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怡文
摘要:在中国当前大背景下,尤其近年来,青少年群体的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成为当今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据国家大数据机构的统计显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罚比例逐年上升,青少年弱势群体的犯罪比例达到了全国刑事犯罪受害群体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弱势群体的严重刑事犯罪问题已经不容忽视,而青少年司法社会服务工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服务行业,其通过将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服务引入一个新的司法社会服务领域而正在进行的一次崭新的探索和尝试。但中国司法社会工作者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发展时间较短,专业人才缺乏等。本文则主要通过对美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介绍及特点进而通过美国的成功经验来为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介入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创造性建议与意见并且形成中国化带有本土特色的司法社工。
关键词:司法社工;中美;青少年犯罪
现如今针对青少年群体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已经逐渐变成了一个全世界都已经十分重视和迫切面临的重大经济和社会安全问题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为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更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随着社会和国家暴力犯罪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及不断的改革,青少年的群体性违法犯罪已经不只是局限于传统的司法检察机构,司法机关社会调查工作的广泛介入也为完善青少年群体性犯罪的解决办法体系注入了新鲜的司法社会血脉。这股社会工作专业的潮流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和介入,并且专业的社会工作队伍才能够很好地满足我国青少年从事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特殊发展需要。青少年司法更加强调保护、教育少年儿童,呵护其的境外健康成长,这对于有效率地预防其境外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帮助其境外青少年更好地顺利重返主流社会、增强其对外人际交往的沟通能力都应该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引导作用。
一.美国司法社工的发展
美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最初形成和发展与其青少年司法社会服务体系的现代化和建立有着紧密联系。1882年,律师约翰-阿尔特杰德及其青少年的同伴经过不断地努力终于改变了成人青少年犯罪与其他成人青少年犯罪共同受到司法处置的困难局面,并于1899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成创立了当时美国第一所独立的青少年法庭。随后大多数的州都已经成立了一个青少年法庭,主要是接受了大量的青少年心理犯罪案件,青少年的心理治疗服务机构也随之建立和产生。
20世纪40年代起,社区社会的工作已经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高和发展。社区组织包括犯罪预防和控制中心青年邻里的中心、社工为当地贫困青少年家庭提供了符合现实的社会工作技术培训和社会安置的工作机会,并向他们教授一些非常适合于青少年工作和公共场合的简单社会交往的技巧。随后,数百万美元的联邦监狱经费被美国政府拨付并捐献给了人性化的联邦罪犯矫正和医疗系统。州和其他地方的政府机构也都可以申请获得政府启动项目经费,开展新的一系列战略性项目。在美国联邦政府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到1971年,美国总共成立了262个国家青年教育服务局。1974年的《联邦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法案》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政策和立法,伴随大量的联邦政府预算和拨款,产生了一个新的联邦预防办公室—联邦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法案的办公室。这项改革影响广泛的是立法背后,是司法行政系统和国家社会的政策以及各方面对社工的极力支持和倡导。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
根据2004-2009年间对青少年的犯罪调查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在2001-2003年罪犯的构成和情况分别进行的调查中,笔者发现20岁以下的罪犯在青少年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001年22.4%,2002年26.2%,2003年23.7%。而且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分析统计也显示,虽然在2005年到2007年警方已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25岁以下的犯罪青少年的人数比上年同期下降6.5%。其中,18至25岁的青少年人数同比下降4.5%;不满18岁的儿童和未成年人同比大幅下降11.4%。但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统计,在2012年我国青少年的犯罪已经达到全部属于家庭违法犯罪涉嫌人员的主体,青少年的犯罪已经达到全部行使家庭违法犯罪主体成员的司法职权比例在50%左右。犯罪的类型主要涉及打架、斗殴、抢劫、盗窃毒、杀人、绑架等犯罪性质恶劣,暴力性强。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青少年犯罪多有以下特点:
1、犯罪动机多偶发性,犯案动机较简单,有时会出现非常人心理状态或行为,犯罪较少进行过周密的与谋策划;
2.青少年犯罪具有区域性,多人纠缠,共同作案几率较大;
3.行为具有报复性,好胜心强,不服管教作出冲动行为;
4.模仿影视剧情,小说或真实案件,想要通过犯罪获得社会地位等。
三.中国青少年司法社工的发展
(一)中国青少年司法社工的起源
同美国相比,我国相关体系的形成和起步初期相比其他国家要晚得多,直至1984年10月,中国第一个专门负责审理上海市未成年人合议庭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合议庭才在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从此人民法院开创了中国人民大陆上海市青少年合议庭司法的世界先河。而如今的上海长宁法院已经形成和发展出一套集家庭未成年人、家事审判司法特点于一身,具有中国司法时代特征、中国少年司法特色、上海少年司法特点的家庭未成年人审判"长宁模式",全面探索创新和发展着中国少年庭家庭司法的审判理念、制度和审判方法,成为了长期以来上海少年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颗璀璨明珠。1986年,长宁法院对看守所提出两条意见的建议:第一,公、检、法、司应有专人负责办理非法羁押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第二,看守所机关应将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和羁押未成年人实行分押分管。这两条的建议均被新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上海市地方性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实施条例——《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中所采纳,随后又被其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且近年来,未成年群体的违法犯罪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关注,并且已经成为一个很大的国际社会普遍性问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显示,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比例逐年快速上升,青少年群体的犯罪人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群体的犯罪问题在当前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和社会现象。因此,在这样严峻的社會形势下,我国有效打击和防控打击青少年的犯罪就日益迫切。
