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文
摘 要:如今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使得人们的信息交流更加便利,同时也使网络谣言能够迅速产生和传播,轻则影响社会各主体的声誉和利益,重则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是网络谣言的治理主体,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应对,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然而,现阶段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政府只有从预警、法律和教育等层面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本文首先通过对网络谣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然后从政府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部门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谣言;政府部门;治理路径
网络谣言现状
谣言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而网络谣言是谣言的一种独特形态,是存在于网络之中,借助网络这一媒介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网络谣言具有独特的特点:一是传播速度快,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网络谣言能够迅速传播到各个角落;二是传播方式隐蔽,因网络匿名,为查找谣言源头及追究惩治责任人设置了障碍;三是破坏性极大,因网络谣言往往打着科学的外衣,或者是打着专家的旗号,对公众正常的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带来了恶劣的后果。
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人们交流信息的主要媒介,它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大大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渗透到现代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很多老年人都使用微信、发微博等,给人们的信息交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充分体现了信息化社会的优势。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稳定的国内环境。互联网谣言会影响社会稳定并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鉴于目前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结构改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政府需要明确如何引导网络、如何防止互联网谣言的传播、如何有效治理和控制互联网谣言,这些问题涉及社会、政府、法律等诸多领域。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6月,中國网民规模达到8.02亿人。在庞大的手机网民数量、网络传播的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交叉以及传播者的心理等因素综合作用下,使得网络谣言频频出现,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互联网环境,也扰乱了社会治安。为有效约束和规制网络言论,治理网络谣言,我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首先是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颁布实施;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断提升,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公布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等解答公众的疑惑,及时辟谣;然后,各部门联合开展网络谣言整治活动,查处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疏于管理的网站,查处了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大V。最后,政府开始关注网民素质问题。《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的公布,提醒广大互联网从业者及网民,从自身做起,做到文明上网。针对网络社会中的谣言现象,采取什么更加有效的治理措施,这是本文着重研究的重点。
网络谣言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网络谣言缺乏预警机制
网络谣言的发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谣言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谣言酝酿期、谣言积累期、谣言爆发期及谣言消解期。在谣言酝酿期,谣言仅在小范围传播,内容也与事实更接近;到了谣言积累期,谣言流传范围进一步扩大,经不断润色越来越具有迷惑性。如果在前两个时期没有及时控制,在谣言爆发期,谣言就会向全网爆发式传播,直到采取有效辟谣措施后才会进入谣言消解期。政府应第一时间积极回应舆论,针对公众的质疑给出相应解答,先声夺人,才能有效第阻止谣言的传播。
(二)对谣言的回应不够及时详细
谣言产生后,在短时间内公众对事件了解不详细,迫切希望得到有关信息。此时政府如果不能及时引导舆论,就会让社会上各种谣言广泛流传。然而此时仍有多数人处于清醒状态,一旦负面消息大范围传播开来,其影响范围更大,持续时间也更久。结果就是人们只要打开搜索引擎对相关事件进行搜索,便会出现各种谣言霸占屏幕的现象,寥寥数语且不及时详细的政府公告只能被淹没其中或饱受质疑。
(三)对谣言只是“封堵删”,缺乏与其他媒体的合作
在以前,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是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信息传递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局限性,当谣言产生时,政府采取“能堵就堵的办法就能应付过去。而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递不受时间与空间上的阻碍,每个人都是一个传播源,因此很难阻断所有信息的传播。由此可见,政府只有通过加强与各种媒体合作,才能使辟谣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大大增加。
