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孜滢?江佩芸?杨子佳?何璐伊
2017年,由我国财政部出台了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中明确规定,需要将客户所具有的商品控制权作为收入确定的主要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的提出,让原有的收入准则与合同准则共同记录到收入确认模型中,通过不同的计量方式进行反复确认。在我国,新收入准则的提出需要通过不同的程序进行实施,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主要对新收入准则下的所得税税会差异进行了全面分析,结合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以及收入确认模型的建设起点,争取降低企业管理过程中财务人员所涉及到的税收项目风险。
结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所得税税会差异分析过程中,需要实现履行义务形式多元化,分时段履约,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得出确切的实验结论,财务部门需要注意不同形式的履约义务、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时间以及所得税确切金额。严格的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工作开展,从税法上需要结合合同交易价格,实现一次性收入确认,通过合同项目的签订了解税会差异,对可能出现的业务矛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售后回购交易规则,做好新会计准则要求下的会计处理工作。
一、合同项目所得税税会差异
(一)新收入准则对合同项目相关规定。新收入准则完全取代了原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传统的收入准则与合同准则进行有机融合,共同纳入收入确认模型中,从而与客户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规范现有的合同收入确认方式,在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接受委托进行机械设备加工制造,或者从事建筑工程类业务时,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就需要按照纳税的年份完成施工进度。根据实际工作量确认收入情况来看,企业在不同的纳税阶段所提供的劳务结果具有可靠性,结合施工的完成度确定劳务收入,对当前的已完成工作量进行全面测量,从而计算出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严格的按照劳务方合同签订内容,确定劳务的总体额度,在最后的纳税期提供相应的劳务金额,结合工程的实际完成进度以及纳税年度所累积的确认额度,计算出劳务收入后的具体金额,通过所得税计算公式求出税法的整体收入。我们在处理建筑类合同项目时,如果主体设施与辅助设施都属于自产自销的形式,税法整体收入和会计收入具有一致性,不会形成税会差。在实际业务发展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承包方提供的主体设备属于自产自销的情况,而其他设备则是由第三方供货方所提供的,通过商品服务、整合打包的形式出售给客户,税法收入需要按照实际成本占总成本的整体比例,作为完工进度的计算方案,结合相关准则的明确规定,针对转让第三方设备,需要采取的成本资金进行确认收入,优化会计确认收入测算流程。
二、特殊交易事项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中为特定的交易事项,如:售后回购交易制定了确认收入计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
(一)售后回购交易事项。售后回购主要指的是企业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向购买方承诺有权在合作完成后进行商品回购,新会计准則中针对于售后回购交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1.企业如果与客户之间存在远期安排,并且具有回购义务,则表明客户在进行商品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企业所采用的销售方式应该作为租赁交易或者是融资交易,回购所提供的价格低于原售价,则以租赁交易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则作为融资交易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到一定期限后,并没有行使回购权利,企业需要在回购权利到期时承担金融责任。2.一般情况下,企业具有回应客户回购要求的商品义务,因此,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需要评估客户行使该权利的经济动因,如果核实其具有经济动因,企业就需要将售后回购业务按照租赁交易或者融资交易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结合税法中的明确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商品需要按照销售的价格进行确认收入,回购商品的流程需要作为购进商品流程进行处理,如果其行为不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需要按照收入准则内容进行多元化计算处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相关准则规定进行会计确认收入,将不会与所得税额产生差异,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结合历史发展数据得出预计负债金额。
三、结语
本次的准则修订是自从2006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对当前收入准则的全面修订,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需要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其应用完善了企业会计准则发展体系,实现国内财务报表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一致。新收入准则的有效应用,针对售后回购交易交易事项和内容进行反复的确认收入,通过相关计量方式做出明确规定,这一变化规律带来了全新的所得税税会差异,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需要全面的研究新收入准则所引起的工作变化,结合税收项目全面降低企业的列报风险。(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