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善治的“三治”聚合效应研究

2019-09-17 09:49王智垚郑雯霜
山西农经 2019年11期
关键词:善治乡村

王智垚 郑雯霜

摘 要: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实现“治理有效”这一目标,必须认识到历史合力论对乡村“三治”聚合效应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分析了历史合力论视阈下的“三治融合”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提升乡村善治“三治”聚合效应的策略。

关键词:乡村;善治;三治;聚合效应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1-0027-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        文献标志码:A

构建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聚合效应,在理论上体现了恩格斯历史合力论的科学性,在实践上挖掘了“三治融合”的内在联系,既能探索乡村善治的“三治”路径策略,又强化了聚合效应的时代影响。结合乡村善治的“三治”与历史合力论所产生的聚合效应,探讨了其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历史合力论视阈下乡村善治的“三治”聚合效应

1890年9月,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

恩格斯运用物理原理中力的平行四边形理论,深刻地揭示了历史合力论的深刻要义:社会发展的最终原因不是由“许多单个意志”所决定的,而是由“各种因素”在特殊的条件下“交互作用”,最终形成“合力”的历史演进规律[1]。

历史合力论表明,历史发展进程受主客体相互作用产生的按“力的平行四边形”形成的合力的影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历史合力论依旧具有极强的理论指导力。

就乡村善治而言,需要充分认识乡村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支撑,自觉把握和运用“力的平行四边形”的内在规律,强化汇聚乡村自治、德治和法治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从而在“三治融合”进程中铆合扭结为一股助推乡村治理的、具有鲜明方向性和导向性的强大聚合力。

2  自治、德治、法治的相互关系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其中“自治”后面增加了“法治”与“德治”的内容,表明国家对乡村“三治”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基层乡村法治是对基层政府、村委会和村民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同时制约着三者行为,使三者在均衡中发展。德治是以道德行为规范约束人民行为从而形成社会秩序的治理理念和方式,道德规范约束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约束[3]。

在未提出“三治融合”之前,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在一定条件或一定时期内可以单独达致善治效果,但各自为阵的治理方式存在一定问题。要么治理效果稳定性不强,要么治理时间较长、治理成本增加。因此,单一治理方式下的善治,不能达到乡村善治的最佳效果,必须将自治、法治、德治这3种方式融合起来。

“三治融合”并非是“自治+法治+德治=治理有效”的治理方式简单相加,而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互性关系,即:自治中法治和德治×法治中德治和自治×德治中自治和法治,是具有“倍数效应”的自治、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态。

这样的融合态可以看作是三维坐标体系:自治、法治、德治分别对应三维坐标体系中的x、y、z数轴,则“三治融合”代表自治指数、法治指数以及德治指数的目标函数。要得到目标函数值最优数值,必须使数学模型中x、y、z数轴线上的数值最大化,从而达到“三治融合”的最大值。

发挥自治协商民主,实现民主自由的权利,发挥法治的强制性和保障性功能,发挥德治润物细无声的作用,这样才可以使“三治”指数在数学模型中都达到最高值,继而实现其目标函数预期值得到最大。这种“三治融合”的效果明显要高于单一治理方式所能达到的善治效果,也高于“自治+法治+德治=治理有效”治理方式所实现的善治。

“三治融合”遵循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产生的聚合效应这一原理。“三治”彼此之间呈现出交织、渗透与转化的发展态势,融合为一个总的合力,推动乡村善治体系的构建。

3  提升乡村善治“三治”聚合效应的策略

“三治融合”内容丰富、意义深远,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穿越历史的沧桑巨变,自治、法治、德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一次次证明了其优越性与合理性。

3.1  探索“三治融合”方式

其一,以自治為基,将法治和德治融入到自治中。基层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村民委员会,然而仅仅依靠这一组织来维护和实施自治是不够的。要增加群众自发性组织,使其承担起“法治精神”和道德宣传的作用。

其二,以法治为本,将自治和德治融合到法治中。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构建村规民约处理婚丧嫁娶等民俗问题,运用村规民约等制度来规范村民行为。

其三,以德治为先,将自治和法治融入德治中。在乡村建设中,大力弘扬乡村优秀文化,维护乡村公序良俗,重视新乡贤对乡村政治参与、经济促进、社会引领、文化弘扬及生态保护等各方面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3.2  鼓励群众有序参与

在乡村治理中要实现“治理有效”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充分调动村民群体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夯实自治,增强法治,激活德治,丰富乡村治理活力。

其一,要重视群众自发组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会出现因宅地拆迁、征地赔偿及公共福利安排等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的情况,通过组织化程序实现群众合理利益的表达,可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其二,要重视群众参与渠道。拓展群众参与乡村治理渠道,创新群众参与治理方式。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曝光不文明现象。鼓励村民参与调处邻里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持续开展“好媳妇”“好婆婆”“最美人物”等评选活动。

4  结束语

实施“三治融合”,有助于把握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各类社会问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在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节点,“三治融合”在承接过去“三治”治理方式各自的优越性的同时,为提升新时代下乡村善治的聚合效应提供了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605-606.

[2]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EB/OL].[2019-01-07].http://www.npc.gov.cn/npc/   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8.htm.

[3]郁建兴,任杰.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J].学习月刊,201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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