(二)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的必要性
1、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符合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
社会工作作为以人为本的专业化服务,司法社会工作的目标和意义就是介入司法领域来为人们提供帮助。其本身必须具有的核心价值观以及其工作的方法与管理技巧,特别是主要围绕如何能够更好的有效解决儿童和青少年的问题。而青少年民主司法的理念和实践正是极大地促进了青少年的司法制度更加的完善,并根据司法制度的要求和规定有效地解决实际的问题。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正好能满足青少年司法制度的要求,二者的理念是一致的。
2、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优势直接决定了其对介入和解决司法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有效性
司法社会工作以专业的价值观为指导,科学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应用大量的有效方法和技巧介入到司法过程,根据青少年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能做到每个步骤和环节都有理可循、有据可依予层次全方面的解决青少年問题,我国青少年犯罪率逐年激增,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从司法部门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上来看,工作方法是相对比较单一的,关注的焦点大部分只在犯罪青少年身上,虽然对其周围的环境有所考虑,但因能力范围有限,也只是点到即止。而司法与社会工作的切入点不同,它的切入点在于全面地分析犯罪的青少年在生活中出现犯罪问题的根本原因,从其社会经济环境的层面、家庭人际关系层面、学校教育层面以及犯罪青少年本身逐个进行突破,采取一些专业的工作和方法对其青少年进行心理帮助,对于犯罪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三)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的要求
1、需要社工认知及澄清角色
司法社工在其服务中,应该有意识地认清自身的多重地位和角色。例如,作为其支持者,我们应该始终秉持一种人人平等的积极态度去要求我们接纳、尊重、理解服务的对象,给予他们更多精神上的支持;同时作为其他心理服务的提供者,要求我们能够有效地帮助接受心理服务的对象尽快地走出其困境,激发其潜能并且有效地防止其因不当的心理举动而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作为其政策的影响者,我们同时也应该全面地了解与司法工作相关的政策方针,并根据司法工作的开展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有效促进相关政策的实施和完善。
2、善用优势视角
面对犯罪青少年,人们首先都是从问题的角度来看待案主,从过错中寻求解救之道。这对案主来说无疑会增加心理压力。而我们作为社工,应该通过优势视角的方法去帮助他们解决自身的问题,从每个案主自身的角度出发,挖掘每个案主自身旳潜能和通过优势视角去帮助他们快速解决自身的问题,帮助他们降低目前司法社工惩罚制度给每个案主自身带来的过度恐慌,从而也使得我们能够有效调动每个案主的积极性和动力去帮助他们认识自身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有效推进我们司法与社工的工作专业化进程,使得司法社工双方都能够有机会受益。
3、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一方面,司法社工顾名思义不但要有专业社工的扎实理论基础,同时也要有法律知识的背景支持,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一个合格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当在面对一些问题青少年的时候会出现案主不配合的情况或案件复杂,情节过于严重等再加上一些外力原因,社工很容易失去方向,产生挫败感和抵触情绪,就要求社工需要学会自我调节情绪。
(四)分析青少年律师在司法实践以及社工发展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不足
1、起步较晚,介入阶段仍不够完整
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起步晚,目前只有个别基层检察机关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机构开展合作,并且只停留在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附加任何条件不审查起诉的阶段,少年司法在进行侦查、审判、监禁或进行社区心理矫正这些关键环节都可能还是一个空白。另外,少年司法社工的服务往往随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的结束而结束,或是因司法程序移交而结束,所以社工服务很难持续地跟踪,服务效果也很难保证,对犯罪的青少年融入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或障碍。
其次,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多种多样,而最终走向犯罪都会有一个潜伏期,如何把问题扼杀在摇篮里也是青少年司法会工作应该考虑的问题,而不只是出现问题后在进行矫治,这就是所谓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阶段,我国的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这方面有所缺失。
2、司法社会工作者仍有较大缺口
从司法社工的专业素质方面看,目前从事这一职业的门槛比较低,具有本科以上大专及其他更高层次以上学历的社会工作人才比较容易缺乏,同时一些地区具有与法学、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社会工作相关的专业学术背景的社会工作人员所占的比重就更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在职司法和社会工作者还主要是来自于司法机关的在职和离退休社会工作人员和部分企业下岗人员。再加之这一阶段的职业培训少,工资低,更加导致人才队伍的流失严重。
3、国家及政府对司法社会工作重视不足
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目前还属于新兴职业。政府对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视、引导和扶持还有待加强。我国的专业的司法和社会的工作管理机构很少,司法和社会工作的组织和运行机制不健全。且当前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受重视程度是相对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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