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晓倩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可以广泛从事各种生产、投资以及经营行为,再加上个人收入的提高,消费观念的转变,支付方式的便捷,各种信贷方式的出现,在个人消费支出中:教育、医疗、住房、旅游和生活消费成为信贷支出的“五大驱动”。此外,洪涝、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也会导致个人资产受损,难以清偿债务。因而需要对目前只有企业才可以破产的破产法进行完善,在现有条件下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信贷;和谐社会;经济全球化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在自然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经当事人或者债权人申请,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满足条件时,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对其债务进行免除的一项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的财产执行制度,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则发端于欧洲中世纪。一开始的破产制度只有少数人或者企业可以适用,即商人破产主义,而后西班牙的《七章律》率先突破了商人破产主义,反而采用一般人破产主义,也就是商主体和非商主体都可以破产。此后,德国,英美等国家相继采用一般人破产主义。以自然人的破产制度为基础,不断扩大破产主体的范围,是各国破产法的立法趋势。纵观破产制度的发展,现代的破产制度发端于个人破产制度,到目前为止,自然人作为破产活动的主体地位不仅没有丧失,反而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二、引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
200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而后于2011年,2013年,2019年分别颁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主体仅仅是企业,也就是说范围比商人破产主义还要窄,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自企业并没有破产资格,也就是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和其他国家背道而驰,在其他国家以自然人破产为基础不断扩大适用主体时,我国还在不断的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个人财富的不断累加,之前否定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原因:如个人信用体系不够健全,个人破产就是放任个人逃债、个人破产会带来繁重的司法负担等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予以重新考虑。
2019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中提出:要加快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工作;执行难最大的问题是当自然人为被执行人,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操作困难,造成很多执行难案件悬而未决,因此有必要加快研究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在社会建立一个有序的自然人债务终结程序。
(二)引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对个人:有鼓励,有惩戒,东山再起有机会
(1)限制消费,信用惩戒失信人
很多人觉得,个人破产制度就是鼓励欠债不还,包庇债务人,鼓励不诚信,加大了投资风险,不利于交易,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而且不符合我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因此在中国个人破产没有适用的必要和空间。这种观点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因为破产制度在构建之时就有相关的配套制度,防止其成为债务人逃债的工具。例如,不诚信的破产影响个人征信,限制其消费行为,如出门不能乘坐高鐵飞机,禁止进入高消费场所,个人信用级别下降,在银行等正规贷款场所借贷额度下调等,从多方面对债务人的“诚实性”进行司法审查;明确规定破产不予免责的事由,如在破产申请前的恶意段时间内,采取积极或者消极的行为导致财产减少的不予免责;甚至有的地区破产欺诈属于刑事犯罪。
(2)平衡利益,债权债务有权衡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首先,目前的个人财产属于隐私保密,因此,我们并不了解债务人真实的财产状态,所以对于债务人私自转移财产,提前毁损等行为不可知,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受到有效保护;其次,如果涉及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很有可能选择清偿,优先清偿,不利于对其他债权人的保护。最后,假设该债务人本分、老实,没有隐藏转移财产,但是因为一次创业借贷,背负了沉重的债务直至清偿,不利于资源的流转,也不利于摆脱债务,获得重生。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反映个人征信,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对债权人实现公平清偿,使得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稳定交易秩序。
(3)鼓励创业,东山再起有机会
