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共 宁德通
[案情]日前,云南省西盟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一名拒不送子女返校就学的家长。2017年10月,正在就读义务教育7年级的叶某无故离开学校,为保障未成年人叶某的受教育权,中课镇政府于2018年4月20日向叶某的监护人水某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劝导无果,西盟县中课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水某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课镇政府遂向西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正值开学季,叶某上学一事未有任何动静。经调查,叶某已外出务工。在对水某进行批评教育后,执行干警决定对水某司法拘留15日。
[释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