.27%,平台工作人员(包括研发人员)劳动报酬(C0)占票价P的比重约为15.17%,平台利润(A+T)占票价P的比重约为8%。

(三)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方法

因分享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殊性,分享经济增加值通常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进行核算。

生产法是从价值增加的角度核算生产活动最终成果,分享经济增加值等于分享经济总产出与中间投入值之差。滴滴出行公司的票价P看作是单位时间分享经济总产出,中间投入价值包括资本损耗(G)和部分网络平台成本(C0)(1)特指补偿早期研发投入的部分。等。

收入法是从分享经济参与者营业收入的角度核算国民经济最终成果,分享经济增加值等于劳动者工资(L+部分C0(2)包括平台现期研发投入与平台工作人员现期劳务费。)、固定资本折旧(D)、增值税(T)、净利润(A)之和。

分享经济网络平台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分享经济平台企业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匹配闲散资源的供需关系,分别向供需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以便补偿平台研发成本、平台工作人员劳动成本等。除此之外,分享经济平台还会获得用户佣金、广告费用、沉淀资金等收益。如滴滴出行平台的营业收入,一方面从乘客票价P中抽取25%(需减去补偿早期研发投入的部分);另一方面从在其平台上发布广告的第三方公司,依流量多少收取平台使用费。至于沉淀资金,是指用户向滴滴出行平台缴纳的押金,平台可将这部分资金进行金融投资(购买股票、债券等),也会获得部分投资收益。

闲置资源供应者的营业收入,即闲置资源(汽车、住房、金融资产等)的供应者让渡其使用权参与分享经济活动获得的收入。如滴滴出行平台中的司机接受出行平台调遣,出租自有(或租用)汽车接送乘客,平台将按票价P的75%拨付其资金,闲置资源供应者营业收入是平台拨付资金扣除资本损耗(G)的剩余,包括人力成本(L)、汽车折旧(D)等。

五、结论与讨论

分享经济对传统国民经济核算带来了新的挑战。欲对分享经济精准统计,需要弄清分享经济交易费用机制和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的理论基础。分享经济网络平台借助先进的数字技术,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谈判议价成本、质量监管成本等。通过分享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数理模型比较分析,可得分享经济模式比传统模式节约更多交易成本,也可以获得更多生产利润。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案例分析,分享经济增加值等于劳动者工资(L+部分C0)、固定资本折旧(D)、增值税(T)、净利润(A)之和。

分享经济统计核算体系急需建立,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2017)对分享经济统计口径进行了界定:首先,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其次,让渡闲置资源使用权;最后,以货币形式有偿交易。

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的统计资料,目前主要来自分享经济参与单位的财务报表、行政部门记录资料、互联网平台交易数据等。现有依行业、地域、法人、部门等分类采集和抽样统计的方法,难以一一对应分享经济所有业态,难以适应分享经济平台跨行业、跨地域、自然人过多的特点,不能精准反映分享经济的结构、规模、发展等实际状况。为了有效核算分享经济增加值,建议采用产业参与单位作为统计单位。

分享经济在大数据、 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城市等数字技术的引领下不断创新与发展。分享经济可以利用数字技术获取产业参与单位详细而准确的统计资料。分享经济作为数字经济,能有效串联网络平台、企事业单位、消费者、政府等参与者,实现信息的精准传递和共享共赢,必为分享经济增加值核算提供强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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