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9-09-10 00:43张俊
青年生活 2019年35期
关键词:法治化治理影响因素

张俊

摘要:“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出清重组”企业出清重组中的必然体现,“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必将是长期的渐进的进程。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主客观因素众多,理清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因素,成为加速“出清重组”企业出清重组,助推供给侧改革的时代课题。

关键词:“出清重组”企业 治理 法治化 影响因素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在国务院政府报告中指出, “加快国资国企改革。依法处置 ‘“出清重组”企业’”是政府2019年的主要任务之一。“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是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之一,本文将围绕影响我国“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分析展开,以期探寻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治理“出清重组”企业法治化建设路径。

一、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出清重组”企业治理

依法治国就是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参与国家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逐渐加速,2014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取得了经济建设方面的巨大成就。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长期隐藏在经济繁荣背后的经济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矛盾显现,矛盾主要发生在供给侧。2016年1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提出“三去一降一补“,为国企改革打上时代烙印。在伴随着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等行业去产能的改革浪潮中,”“出清重组”企业“始见于国家指导国企供给侧改革政策文件中。

“出清重组”企业最初是在经济学领域使用的概念,由经济学家Edward. J. Kane提出,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其显著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诺奖得主经济学家莫顿·米勒称,日本“失去的十年”,就是救助“出清重组”企业的结果。工信部副部长冯飞认为,“出清重组”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出清重组”企业过去存在,今天依然存在,相信将来也会有。“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供给侧改革时代要求依法处理“出清重组”企业,落实习总书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指示。在当今语境下“出清重组”企业治理的法治化,就是要求治理“出清重组”企业要有法律依据,将处置“出清重组”企业的政策法治化,治理“出清重组”企业的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持续依法分类“出清重组”企业,逐步“出清重组”企业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二、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因素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影响事物的因素不外乎有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其中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起决定作用;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大凡复杂事务的演变是内外因交织叠加所致。“出清重组”企业治理问题包含着谁治理、治理谁、怎样治理、治理成效等方面,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因素也不外乎主体因素、客体因素、治理措施因素、治理监督因素与治理成效评价因素。

(一)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主体因素

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主体因素是指源自“出清重组”企业治理者方面的因素,回答“谁治理”方面的问题。计划经济模式下多用“管理”一词,其主体当然是政府。市场经济其本质是法治经济,要求依法治理的主体多元化。在依法治国语境下,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出清重组”企业治理的主体当然是多元化的,既包括政策提供与执行的政府,也包括经营主体,更包括投资主体和经营交易中产生的同“出清重组”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在内。就引导“出清重组”企业处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待出清重组的“出清重组”企业之间、“出清重组”企业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出清重组”企业与其集团公司之间、“出清重组”企业与“出清重组”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有着不同利益考虑,各主体之间对“出清重组”企业及时出清重组的认知不同,以及基于认知而产生的“出清重组”企业治理动机和目的的不同,共同影响着“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主体因素的形成。

相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积极追求“出清重组”企业按时处置完毕,为新时代经济新的腾飞腾笼换鸟外,各级地方政府都有涉及政绩的地方经济发展GDP排名及地区稳定等考量,不积极主动结合本地实际去思考“出清重组”企业治理的法治化路径。这一点在各级政府庸俗地照抄照搬上级政策文件上表现无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按照“三个强化”来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具体到“出清重组”企业治理的政策上,即中央政府的政策要体现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上;省级政府文件要体現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市县政府执行上级政府政策的职责,可是在市县照搬体现上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统筹推进等事权的政策,缺乏联系实际的执行措施,只是简单的政策文件大游行。另外,大大小小的国企,源于历史形成的不同机构的政府财政出资,在行政体制改革中许多出资主体资格的消失,尽管名义上对“出清重组”企业完成主管机关的交割,但往往因人员变动,许多档案材料的缺失也为“出清重组”企业的治理带来不小影响。

上述这些“出清重组”企业治理相关的主体因素交织叠加,影响着“出清重组”企业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正常发挥。

(二)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客体因素

实践的成功离不开实践主体的正确的认知。所谓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客体因素就是缺乏正确的“出清重组”企业的识别,它包括识别的方法与识别的结果,回答“治理谁“方面的问题。上文提到,“出清重组”企业治理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依法参与“出清重组”企业治理。“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前提需要明知哪些“出清重组”企业属于经什么方法认定是什么类型的企业,目前一般人民群众不容易获取这些未公开的信息,不了解要治理的“出清重组”企业有多少是什么,更谈不上参与治理。

从“出清重组”企业的识别数据看,应该是国家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认定需要按时处置国有“出清重组”企业数量。“出清重组”企业千差万别,不一而足,产生的原因不同。从“出清重组”字义上看此类企业“应死不死,是活实死“,前者企业因外来救助而残喘,无益而浪费社会资源,后者完全已丧失经营能力仅因法律人格没有及时注销而存在。时下政策语境下的“出清重组”企业识别依据是”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这种指导全国“出清重组”企业的认定依据受以下情况影响:一是早期的处置政策文件多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很少涉及;二是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的弹性大;三是亏损计算没有考虑相关因素,如政府补贴、税费返还免除,银行无成本或负成本提供资金等等。

应治尽治是“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诸如上文所述的“出清重组”企业识别依据的不精准会导致“出清重组”企业治理客体认定的瑕疵,应该得到治理因识别不当而遗漏的“出清重组”企业,就像一个个被埋藏的定时炸弹一样。最终成为能驱除良币的劣币,挤占非“出清重组”企业应获得的资源,加剧产能过剩,阻碍行业进步,进而危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治理措施因素

所谓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治理措施因素,回答“怎样治“方面的问题。“出清重组”企业出资主体、形成原因、所处状态的不同,给治理措施的选择带来较大的冲击。无论去产能还是“出清重组”企业的出清都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尽管政策语境中处置“出清重组”企业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并举,一企一策。但政策的贯彻都是由时间节点的,如财政税收政策、社保政策、金融政策。目前而论,由国家主导的“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政策只是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在集中整治阶段是重要措施,具有明显的阶段性、非长期性。目前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的机制还待进一步建设。破产法设置有破产和解、破产重组、破产清算的制度,但诉讼程序的设置、诉讼审判队伍建设、诉讼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都需要在深化改革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出清重组”企业治理司法措施的收效还需要人民法院与政府金融、税收、社保、发改委、国资委等执法部门建立并良性运作”治理“出清重组”企业的府院联动机制 “。

新时代的经济建设需要长期治理“出清重组”企业,影响“出清重组”企业治理的内外因素的正确查找与有效排除必将大大推动“出清重组”企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国“出清重组”企业的数量测度及特征分析[J]. 朱鹤,何帆.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2〕我国“出清重组”企业的现状、原因与对策[J]. 聂辉华,江艇,张雨潇,方明月.  宏观经济管理. 2016(09)

〔3〕基于政银企三方视角的“出清重組”企业识别体系[J]. 叶志锋,李琦,肖庆飞.  价值工程. 2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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