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琼 浦仕飞 法林荣 彭洁 张自芳 杨云 赵筱
犬感染蛔虫治疗前后虫卵消长规律的研究
王荣琼 浦仕飞 法林荣 彭洁 张自芳*杨云 赵筱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12)
通过对来自昆明市某宠物医院就诊的确诊为感染犬蛔虫病例者的新鲜粪便样品进行定期虫卵检查,然后给予拜宠清治疗,再使用饱和盐水漂浮法检测治疗前后虫卵数量,从而了解犬蛔虫在宠物犬体内治疗前后虫卵的消长规律。以便对犬蛔虫病进行有效控制,达到保护宠物及主人健康的目的。也为探讨对虫卵的检测用于疗效考核的价值提供参考。
犬蛔虫 消长规律 防治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物质上有了基本保障之后,在这个越来越城市化的社会里,养犬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随着宠物业的不断发展,宠物疾病也随之而至,其中犬的寄生虫病(如球虫病、蛔虫病、绦虫病、疥螨病等)是一类很普遍的疾病。各种寄生虫病不仅会危害犬的健康,还会影响犬的美观,甚至危害人类健康,因此为了宠物及主人的健康。必须对犬寄生虫进行有效地防治,才能促进宠物业的健康发展。而在这些寄生虫病中尤其是蛔虫比较常见,感染率也很高。犬蛔虫主要寄生在犬的小肠和胃内。在我国分布较广,主在危害1~3月龄的仔犬,影响很严重。临床上主要表现消瘦、发育迟缓。先腹泻后便秘,腹痛,呕吐。大量虫体聚集在小肠,可引起肠阻塞、肠套叠或肠穿孔而死亡。有时虫体释放的毒素可引起神经症状,幼虫移行到肝、肺,可引起肝炎、肺炎症状。此外,蛔虫病也是一种人畜共患寄生虫病,犬的弓首蛔虫幼虫可感染人,引起幼虫移行症,造成脾脏肿大,惹寄生于眼睛可引起视力减退;寄生于神经可引起惊厥;严重感染可引起消瘦、厌食、发热、咳嗽、皮疹等[1]。
本次对来自昆明市某宠物医院就诊的确诊为感染犬蛔虫病例者且均为2月龄以上各年龄阶段、品种的30只宠物犬,雌雄兼有。对其新鲜粪便样品进行定期虫卵检查,给予拜宠清治疗,使用饱和盐水漂浮法检测感染及治疗前后虫卵数量,通过近七个月的观察、计算,了解犬蛔虫在宠物犬体内治疗前后虫卵的消长规律。这是首次在云南采用饱和盐水漂浮法检测感染及治疗前后虫卵数量,了解犬蛔虫在宠物犬体内治疗前后虫卵的消长规律所进行的研究。
1.1.1 动物 30只犬,来自宠物医院就诊的各种病犬及注射疫苗的健康犬,逐只取新鲜粪便样品进行虫卵检查,确诊为蛔虫感染病例者均为2月龄以上各年龄段、品种的宠物犬,雌、雄兼有。
1.1.2 药物 (1)拜宠清,批号KP0D6BS, 0.7765g/片(含非班太尔0.15g,双羟萘酸噻嘧啶0.144g,吡喹酮0.05g),拜耳(四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生产。(2)开塞露,批号18120089,20ml/支(含甘油0.625g/ml,辅料为:纯化水),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1.2.1 粪便采集 采用人工导便,方法:肛门注入开塞露使其排便,取粪便约5g,装入一次性密封袋内,编号、记录被检犬的年龄、品种、就诊原因等,并保存于4℃冰箱在12h内检查。
1.2.2 粪便检查 自2018年9月6日开始持续至2019年4月8日共7个月时间,共采集粪样8次每次用饱和盐水浮集法来检验粪便中的蛔虫虫卵,并用麦克马斯特氏法进行虫卵计数。(1)饱和盐水浮集法:将粪便置于小烧杯中,加入适量饱和盐水,充分混匀,用铜筛过滤。滤液缓慢注入试管快至瓶口时改为用滴管加滤液至液面略高于瓶口呈半球形但又不溢出为止,静置20min后,平持盖玻片轻轻接触半球形液面至完全覆盖。然后提起盖玻片呈45°移至载玻片上镜检[2]。(2)麦克马斯特氏法:取2g粪便混匀,放入塑料杯内,加入饱和盐水58ml充分震荡混合,通过铜筛过滤,后将滤液边摇晃边用吸管吸出少量滴入计数室内,置于显微镜台上,静置几分钟后,用低倍镜将两个计数室内见到的虫卵全部数完,再乘以200,即为每克粪便中的虫卵数(EPG)[2]。
经对粪便的检查及排虫情况,符合本试验要求的犬均不同程度的感染蛔虫,其投药前、后蛔虫虫卵epg变化附表。
附表 投药前、后蛔虫虫卵epg变化(epg)
编号投药前投药后12h投药后3d投药后7d投药后14d投药后3个月投药后5个月投药后6个月 13100600100100012008002000 22200400 100001000200100 3250050010010008001200600 42300400100003001000 51900400100003001000 62600600200007002000 74600400100001900200100 8900400200001001000 92900500200100016001200600 1050010000010000 117001000000100200 12300050010000200016001200 13800100000100300100 146001000001002000 15280040010000900300100 162900500100001100500300 17240040010000900500300 18600100000200800300 19180030010000700200300 20300050010010001400900500 21330060010010001200700500 22260050010010001000600400 23270050010000900700400 242001000000100100 25100000001000 261700300000700200100 27250040010000800400100 2810000000100100 291000000000 30190030010000100700300
自2018年9月6日开始持续给到宠物医院就诊的各种病犬及注射疫苗的健康犬,逐只取新鲜粪便样品进行虫卵检查,符合本试验要求的犬均不同程度的感染了蛔虫,具体感染情况见表1.