“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但是就目前而言很多产业已经饱和甚至泛滥,如餐饮行业和服装行业,因而在原有产业上的创新和新兴产业的崛起成为突破目前市场禁锢的一大方向。市场经济强调以市场为主导,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自由竞争,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资源高效利用,因而,无论这个过程中个体本身存在哪些方面的差异,平等的竞争要求这些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债权受到平等的保护,而不仅仅是“企业”可以在资不抵债时实现破产,然后东山再起;自然人就必须背负沉重的债务,子子孙孙,直到清偿。同样都是商主体,都在谋利益,又不因为资产而划分等级,因此,完全没必要给自然人背负过于沉重的枷锁,以至于很多人空有想法,没有机会,害怕背负债务,不敢创新创业,或者在背负债务后难以忍受巨大的压力,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2、对社会:信贷执行都不难,完善征信要诚信
(1)诚信社会,执行不再特别难
“赢了一场官司又如何,该要的钱还是要不回来”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执行难是法院和债权人的难以诉说的痛。“欠钱的是大爷,借钱的是孙子”一度成为很多人警醒自己的“金玉良言”,除却“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等社会问题之外,“借不借”也成为徘徊在自然人心头的阴影,怀念最开始大家都有点单纯的社会成为很多人的“乌托邦”。好像诚信社会和市场经济南辕北辙,在利益至上的追求下,诚信是奢侈品,好心也是“图谋不轨”。执行难,难在找不到人,难在财产不明晰,难在历史欠账没证据,当然也会存在很多其他问题,但是就财产不明晰以及“借不借”,借了怎么还等问题,依靠自然人破产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2)信贷消费,带动经济和消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贷款消费渐渐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似乎也并无不妥。但是在银行不能满足消费者快速便捷的消费需求时,也催生了很多借贷机构,借贷平台,有些合法,有些非法。在全球木兰论坛上,蜜芽CEO刘楠表示,90后平均负债12万,除此之外,根据汇丰银行,海尔消费金融,融360的统计数据显示,90后负债率高达1850%,在消费群体中占43.48%,以贷养贷用户占比近三成。在贷款渠道方面,除了信用卡、花呗、白条、借呗等,超过一半的年轻人将手伸向了网贷。由此也可以看出贷款消费的发展,确实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很多消费风险。因此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可以防止滥贷,又可以在个人征信系统和风险防范的配合下,保障信贷消费,带动经济发展。
(3)完善征信,构建完整破产法
学者一度称2006年出台的破产法为“半部破产法”,主要也是因为破产主体的不完整,只有企业可以破产的破产法确实不完善,但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有多大金刚钻,揽多少瓷器活”,社会的发展始终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基本发展进程,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破产法的完善也需要提上法治日程。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倒逼征信系统的完善,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构建征信系统的体系。
3、对国家:人文关怀真和谐,接轨国际全球化
(1)人文关怀,推动社会和谐化
在汶川地震之后,国家马上出台政策要求“清帐”,不能让灾区人民在失去家园的时候还“惶惶不可终日”;很多校园贷和裸贷,像沼泽,拽着人一步一步踏上不归路,在难以偿还或者扛不住压力时选择自杀,以对抗“人不死,债不清”的困境。还有人专门纠集一大帮社会“混混”,成立“讨债公司”,然后对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多种原因诱发的惨状数不胜数,除了对平台的有效监管之外,引入自然人破产制度也是保全他们的有效途径。
(2)接轨国际,推动经济全球化
中美贸易战、台湾自由行受限、香港暴动等显示了中国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但是互联网+的国际合作形式劲头强势,全球经济一体化也势不可挡,尤其近些年来,随着一带一路,亚太合作等多国家多区域的经济互动,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彰显的大国风范,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会更加普遍化、常态化。解决纠纷的通用手段——法律,只有更加国际化才能适应当前的国际形势,然而各国破产法的适用主体基本都包括自然人个人,因此无论是出于与国际接轨的考虑,还是本身破产法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国内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都需要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以更好的解决涉外破产案件。
三、结论
一个制度的引进必然会波及到很多人的利益,但是,法律本身是“卫道士”,要切实让真正需要的人感受到这个制度的作用和魅力,不仅仅是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也要保护他们生活的尊严。用制度去制衡制度,远远比一刀切地排除制度更理性,效果也更为显著。
不过因为制度的设立及完善需要时间,因此也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城市先试点,通过实践反馈的经验,不断丰富,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当然在自然人破产制度引入之后,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申请之后权利受到何种限制,需要多长时间和经过怎样的还款之后可以恢复权利,个人财产的登记和透明化等的相关配套制度,让制度得以落地,才可以真正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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