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法律问题研究

2019-09-10 09:15魏思瑶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律责任野生动物

摘 要:近年来,世界各国在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方面已经势在必行,而在我国,虐待动物的事件屡见不鲜,动物的生命得不到保障,没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可以见得,动物福利立法对我国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针对不同的动物种类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动物的身体和心理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动物福利立法;法律体系;野生动物;法律责任

一、动物福利立法必要性

1976年,英国科学家休斯将饲养于农场的动物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此观点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1]。由此见得,人类社会是从无知野蛮慢慢走向文明的。这个过程是曲折漫长的,想要最终到达光明的彼岸,在这过程中法律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是动物,我们需要运用法律来真正保护动物,可见为了进一步使动物的自身安全受到周全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良好舒适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动物福利立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注水猪”、让猪服用“瘦肉精”、为增加产量在猪饲料中加入激素或者抗生素等情况屡见不鲜。完善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对这些行为人敲起警钟,使这些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美国曾进行了一项相关研究,该项目研究人员在对美国名杀人犯进行采访后得出结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幼年时期都曾以不同的方式虐待过动物[2]。可见,如果动物福利立法健全,使这些人在虐待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就对其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或者惩罚,使其深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感受到在接受制裁是的深刻痛苦,并对其进行改造教育,使其积极健康的生活,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我国动物福利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受到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有限

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二条可以明显的看到,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动物对象范围较小,大量野生非珍稀的动物在法律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更不用说那些饲养的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非野生动物,这些动物的利益更加没有法律的保障。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动物的种类庞杂,我们人类对有非常充分了解的动物还是少数的,在这些之外,还有大量的动物我们没有对其进行研究,所以我们并不清楚它们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尽管我们对这些动物使用价值是否存在是未知的,但是我们万万不可以轻易地断定它们没有价值,若这些没被发现直接使用价值的动物,我们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视线之外任其自生自灭,这样的话,也许大多数的动物在还没被我们发现时就已经无声无息的灭绝了。当一种动物在地球上消失的话,就根本不可能再生了,而负载在它身上的那些还不为我们人类所知的潜在价值也就彻底的消失了。

(二)我国法律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制裁不足

在1635年,爱尔兰的议会就曾触及到这一问题,并且通过了一项禁止法令,是关于规定在拨羊毛时,羊不能是活着的,必须处于死亡状态才可以拨羊毛,在驱使马匹进行活动时,不可以采取拽马尾巴的方式等。1829年的纽约立法是美国的第二个动物立法,该法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人恶意并残酷殴打或折磨不论是属于该人还是属于他人的此种动物,一旦定罪,属于犯轻罪[3]。上所述的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得出世界各国对动物福利的重视,而在我国对于虐待、伤害动物行为的惩治,在我国的《动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未涉及到。对于虐待、伤害动物,给动物的身体、心理造成巨大伤害的行为几乎不会承担任何形式的处罚。

(三)相关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体系,如:英国、美国等。动物福利相关立法将会涉及到的概念、行为以及行为人应受到如何的法律惩罚做出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如:《英格兰农业动物(福利)条例》附件6不仅规定了饲养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每天检查猪一次。一旦发现猪生病或者受伤,务必要将病猪隔离起来,并为病猪提供舒服的环境,及时进行救治,而且要提供充足的光线等等。而我国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有原则性的指导条款,具有笼统性,不够具体。在实际應用中没有可操作性,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多种多样的问题,没有办法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仍然存在。

三、现阶段中国动物福利立法方面的改善措施

(一)扩大动物的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所界定的动物保护对象十分有限。但是,我们深知,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份子的动物,在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可以看出,如果普通的动物自身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势必会对那些“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价值”的野生动物起到促进作用,反之,则起到阻碍作用。所以我们需要对于动物的保护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与研究,从而进行进一步的界定,我们可以适当的借鉴国际公约中是如何界定动物保护范围的,在对动物的珍稀程度进行划分时,要做到范围更加广泛,条目更加清晰细致。分析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所具备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具体的规定,可以再此基础上以增加附录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全面的保护,这样我们对动物的保护也更加科学、严谨、可持续。

(二)禁止虐待、伤害动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构成该罪的要件是“猎捕”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而不是虐待、伤害动物,很显然,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的。在实际上,相对于“猎捕”和“杀害”而言。禁止虐待、伤害动物更加应该是我们在动物保护立法中的最基本的问题,我国应明确规定禁止虐待、伤害动物,并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法律对动物进行虐待、伤害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让国民们看到国家对动物保护的力度,提高国民的动物保护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明确违法的后果,从而不做违法的事。

(三)使动物保护法律条款更加具体化

由于各国的国情、经济情况、社会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导致各国的动物福利制度也是有一定的差异,我国动物的法律保护条款大多过于原则化,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去参考,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同,这导致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受到的主观影响较大,使我国的相关动物保护法律一度处于“假、大、空”的状态,我们不能单单关注“高度”,同时也要注重法律的“精度”。应进一步细化,应对畜禽养殖场的通风度、光照度、饮食、疾病预防与治理、房屋舒适度都应做一个具体的标准,使人们在实践中可以去依据。同时我国应根据动物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因地制宜,因材施教,使各种动物都可以受到法律切实的保护。健全动物免疫制度,饲养动物的主人以及野生动物的管理人员需对动物进行定期接种免疫,在动物生病、受伤时要及时进行医治;完善动物登记制度,对饲养人进行备案,饲养人申请饲养动物必须具备相应的饲养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有能力为动物提供舒适稳定的生活,同时不可遗弃动物,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惩罚措施。

参考文献:

[1] 王英.论我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加强和完善[D].甘肃:兰州大学,2006.4

[2] 王远征,刘丹丹.角色、我国应为动物福利立法[J].科教文汇,2006,(6):110

[3] 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M].法律出版社,2007,319

作者简介:

魏思瑶(1995-),女,汉族,黑龙江黑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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