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晓波
明朝立国270多年(1368—1644),共有16位皇帝。大约从第八代皇帝宪宗开始,御史巡按制度发生了变化,基本趋势是巡按御史的权力越来越大,以致于实际上取代了按察司,原来的“双轨制”(按察司和巡按御史)监察体制遭到破坏。
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在第五代皇帝宣宗时就有了细微的变化。当时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排名列于三司(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按察使司)之上。“三司”的一把手都是二、三品的高级官员,出门是骑马的。巡按御史只有七品,出门只能骑驴,行李不能超过80斤,吃饭时不能上鹅肉。有位叫胡智的御史大着胆子上奏,说巡按御史与“三司”官一起出去办公,三人骑马,御史骑驴,太没面子了,御史也应该骑马。结果宣宗批准了这个请求,由此,七品御史在场面上已经能和地方大员平起平坐了,其他两项规矩(行李和吃饭)也慢慢地被破除了。
但是,大的变化还是发生在宪宗皇帝时,明显的标志是巡按御史获得了对布政司、按察司官员的考察举荐权。明初,按照对地方官朝觐考察的规定,每年正月,府州县的官员都要赶到京城,由吏部和都察院对他们的政绩进行考核,分出等级,作为奖惩升降的依据。这种朝觐考察后来改为三年一次。对于布政司和按察司的官员,朝廷非常重视,一般要由本人述职,吏部和都察院进行联合会考。宪宗成化十九年(1483),吏科给事中王瑞透露说:对布政司、按察司官员的考核评语,以巡抚和巡按御史的通报为准。巡按御史的通报,对布政司和按察司官员的仕途至关重要,表明巡按御史已经开始握有对地方大员的考察权了。此后,巡按御史的权力进一步膨胀。巡按御史的主业是掌管监察,可这时连修路、造桥、筑城甚至农业生产等经济工作,也要由巡按御史决定了。巡按御史还取得了部分军事指挥权。明武宗时,河北爆发了刘六、刘七农民起义,势力很快发展到山东。当时正值一位御史巡按山东,他就地调集军队,把守城池,俨然一个带兵的武将。
无所不管又无所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明中后期的巡按御史从整体上说已经起不到激浊扬清的作用了,结果必然是迅速带来自身的腐败。由于巡按御史掌握了对地方官吏的考核权,每当他们任满回京时,都要将其巡视区内官员的政绩情况写出一份鉴定,送给中央。有的巡按御史因收受贿赂,便信口雌黄,被考核的官员明明已经衰老,却写成是强壮;明明是无能之辈,却写成忠厚者。巡按御史是皇上安插到地方的耳目,但有的御史也开始糊弄皇上。《万历野获编》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宪宗时有一个大太监叫钱能,奉皇上之命去镇守云南。他为人很贪婪。御史郭瑞到云南巡按,钱能的所作所为当然瞒不过他,但他显然是被钱能收买了。在给皇上的报告中,郭御史专门讲了镇守太监钱能的情况,说他刚强果敢,很有作为,政绩突出。如今钱能生了病,恐怕要被召回京城休养。乞求皇上圣恩,可怜可怜云南的老百姓,让他永远镇守云南吧。这不是胡编乱造,属于严重的失职吗?《万历野获编》的作者沈德符气愤地写道:“钱能这个大恶棍,为天下人所痛恨,而郭瑞竟以监察官员的身份上奏担保他,就是把郭瑞一寸一寸地剁了,也无法抵消他的罪过。”沈德符只会生气,其实他应该冷静下来,理智地思考这么一个问题:社会上出现这一问题,根源在何处呢?又如何杜绝这种现象发生呢?
