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
【摘 要】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者。从维护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为其设置相应的工伤保险制度,因此,如何为众多的灵活就业者提供工伤保险服务也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即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阐述灵活就业者的生活、工作现状,并进一步分析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的合理性,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合理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险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灵活就业者
灵活就业者在国际上被称为“非正规就业”,其主要是指那些在劳动时间、工作场地等方面不同于传统工作形式的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等就业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个事业单位、企业会将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应用于工作中,实践中的单位组织联系并没有原先那么紧密,人们有机会选择通过网络建立工作联系或者是在网络平台上就业,如网约工的工作模式、网络特定商家等。因此,“互联网+”背景下的灵活就业者这一群体产生了。
该群体顺应时代发展因互联网等技术的运用而产生,故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该群体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工作服务,拥有更为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其无需像传统工作人员日常打卡上下班,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较为松散,且工作稳定性不强,主要是以小时工、临时工的形式存在,与用工单位通常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仅仅是通过登记入驻平台即可获得该项工作,故没有确定具体的劳动关系。其次,从工作收入角度出发,由于其工作并不稳定,流动性较强,仅仅是在有需求时才会付出劳动并获取收入,故较社会稳定工作者而言,无法获得较高的工资。此外,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由于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具体单位主体,且法律中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甚至有些单位为减轻负担直接规定排除为该类劳动者提供保险服务,因此,该类群体无法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从实践出发,这些就业者的工作并不稳定,在具体适用工伤保险等制度时存在一定的困难,现有的法律制度、公共政策等方面也均未对此作出较为详细全面的规定,故灵活就业者无法享受到单位提供的社会待遇和福利。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实践中,“互联网+”背景下的大多数灵活就业者在在工伤方面缺乏相应的保险,因此,灵活就业者在自身人身、财产权益因工作问题而受到侵害时,无法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笔者认为:应当将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幾个方面的原因:
1.该群体的很多行业属于高危职业。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职业,均属于灵活就业者的范畴,实践中,该类群体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到损害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如暑期外卖员中暑死亡事件、网约车司机可能会出现的交通事故等,这些事件均发生在灵活就业者的工作过程中,使得其人身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但却无法获得有效保障,甚至会导致原本经济来源较低的本人或者家庭陷入困境。
2.社会化方式能够有效降低就业者风险。工作网络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正因如此,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灵活工作者。对于这一大范围群体,确保其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即是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减少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执行劳务而遭受到的损失,同时,该制度的适用能够使得社会上更多的人获得保障,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
3.让灵活就业者适用工伤保险更符合现在的社会实际。实际稳定工作者与用人单位通常会签订五险一金,从现在的社会实际角度考虑,若给灵活就业者提供所有的保险,不仅仅会给社会在经济上造成较大压力,在适用上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如各个保险的制度构建可能会由于实际劳动关系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程度的适用、部分人员滥用该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此外,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险种与工伤保险进行比较,很明显后者所保护的权益与工作联系最为密切,其主要是为就业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原因而暂时或永久的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能力等情况提供医疗救治及必要的补偿,因此,灵活就业者因工作原因而导致自己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无法获得社会保障,显失公平。其次,由于灵活就业者工作灵活性较强,与单位的附属性较弱,且该群体大多数是在自己家中就业,就业时间不够稳定,若仍然要求单位为其提供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则可能会加重了单位的责任;最后,工伤保险保障了灵活就业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能够得到补偿,这些权益直接涉及到就业者能否维持日常生活及保有工作能力,故尤为重要。
现阶段,尚且没有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灵活就业者的社会权益。而且,灵活就业者与实际有着固定工作场所的就业者在工作形式上存在一些区别,若让其直接适用稳定工作者的保险制度,不够妥当。因此,可以为该群体设置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特有的工伤保险制度,以使该制度能够高效应用于灵活就业者群体。
三、解决路径
笔者认为:应当从被保险人范围、法律制度、登记制度、实际监督等几个方面强化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
1.扩大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灵活就业者与实际工作者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有着较为自由的工作时间、空间,为保障其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权益,应当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尤其是那些很容易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受到侵害的群体,应当为其提供工伤保险。同时,可以根据他们的收入来确定具体的保费,当然,由于灵活就业者本身具有一定的收入,并非社会的弱势群体,故可以为其设置一定的最低保费限额,要求其能够在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付出一定的费用而享受到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障,扩大社会对于灵活就业则的保护程度的同时,更能充分的维护他们的权益。
2.完善相应的保险制度。由于灵活就业者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群体,故在法律制度、相关政策中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应当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该制度的规定,对灵活就业者缴纳保费的限额、人员范围、受益程度等内容均作出详细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工伤保险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手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接受一定制度的指导。
3.实行区域登记制度。由于灵活就业者本身的信息较为分散,故可以由与各个地区联系较为紧密的村委会、居委会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在最初登记时对该就主体是否为灵活就业者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无误后,应在信息登记上确定其工作所附属的单位;若后期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该工作信息。灵活就业者权益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侵害时,其可以依据该登记内容主张实现工伤保险。从这个角度出发,工伤保险制度不易被不法的灵活就业者利用而谋取利益,因为工伤保险只能在就业者受到实际的严重侵害时提交严格的证明材才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故正常情况下,一般无需单位支出其他任何费用。若存在欺骗情形,在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费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如罚款,加重其承担的责任,并对该行为予以记录。
4.合作监督,保障权益实现。各地工会代表了广大劳动者,并主要为维护其利益而奋斗。因此,在具体实施时,可以由工会与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在灵活就业者的人身权益因工伤而受到侵害时,由居委会、村委会联系工会部门人员,并由工会、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就实际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相应的鉴定,若确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或者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种费用。灵活就业者这一群体较为广泛,只有各个部门共同协作,才能够落实具体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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