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证介入家事诉讼是在“放管服”的浪潮下,在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及公证的基本职能条件下,开发出由公证取代部分诉讼的可行性。公证介入家事诉讼要从其本身的特点切入,结合现阶段社会对家事法律服务的需求,达到满足当事人对家事法律服务的不同诉求。
关键词:诉讼;家事;公证;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56-03
作者简介:徐进(1990-),男,汉族,江苏海门人,本科,江苏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助理,研究方向:公证与家事诉讼。
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中,原告弟弟与被告父亲及姐姐,关于其母亲遗留的房产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因为母亲在世时曾口头表示要把房产留给儿子),姐姐表示可以放弃,甚至关于父亲百年后所遗留的部分她依旧可以放弃,但只有一个要求,因为自己在国外生活,希望弟弟能找份稳定的工作,孝敬年迈父亲,不要整天吃喝玩乐,不照顾老人还给家里添乱。但这个要求可苦了主审法官,子女赡养老人别说是道德底线,就算是法律亦有明文规定,作为在诉讼中为放弃遗产而做出妥协的筹码则万万不可。如若无法满足,被告姐姐必定无法心服,这对各方均为不利。为了不造成家庭关系的紧张,也为了让老人老有所养,人民陪审员建议,由弟弟与父亲签订一个协议,由弟弟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责养老送终,最终房产就留给弟弟,而关于具体协议的签署和起草,可发挥公证处在这方面的优势,并且作为该协议的草拟方、见证方和保存方。应玄武法院邀请,南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出席庭审并介绍这种公证,公证员告诉原被告这种协议属于遗赠抚养,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拥有的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①本案中,原告本就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就无法与老人签订赡养协议。再详细了解这家人情况后,公证员知悉,原告的儿子,即老人的孙子正好大学毕业在工作,因为原告的不管不问从小就由老人照顾长大,感情可见一斑。于是公证员建议可以由孙子和老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这样老人有人照顾颐养天年,被告姐姐也不用担心父亲的房子给弟弟任其挥霍而不照顾老人,且终了老人的财产会留给弟弟的儿子,这样原告弟弟亦无话可说。最终,原、被告一致同意,原告与被告姐姐均放弃母亲的遗产全部留给父亲,再让老人和孙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经原、被告申请,法庭将双方的诉求及后续的处理方案记录在案。庭后,由公证员受理了老人和孙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最终该案通过调解结案。
(一)诉讼当事人的诉求
本案中,被告姐姐对于遗产的继承并没有很强的欲望,主要的矛盾在于不争气的弟弟在继承遗产后是否能够浪子回头。如何通过现有的法律手段保障老人老有所养,也能及时规避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矛盾,这就需要清除各方当事人所会产生的疑虑:第一,如果姐姐放弃遗产给弟弟,弟弟会不会把房产拿去挥霍一空?第二,如果房产不给弟弟,又如何保障弟弟能够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第三,老人的房子说好给弟弟的,最终如果没有给到弟弟手里,弟弟会不会有意见而导致遗弃老人的后果出现?
(二)公证对家事诉讼案件的适用
经过调解,本案中的原被告对爷爷与孙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表示同意,同时经人民陪审员的提议,也愿意由第三方即公证处来草拟、见证、保管甚至监督这种协议。以公信力的角度来论,人民陪审员建议的毫无疑问,公证處是最优选择。站在《公证法》的方向来说,依据第十一条,则表现为协议公证和遗嘱公证。只要符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所载的受理条件,同时又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就可办理相关公证。应玄武法院的邀请,公证员出席庭审并介绍了公证程序,也提供了公证方面的咨询,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些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并且提示了有关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老人及案外人孙子当庭向公证处提出了申请,法庭予以记录,公证员也先线下受理此项公证。公证员在庭审过程中,了解了老人及其孙子的合意内容后,为他们代书了有关遗赠抚养的协议,庭后,公证员将此项公证申请录入系统。在本案中,公证机构执行公证的咨询义务,发挥公证的职能,无缝连接了庭审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办理协议公证和遗嘱公证,圆满解决当事人在遗产继承甚至赡养老人上的纠纷,这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愿望得以实现,最终有效保护了他们的权益。
(三)公证所带来的效果
学者对家事法院处理家事案件的理想效果表述为不仅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纠纷解决了,而且与当事人相关的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等附带事项也一并合理解决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现有的纠纷,而且对将来可能涉及的纠纷也一并解决了;不仅让当事人表面上接受诉讼结果,而且在其内心也获得了充分的认同。②公证介入家事诉讼能达到的效果几乎一致:第一,当事人之间和好协商性增强,能在诉讼中开展有效调解。因为长期在家事领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公证处这方面的经验来说,给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方案手到擒来,这样使得当事人的诉求,出现更多协商及化解的可能性,从而避免了纠纷都由法院解决,造成双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选择上诉。第二,保障实现预期的效果,让当事人谨记守信履约。公证对于调解的结果是可持续性的,尤其是对协议的履行,可以进行监督,也可以固定证据,必要时甚至还可以随时更改协议中的内容,这样给当事人严格履行协商约定的压力,因为对于不履行一方而言,会对其传递出一种预期的感受,即如果后续再诉至法院,那么经过公证的协议,自然就会达到一种依据公证内容而处理的法律后果。这种权威感会给予当事人以强大的合法压力让其自动履行协议内容,不敢违约。第三,预防纠纷发生,维护和谐气氛。当纠纷的苗头出现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往往会选择更为低调、更为温和在自家范围内合理的解决,这时候公证的基本职能所能产生的效果,则能令公证申请人保持一种较为理性的情绪,使之觉得这就是想要的低调、温和的解决方式。另外经过公证的梳理,加之其在合法性上的天然优势,使得在其合理解决过程中就具备了法律依据的前提,以及有效的证据文本,在解决的依据以及事实证据方面拥有绝对坚实的基础。
