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
每年的高考最受人关注的就是语文卷中的作文命题了,尤其在实施新高考的地区,人们对于作文命题的关注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而在人们的评价中“好得很”与“糟糕透了”两种极端的评价几乎势均力敌。形成这种极端对立的原因很多,缺乏根据写作目的制定的质量评判标准应该是主因。
一、作文命题质量需要有一个科学的评判标准
我们知道,无论中考、会考还是高考,语文阅卷都会有一个作文评价标准。虽然这个评价标准显得较为粗疏,难以据此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评判一篇作文,但毕竟能给考生、老师、家长各方一个说法,为中小学作文教学也提供了一个依据。至少师生知道,一篇好作文不但要在基础等级上获得高分,同时还要在发展等级上有所突破。而基础等级则需要考虑八个方面:题意、中心、内容、感情、结构、语言、字体、文体。教师的引导、学生的训练都会有意识地在这几个方面下功夫。令人奇怪的是,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常组织专家学者对中考、会考、高考中的作文题进行评价,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个较为科学的富有影响力的评判标准出现。如此,就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执。
有争论并不是坏事,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但如果争论双方都没有科学、客观的评价依据,那么这种争论只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与层面上的自说自话。由于没有统一的较为客观的标准,大家言说的逻輯起点就有可能完全不同,这种争论表面激烈,但不是在聚焦点上的是非论辩,即使正方再有理,也难以驳斥反方。这种完全凭借个人观念与经验的争论不但毫无价值,而且容易扰乱人们的思想。因此,对一道作文题的评价是否科学、客观、公正,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评价或评判标准。
那么,什么是评价或评判标准呢?评价或评判标准有什么特点与价值呢?虽然不同的论者有着不同的阐释,但关于评价或评判标准的定义基本上是统一的:评判标准是指人们在对一活动或事物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价值尺度和界限,是人们价值认识的反映,它表明人们重视什么、忽视什么,具有引导评价对象发展方向的作用。或者说:评判标准是指各个指标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和程度,它解决的是完成得怎样、完成了多少等问题。评价标准是评价活动方案的核心部分,是人们价值认识的反映,它表明人们重视什么、忽视什么,具有引导被评价者向何处努力的作用。毫无疑问,评价标准对于任何一个领域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评价标准,发展会陷入盲目;评价标准错误,发展则会滑向歧途,或者倒退。评价标准最能体现科学性的自然是可量化部分。但教育是一项灵魂塑造的工作,教育尤其是人文领域内的教育,存在诸多难以量化的方面。作文命题属于人文教育里的核心内容,作文题目从表达到理解,从认知到思辨,都存在着较大的模糊性,很难制定一个可观测可测量的标准。然而,通过语言的描述,我们应该能够确定一套各方认可的作文命题评判标准。一旦有了这个标准,就能最大限度地约束在不同层面上的自说自话,使大家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作文命题的质量,即使有些差异,但至少不会出现南辕北辙的尴尬。
二、一切写作行为均是由写作目的决定的
评价标准是衡量作文命题优劣成败的依据,而写作目的则是制定作文命题评价标准的主要依据。为了搞清楚写作目的,我们有必要从写作这个概念谈起。
相比于“作文”这个概念,“写作”的外延更大,几乎涵盖人们的一切用文字记录下来的言语产品(名词)及其生产活动本身(动词)。