投药后通过7次粪样观察,发现犬在投药后12h即发现能检查出较多量的蛔虫卵,投药后3d能检查出较少量的蛔虫卵,投药后7d几乎找不到虫卵,尤其是投药后14d在30只犬粪便中均已检查不到蛔虫卵。投药后3个月又开始在粪便中检查到不少的蛔虫卵,投药后5个月、投药后6个月在粪便中检查到少的蛔虫卵又有所下降。
(1)该次调查结果发现犬蛔虫感染率比较高,主要是因为目前很多宠物犬主要购于花鸟市场,宠物来源比较复杂,购回的犬体内可能已经携带有蛔虫;其次是因为很多宠物主人没有给宠物预防性去驱虫的习惯,也不知道如何给宠物驱虫,大部分宠物主人认为只要自己的宠物犬不出门就不会感染蛔虫[3]。(2)3月龄以下的宠物犬蛔虫感染率最高,这是因为幼犬可以通过胎盘感染犬蛔虫或者在产后经母乳而感染,并且幼犬本身的免疫能力比较弱,幼犬出生后23~40d,小肠内即有成虫寄生,这就成为幼犬感染的一个重要来源[3]。(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养宠物的越来越多,为了宠物及主人的健康,要定期给宠物驱虫。幼犬应在2周龄时进一步给药以驱除出生后感染的虫体。以后每月驱虫一次。哺乳期母犬应与幼犬一起驱虫。另外,母犬在交配前3~4周驱虫一次,怀孕后第40d至产后14d再驱虫1次,以减少围产期感染。7月龄以上的犬,每季度驱虫1次[3]。(4)犬蛔虫繁殖力很强,每条雌虫每天可以排出虫卵700个/克粪便。虫卵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又非常的强,可以在土壤中存活数年。可见地面上的虫卵是主要的感染来源。因此,在驱虫的同时要及时清除粪便,并进行生物热发酵处理,平时还要注意环境、食具、食物的清洁卫生。另外,啮齿类动物可作为犬蛔虫的转运宿主。犬蛔虫的感染性虫卵可被转运宿主摄入,在转运宿主体内形成含有第3期幼虫的包囊,犬捕食转运宿主后也可以发生感染[3]。(5)拜宠清片剂是一种犬用广谱抗蠕虫药,含有吡喹酮,双羟萘酸噻嘧啶以及非班太尔3种有效成分。非班太尔为芬苯达唑(及其亚砜)和奥芬达唑的混合物二发挥驱虫效应。在美国、欧洲等国家与地区非班太尔已被批准用于各种动物的驱线虫药,我国也于2000年批准德国拜耳公司进口注册10%非班太尔颗粒(雷丁粒)与非班太尔片(雷丁片)用于驱除猪、羊等的消化道线虫。噻嘧啶为四氢嘧啶类广谱、高效、低毒的胃肠线虫驱虫药。国外已经广泛用于马、猪、羊、牛、犬等动物胃肠线虫的驱虫。美国FDA已经批准双羟萘酸噻嘧啶为用于马、犬的专用剂型,我国亦已经批准改产品作为兽用。吡喹酮是广谱抗绦虫和抗血吸虫药,除能使宿主体内血吸虫向肝脏移动,并在肝组织中死亡外,还对大多数绦虫成虫及未成熟虫体均有良效,目前广泛用于世界各国[4]。(6)根据本试验结果,拜宠清片剂以每10kg体重1片(相当于14.4mg/kg噻嘧啶、5mg/kg吡喹酮、15mg/kg非班太尔)对犬的驱虫可以达到迅速而完全的效果,尤其是投药后14d在30只犬粪便中均已检查不到蛔虫卵,虫卵减少率达到100%。(7)目前,我国犬用抗寄生虫药物品种较少,有的使用不合理,有的老药已经产生耐药性,数倍剂量多次使用也不能达到驱净的目的。而本临床试验结果表明,拜宠清片剂按照使用说明方法及其剂量应用,能有效驱除犬体内蛔虫,并且对犬安全性较高,在我国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4]。
[1] 汪明. 兽医寄生虫学[M]. 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3: 139.
[2] 秦建华, 李国清等. 动物寄生虫病学实验教程[M]. 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2005: 2-3.
[3] 张玲, 郑国清, 郑娟等. 宠物犬蛔虫病的流行现状级防治措施[J]. 当代畜牧, 2007(6): 47.
[4] 王志强, 王庆华, 李浩等. 拜宠清对犬自然感染蠕虫的驱虫效果试验[J]. 中国兽医杂志, 2010, 46(1): 71.
(2019–06–20)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项目(Ynavc201713)
S858.292
A
1007-1733(2019)09-0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