(一)公证介入家事诉讼的前提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主要就是对于公证机构参与诉讼工作的鼓励与支持。
在我国民事领域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限制公证介入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那么按照民事领域的行话“法无禁止即自由”,公证介入民事诉讼并不存在规定上的限制。在诉讼程序中引入公证,看似没有规章制度,但其实在现阶段的家事诉讼案件中,将公证调解作为提供给当事人的一项选择,已经被不少法院所采用,而实践证明这是可行的。有了法院的同意,有了当事人的接纳,使得公证机构介入家事诉讼变得有理有据。
(二)公证介入家事诉讼的优势
公证程序介入家事诉讼,是为了实现公证与诉讼的对接,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文件的精神,同时亦是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由浅层摸索向深层实践逐步迈进,向实现“法官专注于审判,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进行里程碑意义的摸索,同时也是公证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推动。笔者认为在日后较长的时间内,公证机构都将会是人民法院甚至包括其他司法机关选择司法服务的最优选择。此中原因是有多方面的:第一、公证机构存在的特殊性。它既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通常以事业单位法人组织而存在。基于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历史羁绊,使得其在受理当事人诉求时的基本原则、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等方面与人民法院高度相似,这有助于发挥公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作用。此外,公证机构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具有相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更高的容错率,即一旦因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出现问题,公证机构也具有足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第二、术业有专攻。法律素养是公证机构介入家事诉讼的专业资本,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机构,所能执业办理公证的人员都具有法律资格,无死角的法律全方面覆盖是毋庸置疑的,加之公证机构受理案件的多样性,公证人员对于其他相关行业也有一定了解,拥有知识复合型的人员也比比皆是。公证机构所处在的中立位置,所能代表的国家公信力,都决定了其更符合司法服务的条件,公平地提供司法服务,取得群众的信任,维护司法的权威。因此公证机构是人民法院在家事诉讼中所需法律服务的不二选择。
(三)公证介入家事诉讼的矛与盾
诉讼与公证作为解决纠纷的两种形式,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有着微妙的联系,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二者为建设法治社会相互合作是大势所趋,但此中所出现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其一,当事人的思维定式。相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公证机构当事人可能并不了解甚至未曾听说,所以在解决纠纷的机制选择上就会比较单一,“去法院打官司”成了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所以每当双方当事人存在无法自己解决的纠纷,第一时间就会想到诉至法院,在思想上就没有考虑到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在心理上也只信任法院的裁判,因此,如何改變当事人对公证机构作为解决纠纷的机构的观念,也是公证介入家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其二,公证人员人手紧缺。依据现有的公证人员配置,还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全面介入家事诉讼,而现有公证机构的配置显然还无法满足深入介入家事诉讼的需求,进一步推进深入合作就碰到了困难。
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公证处和法院率先启动合作,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好攻坚战,也为公证介入家事诉讼夯实实践基础,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案:首先,加大对公证机构的宣传力度,让当事人了解的同时让法官清楚公证对于家事诉讼的重要性。法院与公证处成立对接小组,负责承接家事诉讼甚至全院诉讼中能够由公证解决的工作,做到法官和
公证员一起利用本职工作进行调解。其次,家事领域急需公证前置,最好立法明确。以笔者在玄武法院借调工作的经历来看,家事领域需要公证前置,而这需通过立法确定就迫在眉睫。最后,改变公证人员的传统观念,抛弃只要有纠纷就与公证无关的思想,积极介入家事诉讼调解,开拓出新的公证类型,持续推进公证与诉讼合作,促进公证与诉讼互相配合、互相协调进而持续发展,同时也要主动引导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作为纠纷解决途径。
古语就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见家事案件犹如疑难杂症一般让人头疼,所以解决此中问题也不仅仅是对与错那么简单,诉至法院裁判的同时,更应从道德、伦理、情感、家庭等多方面考虑。公证的介入,让诉讼当事人又多了一条解决纠纷的途径,完善公证介入家事诉讼的制度将会使家事案件的审理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
[ 注 释 ]
①百度百科“遗赠抚养协议”词条.https: // baike. baidu. com/ item/ %E9%81 %97%E8 %B5%A0 %E6%89 %B6%E5 %85%BB %E5%8D %8F%E8 %AE%AE,2019-2-18.
②陈爱武.家事法院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0.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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