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背景下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9-09-11 11:51周晟范蒙蒙相瑜捷俞淑娴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隐私权互联网

周晟 范蒙蒙 相瑜捷 俞淑娴

摘 要: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传统的隐私权的概念得以进一步扩充,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我国的立法与司法需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而同步更新。同时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法律存在滞后性,也无法触及社会的每个角落,故在管理上更应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与发挥市场自己调整的功能,以完善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隐私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54-03

作者简介:周晟(1998-),男,汉族,江苏常州人,三江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及法律。

一、网络隐私权内涵分析

由于科学的发展,虚拟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应用,社会各个领域已步入互联网发展时代。互联网的发展诞生了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人格权。网络人格权利以基础人格权为核心、以虚拟电子技术为载体,其与现实生活中的人格权利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的表现形式相互对应。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网络交流平台中最基础的权利,虚拟网络人格权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与保护。通过对虚拟网络人格权内涵进行初步的研究,进一步明确网络人格权的特点,从法学理论及社会需求两个角度探讨网络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在深入剖析网络人格权的保护现状与不足。

网络隐私权通常就是指公众平时在互联网中所拥有的个人隐私的权利。随着网络的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以网络为媒介的隐私侵权案件接踵而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使得公民在互联网中拥有的个人资料等受相关法律保护不受窥探。网络信息领域的飞速发展,使世界各行业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网络在给人们提供便捷的同时,由于其虚拟的特征,也使得很多不良因素的发生,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实施诈骗、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也时有发生。在网络上的不良犯罪的行为已经越来越恶劣,这些不良的犯罪行为不仅使健康、有序发展的互联网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还使公众的生命以及财产陷入了危境。公众的生活方式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发生了极大的变革,由于信息的飞速传播,导致他们的活动在网络上一览无余。因此,当前解决网络隐私权在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是使互联网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然而我国当前民事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一部分人为了窃取他人的私密信息,亦或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窥探欲以及自己的好奇心,故意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达到取乐的目的。另一部分是基于隐私权的主体不经意间向别人泄露了自己的隐私,从而导致隐私侵权。例如,大街小巷的微信扫码送小礼物,如经常出现在市中心的兼职的大学生,不断向过路的行人推销某少儿辅导班,雅思托福辅导班;假如你刚好感兴趣并且填了调查宣传单,那么恭喜你,你个个人信息极有可能在此不经意间泄露了。再例如许多的慈善活动中,主办方往往会在宣传的同时泄露了寻亲者亦或是捐赠者的个人信息。此外还有一部分的隐私侵权有很强的目的性,也是目前社会上最为常见的侵权现象,例如手机经常会莫名其妙接到骚扰电话,电话内容大概讲的是地铁旁某楼盘超低价甩卖,某教育機构对家长发放福利,某宝上的店铺又出新品了等等,既然没有接触这类人或事,那么这些商家的电话簿又从何而来呢?这无从查证,但无疑都是个人信息隐私泄露。

二、问卷分析

我们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采集了网民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认识,我们的原意是采集民意数据以了解现存问题并为未来的普法教育或者立法保全提供指导方向,但是在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后,我们发现用民意认知数据和实际技术问题的比较来分析还能得出现实存在的认知偏差。调查问卷主要针对了三类问题进行了提问,第一类是有关于网民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了解程度,这类数据用于了解现有网络隐私权普法教育的进行程度和现实效果;第二类是网民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态度,这类数据用于分析网民的隐私权保护心理和愿意付出的保护成本;第三类是网民的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的来源类型和程度,这类数据用于分析得出网络隐私权所需要进行的改进方向。在该份问卷中,第二类和第三类是提问的重点。而所有三类问题皆被打乱放置以避免有任何刻意作答行为。

第一类问题数据其实表明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即多数网民不了解自己能够控制自己已经给出的个人信息,他们清晰的知道自己有权选择是否给出个人信息,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当自己的数据给出之后能干什么,他们不清楚自己还能对个人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改,也不知道自己可以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小时后进行对其永久删除的权利,也正是这一点影响了后面包括维权在内的大量部分的判断。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至少都有超过一半的网民了解到自己拥有多项权利,证明多数网民已经有了网络隐私权的具体了解,隐私权普法有了初步的成效,但是空白地带仍然很大。