关于写作的通用定义是:写作是运用语言文字符号反映客观事物、表达思想感情、传递知识信息的创造性脑力劳动过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过程,写作活动大致可分为“采集一构思一表述”三个阶段。写作是生活中与人沟通、交流、分享信息的一种方式,就像我们平常说话一样。写作就是用笔来说话。这里实际上涵盖了写作的四个目的:反映作者所见所闻,表达作者所思所想,传递作者所学所知,加强人际交流。它们分别对应于叙事类文本、抒情类文体、说明类文本、论述类文本。但事实上它们并非是如此机械割裂的,而是一个系统的整体。也就是说,任何一类文体中均可能体现出这四个目的,而四类文本也不可能独自存在,它们一定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不过各有侧重罢了。此外,如此分类不能描述诸多特殊的写作行为,甚至也难以解释一些常规的写作活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写作目的与写作类别重新加以阐述。但有一点可以明确:任何写作活动都由写作目的所驱动,写作目的不但是写作活动的原发动力,它同时也规定了写作活动的行进方向与言语产品的最终品位。
有人会说,我的写作没有任何目的,我只是觉得无聊,信手涂鸦。如果说这个人的信手涂鸦属于写作活动,其信手涂鸦的成品可以称之为文章的话,那么他的写作仍然是有目的的,排遣无聊、任性而为,满足某种个人体验或欲望就是他的目的。
显然,由写作目的促发写作动机,引起写作行为,出现写作产品,产生写作评价,这就是写作活动的全过程。目的是因,产品是果。目的境界的高低,直接影响写作行为的优劣,从而决定文字产品的质量。由此可见,写作目的就是写作的灵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什么是写作目的?写作目的就是写作者通过文字所要表达的内容来完成自己的个人想法(往大里说是理想),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正如梁启超所说的那样:“文章的作用,是把自己的思想传达给别人。”当然,现在的表述则更为严谨,例如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中指出:“写作是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书面表达和交流的重要方式,是认识世界、认识自我、进行创造性表述的过程。”之所以说课标的表述更为严谨,是因为课标指出了写作的两大“认识”目的,也就是说,写作不仅仅将自己的思想传递给别人(编码一输出),同时在写作过程中也会汲取外部的信息,从而不断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输入一加工)。因此,写作的目的不仅仅是内生的,由内而外达到自己内在的需要;有时候更是外加的,由外向内满足外部要求以促进自身成长。命题作文主要就是命题者根据自己(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需要,要求特定的人群完成特定的语言表述任务。此时,使令者(命题人)希望受事者(写作人)达到的写作目标就是受事者的写作目的。
如果我们要对写作目的进行更明确的分类,不妨分为三大类:任务化写作、表现式写作、自由性写作。所谓表现式写作是指写作者为了表现自我而进行的写作,它有着作者自身明确的功利性目的。自由化写作当然也是写作者为自己内在需求而发动的,但它没有表现式写作那样的功利,它指向内心,是一种内在的需求,而不是為了表现给他人看。它是一种随时随地随心而为的写作,是一种只有自己一个读者的写作。这两种写作都具有强烈的个性色彩,不需要他人给定材料、话题、主题、题目等。当然,我们这里着重要讨论的是任务化写作。
任务化写作中的“任务”,与我们目前常用的任务驱动型写作的“任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任务驱动型写作中的“任务”是指命题者给出作文材料后,为了防止学生宿构与套作,提出一些明确的指向性写作任务,它往往指定学生就材料中的某个点(人或事)发表自己的看法。而任务化写作中的“任务”,是就写作本身的目的指向而言的。就写作任务的性质,可分为应试性任务、工作性任务。这两种任务基本都是他人给定的。对于中小学生来说,他们的写作任务基本属于应试性任务。当然,也有些任务是作者自定的,而非他人分配的,它依靠的是作者的自觉性,而没有什么外来的强制性,例如每天写一篇日记或每周写一篇周记等。这一类任务下的写作,真正的目的不是表现式的就是自由性的,因此也不在我们讨论之列,我们关注的是任务化写作中的应试性任务写作,也就是所谓的应试作文。
三、写作目的是制定作文命题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
