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9-09-10 04:25陈庚
青年生活 2019年32期

陈庚

摘要:2018年11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正式确立的宪法修正案。从2018年至今两年的时间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无论国家还是地方都正在进行监察体制的转变。然而在变化当中也要注意无论是在《监察法》的制定还是在监察机关的实践当中当中许多的重点问题亟需解决。据此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初期就需要总结出切实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针对性的可行性方案运用于实际当中。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监察体制现状调查

自习近平同志担任国家主席以来党和政府部门的反贪反腐力度得到了显著的提升。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标志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也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的试点建设转向全面深化的全新阶段,更标志着党和国家防腐倡廉的新局面正在有序展开。根据有关的调查我们知道2018年至今在国家、省、市区、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完成转隶干部4.5万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8万件,在进行监察工作中已经处分了62.1万人。从人民组建转隶和组建情况和工作实绩情况来看均创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的40年以来的最高值。无疑,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监察体制的改革后,我国的监察委员会和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态势、工作对象、工作岗位、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我们仍需注意的是,在监察体制改革当中,仍然面临着重点的问题和挑战急需解决。

二、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监察机关设立的留置措施规定不明

在《监察法》规定中,关于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监督只是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行了限制,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并无具体关于留置的规定,关于留置执行的场所,也并无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规定。 [1]例如从浙江省进行实践的事例来看,一种是把监委的案件管理室当做管理主体,并借助各方力量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审查使用的“两规”场所,现在继续用来作为留置场所使用;另一种是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专区,实际上是公安机关进行管辖,但调查人员是监委人员,并且监察委员会的案管室也参与管理。这说明了我国还无专门设立留置场所来留置需要调查的公职人员,我认为这样不仅无法对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2]而且进行留置的话会使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进行留置的权利划分模糊,所以应该关于留置的规定应该进行完善,以免实施留置的时候监察机关处于尴尬的地位。

2、权力机关在外监督权威性不足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拥有监督调查职权的权限,在依法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跟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但是在涉及如有关商业机密、专利权或者他们的私人信息的情况下,往往不是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会提供帮助。尽管根據《监察法》的规定,在某些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的帮助,但是在某些紧急情况下监察委员会没有权限立刻进行证据的调查往往会丢失最宝贵的调查时间,并且在提请公安机关帮助的情况往往还要面临时间的繁琐和时间的浪费。

3、监察权利在内过于放大

由《监察法》的规定我们可知,监察机关享有调查违法与犯罪的权利,其权利既不同于行政机关关于违法的多元化调查以及司法机关关于犯罪的一元化调查,也不同于传统的先立案后侦查。存有疑问的是,在遇到复杂案情中一委两院进行会谈中两院中的公职人员是否会因为其利益相关而放任监察委员会职能的扩大。

三、我国监察体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如果说2018年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刚拉上序幕的一年,那么2019年则可以说是打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攻坚战的一年。想要改变原本的监察体制开创全新的改革局面的现在,我们仍然要面对许多问题要去解决。

1、细化、完善监察机关的结构设置

各级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应该从整体的格局出发,要更能够合理、协调地设置其机构。而想要使其机构能够合理配置,那么应该遵循三个原则:(1)一定要在合理地分配资源,精简其机构的人员设置。(2)监察机关作为新设立的部门,其结构形式既不能照搬照抄原本的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监察机关,也不能太过于借鉴行政机关的部门设置,应该要立足于司法现状,针对实际情况设置统一、高效能的部门结构。(3)除此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在体制改革初期就应该要避免上下级之间的权利交叉行使,从而避免权利行使时下级越界或者上级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下纸上谈兵的尴尬情形。

2、健全监察的机关的制约体制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和如今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监督:(1)在监察机关外建设专门的监督机构,其机构设立的作用就直接对办案人员的执法情况、办案进程、办案质量等进行监督制约。此外,专门的监督机构还要尽可能地记录所有的监察案件,包括已经起诉和不起诉的监察案件,避免监察部门在监察过程中制造出冤假错案,从而督促监察部门能更好地行使其公权力。(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活动的监督。(3)在监察委员会中强调集体决策的作用,尽可能发挥每位监察管的作用,不能让一人之意见垄断整个监察委员会的意见,在内部尽量做到每个决策都是公平公正的进行。

3、完善监察程序,做到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完美衔接

国家监察机关作为执法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权利应该不同司法机关。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行使的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行使最终的处理权,但只是对于职位犯法的情形需给予如记过、降职、撤职的情况下才能算拥有有实体权利。所以如果不做好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的衔接工作,可能会使监察委员会的权利外围扩大,且无法起到《监察法》中提到的委员会和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丽利.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研究 [D].安徽:安徽大学,2018

[2]李哲.留置程序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9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