第二类问题的结果则让我们重新审视了隐私权保护的操作问题。我们在调查中实际发现有74%的网民是认为非常重要的,也有超过意料之外的70%的网民认为自己可以忍受繁复的操作去对自己的隐私权加深保护。可以说对于隐私权的重要性和事先保护网民都是不出意料的重视,但是到了隐私权实际泄露之后,网民的态度发生了巨大改变,多数人突然做出了妥协行为,开始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网民开始愿意进行维权,更多的人仍旧只肯抱一个旁望状态,甚至有五分之一的网民认为发生泄漏之后也不希望另添麻烦,不愿意继续维权了。经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网民对于隐私权更多的是抱一个防之于外的态度,而一旦自己所精心保护的隐私权受到泄露,多数人不想也不能去对其进行保护,因为根据第一类问题的结果仍有40%的网民不知道自己还有对于控制权去对隐私权进行后续控制,知道有赔偿权的网民也只有75%。在隐私权重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前文的隐私权比较结果,有很大比例的网民重视网络隐私权的程度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隐私权,这说明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现代社会,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的提高已经在众人变为了共识,而现实隐私权的更多部分糅合在了网络隐私权中之后导致公众更希望同时保护两者,甚至在部分群体中已经出现了网络隐私权重要性更高,高于现实生活中的一半行为,而这个部分的大小,在现在已经扩展到了五分之一。而在于立法效果问题上,网民的态度也比较一只,有超过80%的网友认为立法只有一定作用,多数人只希望通过公司渠道和行政渠道维权,60%的网民希望向公司客服投诉,73.64%的网民认为向网管部门投诉更能解决。其实通过该项调查发现现有隐私权维权成本仍较高,公众对于司法信任不高,行政解决仍然是主流选择。

第三类问题则具体阐述了侵犯的形式来源,现有的隐私权侵犯形式已经不容小觑,超过一半的网民受到了十次以上的侵犯,而在进一步提问中发现网民得知受到侵犯的途径主要有垃圾短信骚扰,占比有38%,而骚扰电话也协同产生,有33%,这两类占了主要部分。这也证明了即使是在网络中出现的泄密,在实际侵害中也是以电信骚扰信息的情形出现。值得思考的是,在第二类问题的调查中发现,有52%最难以接受的泄密信息就是自己的住址和电话,而这也正是泄密的高发区,也正在很多网民得出自己受到隐私权侵犯的渠道方向。正是日益严峻的网络隐私权受侵现状以及对于多数人珍视的现实隐私权信息的交叉侵犯,使得更多的人认识到了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并且愿意付出更多去进行保护。

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目前,我国已经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来进一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隐私权方面,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民法总则、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都有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网络领域也沿用了传统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侵权责任。

2017新的《民法总则》出台,在新法中,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分别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第保护作出了规定。对比传统的《民法通则》,这两条条文是在《民法总则》中新增加的,同时除了《民法总则》作为一般法来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来进行保护,还有上述提到的一系列特别法对于隐私权的专项领域进行特别规定而保护公民隐私权利,与传统的法律规定相比,不得不说我国近几年在立法尤其在民法方面,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并且通过了各项法律法规来保护隐私权。但是新的《民法总则》依然是沿用了过去的《民法通则》的相关立法模式,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并不是十分的明确。隐私权如此,那么网络隐私权更显得边缘化。如何将隐私权保护进一步明确化笔者认为在2020年《民法典》的修撰中,不得不是一个需要着重考虑的方向。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现状,我国民事立法方面进行着不断的修改,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在民事立法中有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还应当对隐私权的立法地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将其完全确立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而互联网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隐私侵权在隐私权侵犯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更加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我国的相关民事立法可以在完善隐私权地位的同时更加注重新型的、重要的隐私侵权问题,制定专门条款对网络隐私权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自己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隐私权保护的完整民事法律体系,充分保护公民的各方面隐私权,实现网络的有序发展。

