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茗蕊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法治的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开始应用到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这不仅是提升我国政府行政能力的手段,也是进一步实现政府转型,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举措。但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针对此问题,本文对行政问责制度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的方案与措施,对于完善行政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制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助于构建责任型政府
行政问责制度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约束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既得利益。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倡导反腐倡廉,希望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高效的行政问责制度,这一制度的完善与推行可以全面的提高政府公共行为的透明化、高效化以及民主化,从而更好地建立责任型政府。只有进一步的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才能强化政府公务员的服务意识,从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二)行政问责制有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
目前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在于加强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一些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因为不需要对事故负责,因此责任观念相对淡薄,缺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他们没有意识到公共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在行使公共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产生失职行为的官员追究责任,让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更加的严谨和负责。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对于我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三)行政问责制有助于构建法制型政府
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规范。行政问责的内涵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内涵具有高度统一性。通过行政问责制的构建来保障人民的权益是行政问责制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提倡构建和完善现有行政问责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的权益,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从而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问责主客体不明确
1.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首先,人大问责缺位。人大可以在问责过程中行使质询权、调查权等权利。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却很少由人大启动问责。其次,司法问责缺位。我国的司法监督制度规定了司法监督权独立行使,但在实际生活中,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在组织人事上不完全独立,使司法问责的效能下降。最后,社会问责缺位。由于政府信息的闭塞以及新闻媒体独立报道的权力受到限制,使社会层面的问责无从谈起。
2.行政问责客体不清
我国行政问责客体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不明晰。我国法律尚没有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自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政府横向、纵向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不明晰。由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使部分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能交叉,出现问责互相推诿,逃避责任。三是,党政之间权责划分不清。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的特殊性,使党政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四是,正副职之间的责划分不清。我国目前存在着过于强调正职的责任,忽略副职责任的现象。在现实的行政行为中,副职往往是具体工作的总指挥。
(二)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不完善
1.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的行政问责配套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问责事由标准不一,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制定的规章,具有一定的地域色彩,在具体事情和具体如何问责等方面是无法统一的。二是问责程序不统一。各地方的问责法规不健全,对问责程序的规定比较笼统模糊。三是效果和方式不一。这一差异会导致同一性质的事件在不同地区处理的结果是不同的,造成了问责的不平等,这也是目前地区问责制度面临的最大的难题。
2.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不科学
政府绩效是政府在行使其职能权力,实现其意愿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管理能力,是对政府的效能做一个整体的评估。目前我国政府在绩效评估考核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有:首先,评估的主体过于单一。只重视政府内部权属关系的评估,忽略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内部的评估,缺乏专门的绩效考核评估机构。其次,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过于强调处罚机制而忽略了奖励机制,容易在政府领导部门及公职人员之间产生消极怠工的观念。最后,对政府的官员的效能评估存在困难。无法避免信息不完整、信息不公平的现象,对政府官员的绩效难以做到全面客观的评价,所以要把政府行政问责活动和绩效考核评估结果联系在一起。
(三)行政问责复出制度不完善
1.被问责官员复出缺乏必要的跟踪评估机制
许多官员被问责之后和再次复出之前,这一段空白的时间段是给这一位官员进行自我反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这一官员不仅需要对自己的失责之处进行反思,还需要对自己行为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进行弥补。官员在反思的过程中应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态度,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同样的问题出现,才可以继续为人民服务。
2.被问责官员复出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在实际的官员复出监督管理中,由于政府本身所设置的管理监督机制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许多接受问责的官员往往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查与监督便重新复出,这直接使体制内的相关机构失去了其应有的职责,广大人民群众全方位的监督也无法落实。正是因为对这部分官员监督管理意识的薄弱,导致很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从而直接影响了问责难以规范进行。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体系
1.確定行政问责的主体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进一步实现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有机统一,并进一步加强异体问责。异体问责对出现问题的官员能起到巨大的威慑力,让这部分官员在社会压力的基础上更好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这一过程中,人大代表们可以通过质询以及罢免等问责权利来进行问责问题的实施,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去实施问责,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虽然不能直接影响问责的程序,但是公众的检举和新闻媒体的曝光可以极大程度的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力,形成对问责的舆论压力,从而更好的对官员进行制约,保障人民的利益。
2.明确行政问责客体权责
明确行政问责客体权责,处理好政府内部权责体系也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更好的发挥中央和地方的行政职权。其次,科学合理的划分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权责,积极推进政府职能部门的优化调整,避免各部门权责不清。最后,科学合理划分正职与副职之间的权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首长负责制,对于副职负不负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弥补这一方面的缺失,使正职与副职之间的责任体系更加明确。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
1.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避免同样的违规行为在各地区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一方面需要国内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另一方面,全国各地区应该加强对这些法律的执行,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问题,从而全面提升处理问题的效率。
2.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
为了能够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政府领导履行的职责,就要运用符合实际情况行之有效的评价方法。建立并推进科学完备的绩效考核评选和淘汰机制,使依法行使公职人员的权力,提高其廉政、勤政、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采取竞争机制,行政问责制和绩效考核评估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的导向作用。
(三)完善行政问责复出制度
1.加强被问责官员复出的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价是行政问责复出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与部分,这不仅是对政府进行评价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被问责官员复出的重要凭据。在官员复出的这一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复出前的跟踪评价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部分,需要对这些被审核的官员进行全方位的考核与评价,对这些官员的品行以及反思效果等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保障被问责官员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反思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行政能力。
2.建立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监督机制
首先,要落实民主党派与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在实际工作中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追究被问责官员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监督意识,并且政府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從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影响力。最后,保证媒体监督的独立性与规范性。新闻媒体作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以外的第四种权力,在官员从被问责到复出的这个过程中功不可没。我们应该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不断优化和完善其监督体系。
四、结语
行政问责制的实质是为了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反复摸索着前进,不断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我国构建行政问责制的重心是预防,而不是惩戒。制度只是一种硬性规范,将责任意识真正内化为内心的信念,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随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与完善,一定会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