讲明代的监察制度,不能不说一说督抚制度。
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简称。从时间上看,是先有巡抚,后有总督。督抚是为了弥补地方政治体制中的弊端而设置的。明初,在省级设“三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都指挥使司),“三司”互不统属,直接对中央负责。凡重大事务,“三司”要先召开联席会议,再请示中央,才能采取相应的行动。从效能的视角看,“三司”往往互相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遇有突发事件,就会贻误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从政治体制上进行改革。大约在明代中叶,就在地方的“三司”之上设置了督抚。督抚的职权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开始带有监察色彩,后来逐渐向地方长官演变。但整个明代,督抚都处在从监察官向行政长官的过渡中,所以《明史·职官志》把督抚归为都察院系统。
明代统治者设置督抚的初衷,是想临时性地进行差遣。其中“巡抚”的名称就体现了这一点。巡是代表皇帝分巡天下,抚就是下去安抚地方,这只是表明他们受派遣职务的性质,而不是正式的官名。督抚对下属只有考察、保荐权,而没有任免权,只给关防,不给印信。在中国古代,官府的印信就是权力的标志,正式的权力机构都有印信。明初规定,正式机构使用的是正方形的印,朱红色的印泥;临时派遣的官员用长方形的官印,称关防(取“关防严密”之意),使用的是紫红色的印泥。
对于督抚的组成,有人做过统计。明代的巡抚中,由京官聘任的约占48%,由地方官出任的占52%以上,而由布政使出任的约占34%。担任总督的绝大多数为京官,占总数的94%,而地方官只占6%。一般说来,出任总督的官员,其地位比任巡抚的要高。为了便于工作,督抚都带有都察院的官衔,如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这就等于披上了监察官的外衣。督抚的权力很大,职权范围涉及地方行政、军事和监察等。巡抚侧重抚民,比如救灾、赈济、水利、赋役征收等;总督侧重军事,不太管具体的地方事务。巡抚一般只管辖一个省,很少管辖两个省及以上;总督的辖区比巡抚大,一般管辖两个省或两个以上。总督更像一个军区司令,很少插手监察的事,而巡抚则行政长官的色彩更浓一些。那么,巡抚与巡按御史有什么区别呢?第一,巡抚虽带有都察院的官衔,但他们并不是都察院的常職人员,也就是说,他们不是专职的监察官,人员不固定,辖区也不太规范,有的省没有巡抚,有的省有几个巡抚;而巡按御史是专职的监察官,属于十三道监察御史之列,人员固定,辖区也固定。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巡抚像特聘的监察官,巡按御史像职业监察官。第二,巡抚级别较高,一般在正二品至正四品之间,职责也更杂一些;巡按御史级别较低,为正七品,职责比较固定,以监察为主业。第三,巡抚没有固定任期,可以长期在外,所以允许携妻子赴任;巡按御史有一定任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回京,除个别特许外,不能带家属赴任。
明代监察官的主干是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包括巡按御史),被称为“科道”。朝廷非常重视对他们的选拔,标准也很高,比如要求有很好的个人品行。明成祖朱棣说过一句很有代表性的话:“御史应该选拔那些清谨介直的人。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明代很重视监察官的学历,巡按御史中有90%以上是进士出身。此外,监察官必须要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相貌要端正,语言要流畅,年龄要在30岁以上60岁以下。明代做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本地人不得在当地做官。北宋时曾规定知县要到离自己原籍30驿的地方去任职。古代一驿为30里,30驿即900里,可以笼统地说是千里,所以古人有“千里去做官”的说法。到了明代,这项制度更加严格,实行大区域的回避制度,即北方人到南方去做官,南方人到北方去做官,东西部地区也实行互调。监察官也按照这一制度进行回避,督抚当然也都不能在原籍任职。
明朝初期,政治比较清明,加上朱元璋大力反腐败,监察制度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这个局面大概维持了一百年左右,史书记载说,当时官员不敢触犯法令,都知道洁身自好,爱护百姓,官场的面貌较之元朝末年焕然一新。然而从明朝中叶开始,奢侈腐败之风日渐盛行。有一首《题钱》的小诗刻画了这种现象:“人为你东奔西走,人为你跨马浮舟。人为你一世忙,人为你双眉皱。细思量多少闲愁,铜臭明知是祸由,每日家营营狗狗。”贪婪腐化之风一经蔓延,就难以遏制了。特别是明代中后期,皇帝昏庸,朝政腐败。在这种气候下,监察制度也形同虚设,监察官们又管得了谁呢?于是,国家逐渐走向了衰败和灭亡。
(作者为青岛大学历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