民法作为私法,其核心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民法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以及各种法律规范对当事人的行为加以限制,以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仅仅靠作为私法、权利法的民法来保障隐私权是远远不够的。当穷尽所有方法仍不能解决现有问题时,刑法这一社会最后的保障应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2016年8月,陈某某等7人以发放助学金为名对刚刚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徐某玉进行诈骗,受害人被骗取9900元,而受害人也因为此次诈骗伤心欲绝,于报案回家路上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不幸离世。经调查杜某通过计算机网络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从而盗取了包括徐某玉在内的大量考生信息,并且将这些资料以每条0.5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陈某,据统计,陈某从杜某手中前后收购将近1800条信息。

本案中,徐某玉一家受骗的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于之前徐某玉曾经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相关通知,而在等待助学金的过程之中却接到了骗子的电话。如上我们不难发现,如今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与骗术正在不断升级。徐某玉一案,无疑再一次对互联网时代中的隐私权保护敲响了警钟,互联网+使得我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加便捷,但与此同时,由于监管与防治隐私泄露的手段并没有与技术的进步保持同步,这给了犯罪分子诸多可乘之机。如今的大数据、数据库可以使得信息交流更加便捷,节约了许多社会资源,但是信息的汇总带来的一大弊端就是如果这些信息遭到泄漏,那么便会给遭到个人信息泄漏之人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上述徐某玉遭受的诈骗只是诸多犯罪的冰山一角,试想,如果有一天你在某平台后台保存的账号密码遭到非法泄漏,那么犯罪份子是否可利用其实行盗窃行为?亦或者犯罪份子中有人利用信息泄漏获取他人私密信息进行敲诈勒索?除了上述的犯罪,还有许多难以令人想到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在若干年之后一一浮现。

最高检公布的最新一批刑事指导案例之中,利用计算机实行的犯罪占据很大一部分,其中不乏诸多电子商务领域的新型犯罪,诸如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对购物评价系统进行删改之类。互联网领域的犯罪,正从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向经济犯罪领域扩展,而刑法对于此类问题已有相关措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修改、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行为都有具体的法条规定,并且我国刑法对实行上诉犯罪后又实行具体犯罪(如诈骗、盗窃等)的实行并罚。2017年最高院、最高检对于公民信息的范围的司法解释又做了进一步解释,个人信息的范围扩大为一切能够记录个人信息的记录,笔者相信,《刑法》二百五十七条把获非法取个人信息包括为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与合法获取后非法泄漏两个方面以及个人信息的范围扩大之后,类似徐某玉案的悲剧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甚至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在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中,专门用了一个章节(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的内容来对将网络信息安全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安全领域属于仅仅是网络安全领域的一部分,如今在网络领域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可以包括社交、购物、教育、娱乐、通讯等方面,这其中类似京东、淘宝、苏宁等购物应用直接反应了電子商务的存在。而在其他软件中,通过各种服务的获取,也间接地让更多人参与进了电子商务。面对这一不断发展的趋势,《网络安全法》的颁布,通过网络运营者、个人和相关监管机构三个主体方面多管齐下,要求各方在接受网络便利、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到严格保密其拥有的个人信息,也同时明确了一系列责任承担方式,对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运营商和网络参与者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情节严重者甚至上升至刑事责任。纵观这几年网络领域刑事司法的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可作为刑法在保障电子商务领域隐私权发展的方向:(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体现我国对于网络领域,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隐私权问题的重视;(二)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条,如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这一条文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就在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颁布,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实施。《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出台,将会使网络领域最为重要的一块——电子商务平台变得有法可依,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额外注重对其收集的买家信息进行保护,同时据报道,在《电子商务法》的修订中,不少委员建议对这一块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新法的刚刚出台与适用,必然会面临着社会实际生活的检验,我们期待在未来,《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规范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能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从而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随着我国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加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多个方面如今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如何做到在新的形势下保护好个人信息,以防各种市场漏洞的泛滥,显得尤为重要。同样的,做好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能让互联网用户获得安全感,也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张融.试探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保护路径[J].电子政务,2017(9)(总第177期):63.

[2]陈雨清.虚拟网络人格权之保护[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27(4).

[3]袁琴武.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立法完善[J].政策与商法研究,2017(24).

[4]林爱珺.网络暴力的伦理追问与秩序重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5]钱力,谭金可.“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J].中国流通经济,2015(12).

[6]毛宁.大数据背景下电商企业精准营销中的隐私侵权与思考[J].社会与法治,2016.2(下).

[7]陈实.试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J].现代商贸工业,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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