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成因与处置对策研究

2019-09-10 08:47:42钱凯
广告大观 2019年4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破产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钱凯

摘要:“僵尸企业”的存在对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产生了重要的阻碍作用,影响到市场效用的有效发挥。“僵尸企业”的产生既有自身的原因,亦有政府与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在當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境下,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债务,实施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核销标准,但是应当加大对逃废银行债权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严格实施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标准,提高综合运用破产法的能力,切实实现“僵尸企业”的依法处置。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破产法;分类处置

“僵尸企业”问题是影响和制约实现供给侧有效供给目标的焦点和难点所在,选择实现的路径与机制作为问题研究的角度,不仅是“僵尸企业”依法处置的需求,也是有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所在。

一、“僵尸企业”的内涵和界定标准

1、“僵尸企业”的内涵

“僵尸企业”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EdwardKane解析日本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经济危机。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僵尸企业”应是那些盈利状况差、无法按时还贷但却仍能借贷的企业。有学者认为“僵尸企业”不能千篇一律,应当针对不同的行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定义,体现出行业的特点。还有学者认为“僵尸企业”的提法不够科学,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根据时代的发展应当有不同的解读。总之,我国当前学术界对于“僵尸企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

2、“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

“僵尸企业”的判断标准,学术界基本上是依据“陷入财务危机”和“债权人继续提供信贷”等特征构造了多种测量指标。具体来讲有:一是企业层面,主要有日本的CHK标准、美国的FN方法、韩国的HK方法等。二是聚合层面,主要有直接识别法和间接识别法。依据与“僵尸企业”有关的信息,对某行业或地区“僵尸企业”做出大致的推断。

二、我国当前“僵尸企业”处置面临的困境

“僵尸企业”因为其自身陷入了困境,面临职工安顿及盘活资金等压力。政府方面也为了社会稳定及政绩阻碍其退出。法律方面因为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法院不积极受理案件使其不能高效退出。

1、“僵尸企业”不退出的自身方面原因

“僵尸企业”的分布行业是比较广泛的,大部分的存在时间长久,业务范围较为广泛,而且其自身接纳有较多的劳动人员,对外担负着较大数额的债务,贸然退出市场,不仅侵害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并且还会对当地经济造成不好的影响,有产生金融风险的可能。如果强行将此类处于僵化的企业清理出市场经济主体,就会导致不能有效盘活市场要素,产业供应链将不能得到有效调整,并且进一步破坏市场规则,严重时会出现“劣胜优汰”的现象。企业僵化的复杂性、涉及利益的广泛性和形成原因的多样性,使“僵尸企业”的主动退出市场经济活动面临劳动力退出难、税务注销难、工商注销难、企业负责人动力不足等诸多难题。

2、“僵尸企业”退不出的政府方面原因

在实践中,政府充当了企业破产决策者、协调者等多种角色,但政府对于破产法的作用存在误解,并不愿意看到企业破产的局面,出于政绩的考虑政府并不愿意支持企业走破产程序。同时,在岗职工的安置也是很难解决的问题,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社会混乱,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增长。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僵尸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并且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人,如果“僵尸企业”破产,商业银行也会对债权作出坏账会计科目处理,出于银行的不当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商业银行一般情况下也不具有较大动力推动“僵尸企业”进行破产,而是与地方政府都会选择继续维持“僵尸企业”,从而导致这些帮扶救治措施并没有使企业起死回生,白白耗费了社会资源,占据了大量市场资源,使很多企业出现通过政府的救助来维持的幻想。因此,政府会出于政绩和维稳等方面的需要,干预到“僵尸企业”的破产程序中来,从而导致“僵尸企业”无法得到法治化的处置。

3、“僵尸企业”退不出的法律方面原因

“僵尸企业”处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破产法、合同法、劳动法、财税法律制度等众多法律制度,尤其是破产法及配套制度的运用。我国现行破产法实施仅有十年有余,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破产法律制度的运行出现滞后的现象。“僵尸企业”的处置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破产,具有其特殊性,依法进行破产法处置存在着破产案件受理难、专门从事破产的法官队伍不足、破产管理人专业素质欠缺等更多难度,并且国家在财税政策、信用修复等市场经济配套措施的跟进上尚存在滞后的情形,导致“僵尸企业”依法退出没有合适的渠道。

三、“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相关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成为新一届中央经济政府经济改革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战略和抓手,“僵尸企业”的处置因此也就成为了此项改革的重中之重。有效清除“僵尸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做好在“供给侧”改革的大环境下如何处置“僵尸企业”,最有效途径就是运用破产法,使用法治化破产。理清各方面的“责”、“权”、“利”,有效的化解“僵尸企业”处置风险。

1、分类处理“僵尸企业”债务

应当根据形成的途径和原因、“僵尸化”程度、“僵尸化”方式等因素,分门别类划分“僵尸企业”。根据“僵尸企业”行业类别的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分别提出切实可行的符合自身实际的债务处置方案,实现个性化处置。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择机制定“僵尸企业”处置的政策法规,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僵尸企业”处置的正确方向。

2、优化企业破产债务处置的具体政策

根据“僵尸企业”所负债务的具体情况,应当降低不良贷款转让的标准,适当放宽部分限制条件,允许单户转让给有意向的社会投资者。同时放宽“僵尸企业”贷款减免条件,实施灵活性的减免措施,但是应当强化责任认定与追究。减免权限与标准应当是根据企业类型进行,而不是现在的依据减免额度来进行,实现减免的区别性对待。如对国有企业,可以由金融机构根据权限自主减免;对民营企业贷款减免应当细分,表外应收利息的减免可由金融机构自主减免,本金与表内应收利息的减免,因为涉及到银行资本金稳定的问题,金融机构不得自行减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国务院决定。

3、适当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标准

取消对“僵尸企业”涉及到的不良贷款核销的年限限制。如果“僵尸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亦或是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其原有的不良贷款即可启动核销程序。对于那些既没有回收可能,又不符合会计行为准则呆账认定标准的不良贷款,经过一定年限标准,应当允许金融机构予以核销,实现科目的有效处置。当然,只要符合企业会计行为准则呆账认定标准的,金融机构就可以予以核销。已经取得抵债资产的,如果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对于其中的差额应当直接进行核销。

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制度,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细化工作流程规则,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加快“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立案、审理。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建立企业破产“快速审”常态司法机制。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切实推进“僵尸企业”的法治化处置。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创新研究”(17YJC820041)、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僵尸企业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2018B127)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信息:南阳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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