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鸿雁 张之峰
摘要:数字普惠金融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新通道。数字普惠金融源于“数字”与“普惠”二者在功能、理念和核心理念上的融合,及其良性耦合发展。本文列举了数字普惠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制度缺失,也提供J-定的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对为了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管控与监管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数字金融 普惠金融 风险管控 监管制度
一、关于普惠金融与数字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指让社会上所有群体和阶层,特别是贫困和低收入的弱势群体都能享受到从不同途径获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也是我国诸多不发达区域金融改革的新求索。普惠金融始于努尤斯教授(孟加拉)所创立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下普惠金融理念,2015年国务院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有效的促进了金融对社会的全面覆盖服务,使得我国社会各个阶层都能便捷地获得金融服务。基于金融权利公平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普惠金融的核心价值。
而数字金融与普惠金融的融合,则“聚沙成塔”的典型优势使得其得到更广阔的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是一种创新形态,是普惠金融理念的一种新实践、新形态、新发展。
二、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存在的风险与制度缺失
1.传统金融机制缺乏普惠金融理念
在我国,无论《商业银行法》,还是《证券法》、《保险法》等传统金融制度仍然是以坚持金融安全为基础上的金融效益取向,忽视金融公平的重要作用,缺乏对弱势群体的数字金融正义空间的保障。仅依靠一些部门规章推动数字普惠金融进行,暴露出其约束性、权威性、和实施性效果的不明显
2.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仍然存在
数字金融的基本要求是交易双方个人信息真实,涉及到身份证号码、居所及相关信用记录与财产状况等。数字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平台”无疑会通过种种渠道获得和掌握这些信息。无论平台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泄露,都会侵害到普惠金融受众的隐私权。而普惠金融的受众体其或以农村等弱势群体为主,其防范意识相对更弱,更易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受到的侵害。
3.数字普惠金融虚拟风险。
数字普惠金融是通过数字技术促成普惠融资,其本质仍是民间金融,参与其中,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贷款者或不是专业金融机构,在风险防控与识别不能与银行比拟,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大了加打了风险防范的难度。
4.数字普惠金融平台的道德风险。
近些年网络诈骗与传销,打着“普惠金融”、“互助金融”、“慈善爱心”等幌子,利用“分享经济”、“微信营销”、“消费返利”、“分层分销”等新手段迷惑金融参与者,实行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善心汇”案件就尤为典型。普惠金融受众群体主要是社会底部渴望获利又无更多优势渠道的广大普通民众,道德风险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非常值得警惕的。
5.数字普惠金融理念有待进一步提高
传统金融歧视导致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回避弱势群体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弱势群体可获得性极差。
三、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对策
1.数字普惠金融机制应该在安全的环境下构建,确定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合规
任何金融行为都需要有效监管、引导和规范,数字普惠金融的安全价值更强调普惠金融交易与数字金融系统的安全。数字普惠金融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科技措施,防范因数字化引起金融风险、避免危机,进而促成数字普惠金融更有序发展。
就规范而言,我国互联网借贷规范虽规定了第三方托管机构,但未对在第三方托管机构、网贷平台、担保人之间做出风控关联的规避性规则,而股权众筹对资金托管第三方更无相关条款。从交易关系与股权关系上,风险控制监管应更加强关联关系的审核。
2.健全数字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完善激励与表彰机制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未有数字普惠金融的法律,为此,我国应设立旨在调控数字普惠金融的专门法律,确定数字普惠金融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并建立问责机制;国务院也应根据{去律制定相应的制度性安排,整合各地具体法规,形成统一体系。
我国普惠金融实施主体大多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主体差异、区域差异较大。要求我國在监管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激励金融机构实现普惠发展的前提下,调整监管思路,实现标准化与差异化共生的监管机制,调动机构积极性,建立具有抗风险能力的差异化多级普惠金融体系。
对于创新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机构,政府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其创新行为予以表彰激励。
3.数字普惠金融受众保护与信贷惩戒机制
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受众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如:英国的独立投诉专员机制、美国联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香港安养按揭制度中的“冷静期”机制。这些机制的设立可以防止在金融经营者借普惠之名强势推销其产品,消费者“盲目买单”、“仓促买单”相关的金融服务及产品,给普惠金融受众于冷静的思考与缓冲,减少后续风险。
加强保护的同时,完善基于普惠借贷诚信记录的惩罚机制,对于多次违约个人或机构,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限制其下一步的贷款额度,乃至限制其后续的金融权利。
4.整合资源设立适合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
征信缺失,则交易安全无法保障。如何发挥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优势,使得数字普惠金融平台风险可控,则需要建设基于全覆盖的社会征信系统。此时,我们应该基于政府开放数据征信平台,整合数普金融平台、互金平台、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类别的资源,建立大数据新兴平台与传统征信平台的数据衔接,做好基于数字背景的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
5.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制度
在国家<刑法》中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进行了约束,但均以收集、加工、处理方面为主。而在数字普惠金融时代,如果个人信息在其“利用”环节加强立法,加以更精准纳入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范畴,则效果会更加有效。
6.保障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供给、保护弱势受众体的金融权利实现
农业本身是具有不稳定性,受自然等因素影响多。由于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导致了金融歧视,如何建立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保障制度,使金融产品能满足各层次资金需求者的要求,实现金融服务产品可持续供给的同时,规范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供给行为,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多途径的资金支持,确定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法定化,是实现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目标。
四、结语
空间正义理论作为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重要成果,同时“正义”也是法治的终极目标。基于如上理论基础,如何满足社会中每个受众个体的合理金融需求和主张,就是制度前进的重要方向。出于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在金融生态的进化中,金融产品与服务总有着“向钱看”的走向,普惠金融仍不可避免受其影响。数字时代基于开放、协作、自由、共享等元素,如何基于金融正义的理念使数字经济、普惠经济进行融合,并给予其制度的设计则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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