(四)网络谣言治理相关的法律机制不够完善
有效地规制网络谣言,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起到威慑作用。我国将网络谣言的治理责任归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没有发挥行业组织、公民主体对于防范网络谣言的源头治理作用。在立法上忽略了与网络平台、行业组织和公民主体的互动机制,在网络谣言规制的具体运行上出现断层,治理责任不明,不利于对网络谣言的治理。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与惩罚措施不对等,我国应当建立严格的处罚追责机制,明确网络谣言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制定更加便于操作的追责机制和科学灵活的量刑标准。当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或危害时,就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处以相应的处罚。
对网络谣言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监测和危机预警
政府可以加强与新媒体的合作,共同建立全国性的舆情监测网络,及时对各类舆情动态进行跟踪,然后提前进行预防或推出应对措施,力争将谣言化解在预警阶段。同时,政府可以设立网络谣言预警部门,公众一旦发现任何谣言散播信息,均可实名向该部门进行反映,政府再对该预警信息进行具体考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当监测到公民发表过激言论时要提示其必须遵守实名制,使网络信息管理更加规范。其次,对公众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说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参与网络活动时能自觉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鼓励公众对各种网络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政府要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及时辟谣
在信息化时代,加强与民众的沟通管理对政府阻止网络谣言的传播至关重要。因此,政府要利用新媒体与民众一起参与阻止谣言散播,并及时地向民众报道事件最新的真实情况,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谣言治理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在运用政务新媒体进行舆论引导时要根据不同平台而又针对性地采用不同办法,如政务微信公众号应持续传送事件最新进展,采用即时消息推送的方式,而不采用易被淹没在众多订阅账号中的文章推送方式进行发布,以保证所有关注者都能收看到;政务微博在发布消息时要尽可能做到综合、详细,让网民在一条微博内了解较多的相关信息并方便进行转发,以扩大政务信息影响力。
(三)与其他媒体积极合作,扩大辟谣信息的影响力
在信息化时代,政府不能怕媒体、躲媒体,也不能坐等媒体上门采访,而应该积极主动与媒体合作。合作的媒体最好以影响力较大、口碑较好的主流媒体和网络“意见领袖”为主。网络“意见领袖”是网上的一些名人、大咖,他们拥有大量的粉丝,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具有强大的传播力和凝聚力。他们在本地区或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威望,其言论会形成巨大的粉丝效应,其发言能够产生“一呼百应”的效果,甚至可以起到扭转舆论方向的作用。因此,政府在网络谣言应对过程中,应优先向主流媒体及网络“意见领袖”提供辟谣的详细信息,以阻止网络谣言的大规模扩散,同时利用他们的影响力使政府的辟谣信息得到更快更广的传播。此外也可以着重培养一批高活跃度网络“意见领袖”和政府的官方公众号,提高运营者的辨识能力和媒介素养,对网络舆论进行监控,第一时间辨谣、辟谣。
(四)完善针对网络谣言问题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体系并不健全,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差异促使我们应当强化网络立法,将网络社会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在完善网络立法的基础上,细化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是重中之重,将网络谣言的法律后果具体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据我国当前网络谣言传播的现状,我国网络立法应当采用严厉的惩罚态度来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当网络谣言危及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的时候,依据情节,在刑事处罚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上互补适用。将网络谣言的规制落实在行政治理、行业监管、企业管理的具体操作上,是法律治理的应有之义。网络平台企业应当作为规制网络谣言的第一道防线,积极主动地利用平台运营所掌握的技术条件,在第一时间对网络谣言进行管理。互联网行业组织作为规制网络谣言的第二道防线,应当制定行业自律监管条例,加强对企业平台的监督管理,防范企业的不作为和不合理的作为。行政机关作为网络谣言的第三道防线,应当受理网络谣言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谣言事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将信息发布及其责任归属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更好地保证行政机关进行网络谣言治理。
结语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谣言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由于网络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方式隐蔽、途径多样等特点,网络谣言导致的社會危害也日渐增大,不仅影响个人、集体的名誉和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秩序甚至政治稳定。目前,我国政府对谣言监测能力相对薄弱,防治方法比较单一,预警能力较差,缺乏对网络舆论的全面有效地监管和引导;法律法规也存在缺陷。只有相对应的完善上述问题才能进一步防治网络谣言,减少网络谣言的不利影响。故要从预警、法律和教育等多个层面采取措施,综合治理网络环境“污染”。我们或许无法杜绝网络谣言,但我们可以最大努力的防治网络谣言的发生,尽可能减少网络谣言所造成的损害,构建绿色和谐的网络环境,紧跟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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