毫无疑问,应试作文本质上是与自由写作相矛盾的。从写作的本质而言,应试写作甚至是反写作的,因为绝大多数应试作文往往并非作者有所思有所悟以后内心言语的自然喷发,应试作文经常是言不由衷的刻意而为,甚至是“为赋新词强说愁”式的无病呻吟。这一点在八股文上有着最典型的体现,当下的应试写作与八股文自然不可相提并论,但其同样拥有与一般写作不同的独特规则。我们看到,曾经有好事的作家试写高考作文题,然后混在学生卷里送去评分,结果成绩一般,有的甚至惨不忍睹。可以说,优秀的作家在应试作文中的失利,不是因为他们不善写作,也不是因为阅卷者胡乱评分,更重要的是因为作家摸不清应试写作的套路,也就是说,作家有自己的一套写作思路与方法,却没有应试写作所要求的写作技巧。换言之,阅卷者并不是从一般读者的视角去鉴赏一个文本,而是遵循考试选拔的要求,从应试写作的目的出发去衡量作家作品,得出的结论自然是有差别的。我们之所以作这样的论述,不是要讨论应试写作能否算得上真正的写作,或者说应试作文有没有价值、该不该存在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如何评判应试作文题的优劣。
事实上,我们这样说是处于一种逻辑矛盾中的,因为我们要辨清一道应试题目的优劣,就没法回避应试作文之所以存在的意义、目的或价值的问题。写作是语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语文体系的听说读写四个部分,在应试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其实只有读、写两个方面。不考作文就难以全面测量学生的实际语文水平与素养。由上面的论述可知,应试作文为应试选拔服务,需要使应试者比出高下。可见,应试作文有着自己的规定性,它需要符合应试选拔的基本目的。换言之,为着应试写作这一目的而命制的题目,就一定得符合可测量、可选拔的要求,由不得命题者根据个人的喜好或理念来命制。应试作文题的质量则需要由应试体系中的写作目的来决定。应试体系中的写作目的对于行为施予者(使令人,主要指命题人)和行为接受者(受事者,主要指应试写作者)来说既存在矛盾,但又有着统一性。二者的矛盾越大,行为接受者及其他相关人员越觉得题目不好;二者统一程度越高,各方就越觉得是道好题。
而矛盾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行为施予者所倡导的写作目的符合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时代需要,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超越了行为接受者的思想境界与接受水平。一是与此相反,行为施予者所倡导的写作目的落后时代发展的脚步,与社会进步思潮背道而驰,其观念守旧落后,思想境界明显低于行为接受者。于是,当出现第一种矛盾情况的时候,行为接受方越觉得题不好,越证明行为施予者击中要害,达到了对行为接受者考查的目的;当出现第二种情况的时候,行为施予者的行动结果出现偏差,作文考试不能实现行为施予者所代表的权力部门预设的目标,因而必须认真反思,在未来的命题行动中不断完善。
由此可见,一道作文题命制得好与坏,主要是由写作目的来决定的。故作文命题质量评判标准的制定不但离不开写作目的,而且必须依据写作目的。根据我们国家教育方针对于考试尤其是中高考作文命题或隐或显的规定与制约,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我国的应试作文来说,其命题质量评判标准无外乎以下三点:这道题目最终能否通过学生的文章检查出学生的真实言语水平,包括逻辑思维水平;这道题目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能否通过学生的文章区分出学生的政治素质与思想水平;这道题目是否具有创新价值,题目形式是否新颖,要求考生思考的内容是否具有前瞻性。也就是说,应试目的下命制的题目,如果符合上面三大要点,它就是一道好题。
但必须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对于自由写作者来说,其对一道题目的感觉带着强烈的个人好恶,他往往从自身个性出发来评判任务化写作中命题者拟制的题目的优劣,而不会从应试选拔的意义或价值,从题目的组织结构、逻辑关系与表达水平出发进行辩证分析,凡是不符合自己写作意愿的题目,或者只要对其写作活动构成一种约束,在其眼里都不是好题。如果我们根据自由写作者的意见来修正作文命题,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问题。因此,对于这类评价者的评价,相关机构、媒体与命题人员都要引起警惕,慎重思考,避免被其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