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侦诉关系

2019-09-10 17:55刘华跃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职务犯罪职务

刘华跃

当前形势下,监察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原隶属于检察院的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整体转至监察委员会,带来了职务犯罪刑事追诉体系中侦诉关系的重大变革,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处理程序转化为: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法院。主要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转到到监察委后,侦诉关系有所变化,相应部门应准确定位、互相协调,相互配合。监察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正确处理与公诉部门的关系,深入理解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诉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侦查应围绕公诉来进行。新形势下,应正确深入把握侦诉关系,做好相关衔接,确保反腐败工作顺利开展,保持高压态势。

一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侦诉一体模式转变为侦诉分离模式

主要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之间在组织体系上已相互分离和独立, 主要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侦诉一体模式转变为侦诉分离模式,

传统侦诉关系的二元结构已转化为三元结构(如右图)。监察体制改革之下将主要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诉权交由两个具有独立地位的主体行使,监察委员会承担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而检察院承担对职务犯罪的公诉。监察体制改革的调整的不仅是侦诉关系结构,对侦诉地位和职能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将侦查权交由监察委员会承担,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反腐败治理能力。作为国家专门的反腐机构,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较高,决定了其能够更好地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专门的反腐机构,其所具有的独立法律地位,有利于建立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监察委员会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可避免职务犯罪案件“行刑衔接”中证据转化问题所造成的国家治理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诉讼资源浪费。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纪检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和处理,检察院则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纪检监察部门在执法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使用,其收集的言词证据则通常不能直接使用,需经检察院重新收集才可使用。在言词证据转化时,就会产生重复取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就只存在其内部执纪执法与刑事侦查部门的衔接问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收集的各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移送至检察院、法院之后,若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就 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无须证据转化,由此可避免证据转化中的反腐资源浪费。

二、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引导与监督作用

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在业务体系上相互配合和制约。从业务角度来看,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之间的关系则比较复杂。虽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专门反腐机构,但其无权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而只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后对其定罪量刑。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侦诉关系,首先要注意各机关之间的配合。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公诉权同属控诉职权,诉讼功能的同向性决定了两者的配合关系。 诉讼功能的同向性决定了两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相互配合,形成大控诉的职务犯罪刑事指控体系。监察委员会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适当允许检察官介入,侦查完毕后认为需要追诉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提起公诉; 若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补充侦查决定。监察委员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及时补充侦查。因此,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就不应仅仅关注收集证据、侦破案件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也应考虑指控证据的充足性与合法性,以及能否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成功追诉。而公诉机关应将其工作适当向侦查阶段延伸,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权与起诉权在诉讼阶段上的顺承性决定了两者的主辅关系。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专门反腐机构,其在国家政治权力中的地位很高。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比公诉权更高的地位; 相反,由于侦查、起诉、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前后顺承的关系,职务犯罪侦查应服务于检察院的公诉,否则,就可能产生“侦查中心主义”,使起诉审判活动流于形式。 实际上,由于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政治权力体系中的较高地位, 很容易使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侦查中心主义”复苏的风险,从而导致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冲击与消减。

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权与起诉权相互分离中的双向监督关系。权力分离是实现权力间相互监督的有效方法。但是,由于监察委员会是国家专 门反腐机构,其监督对象涵盖了所有公权力主体,所以检察院亦不例外,也应受到监察委员会监督。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应该监督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实际上,监察委员会对检察官的监督则力度更大,其可直接对检察官职务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违纪违法行为甚至可直接给予处分。为防止监 察委员会滥用监督权而形成对检察院诉讼监督权的压制,需要对监察委员会对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人员的调查权予以适当限定和控制。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正确理解与把握监察机关、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就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現。这就倒逼侦诉环节提高案件审查标准,尤其是侦查环节如何不出错、少出错、出错能被及时纠正。相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相互协调关系与各自应发挥的作用会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李声高.《西部法学评论》.2018.02期.

【2】《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侦诉关系》.谢登科.《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01期。

猜你喜欢
犯罪案件职务犯罪职务
Minor Offense
全国公安5年破经济案81.5万起
中国一年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1万余起
四川:评阅“打虎拍蝇”成效
关于地、县级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对权力使用的制约”的几点思考
数字调查
榆树支行积极开展廉政风险法制教育 建设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
职务犯罪对策选择的新视角
2007年上半年专利授权状况统计
解决好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