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思考

2019-09-10 11:43刘信泽
新教育论坛 2019年5期
关键词:规制共享经济信息

刘信泽

摘要:共享经济在当前社会的发展已经势如破竹,同时共享经济因各种问题在社会中也引起民众的质疑。基于此,本文对共享经济进行分析,指出共享经济在个人信息保护、供求双方法律权益保护和征税的方面的问题,对这三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建议的意见。

关键词:共享经济;规制;信息

引言

共享经济正在逐步的重新构建民众的生活及生产方式,将有可能影响着未来的世界。共享经济因其独有的商业模式已经对当前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冲击,时常被质疑、排挤。特别是当前法律对此模式的规制滞后及缺位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共享经济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通过对共享经济本身的研究,对当前共享经济法律规制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共享经济的概述

(一)共享经济概念

2010年,英国学者蕾切尔提出了共享经济现代意义上的概念,即将“协作式消费”分成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租赁产品、服务,如汽车租赁服务;第二种模式就是共同分享无形的资产,如技能;第三种模式是指在二手市场中将用过物品再次转让,如咸鱼网站。美国学者罗宾则提出共享经济就是使用过并不占有。共享经济就是当前互联网经济新形式的代表,不同于传统网络购物的是:互联网平台中进行购物所转移的是商品的所有权,但是共享经济则是将商品的使用权暂时性的转移。综上,共享经济就是立足在独立化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将信息进行整合并个人闲置的资源进行重新的分配,临时将使用权再次转移,进而提升商品使用率的经济模式。

(二)共享经济特征

1.临时转移资源使用权

产能过剩是共享经济得以生存的前提,然而将过多的资源实施共享可以将个人所拥有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大大减少浪费。但是值得的注意的是共享经济是临时使用权所进行的快速转让,属于租赁,但是这种租赁和我们传统租赁是不同的,需求者是从互联网平台上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然后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资源,然后资源又快速的再次进行配置。共享可以促使被闲置的资源可以被多人重复使用,使得交易速率最大提升,进而促使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互联网为依托

传统的商业模式基于地域、信息等因素,使得共享无法形成规模。但是互联网拉近人们的距离,民众能够随时发布自己信息,那么共享模式的操作就具有了可能,但是脱离网络则完成不了共享

3.个性化管理

足够资源需求双方是共享经济可以开展的前提,那么个性化参与是该经济模式的特点。简单说,个人是可以成为共享经济市场的主体,其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消费者。

二、共享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供求双方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

共享经济主要最大程度去将个人闲置资源利用起来,那么市场中个体都是可以参与到该种经济之中。不过这种共享经济登记形式简单,没有十分严格规范的相关核查机制,这样就会引发资源供求双方之间极易出现侵权事件,如最近出现的小黄车和小蓝车被认为破坏事件;如小蓝车用户退款的事件,这些将严重影响市场的发展。问题或者纠纷的出现,通常都是供求双方之间进行协商,但因个人承担能力的有限,且参与者在追责过程中会到一些障碍,成本也比较高,导致维权的力度有限。出现以上的问题主要是责任分配问题的解决,那么要想彻底解决以上的问题,需要共享平台应及时承担相应的社会、市场的责任。

(二)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监管问题

共享经济属于双边市场模式,平台是作为供求双方的代理人出现的,主要发挥的类似公共服务职能,并且平台为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会要求供求双方需要实名注册登记且要实时跟进监控,故平台将大量闲置资源供求双方的个人信息掌握在受理,那么通过相关的大数据技术分析,很多供方个人信息、行踪等信息都会被保罗在平台的监控之下,这将会触及到个人隐私。如果用户隐私被泄露,将会对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如何有效的降低共享经济平台上有关个人隐私及信息在安全方面的风险,需要多种形式的监管才能完成。

(三)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

共享经济作为新经济形式之一,但是其也属于商业模式必然要进行征税,要想征税征缴就要确定纳税的主体、税率和课税对象,但是从现实来看,征税所要确定的主体、税率和对象均无法确定。如共享经济纳税主体哟支付平台、交易平台和资源的供给方,但是平台中的用户多数都是虚拟账户,个人信息不完备,且都未相关部门备案,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因而,上述主体不是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人;如征税对象无法确定。只要确定课税对象才能确定征税的界限,才能够划分税种,并进行征税。但是共享经济将这些可征税的对象都糅合在一起,使得能够征税的对象复杂化;如税率无法确定,税率是基于课税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共享经济的征税的对象都十分的复杂,导致税率确定出现极大的模糊性。

三、构建共享经济的法律制度

(一)明确共享经济中主体的法律地位

共享经济中涉及到供求双方和平台,那么要对三者法律地位进行明确才能够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第一,需求方。需求方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实质上还是消费者,那么就享有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第二,供应方。闲置资源的提供方作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者,和需求方之间是交易关系,那么在交易后的履行中要出现侵权、违约等问题,那么要承担直接责任和过错责任。但是要注意到现有很多资源提供者已经专门从事此类的服务,如专职司机。那么就要该类群体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应的明确。根据提供服务的时间、收入和频率划分权利义务;要根据是否专门从事该职业,设置比例限制,要求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才可作为供求方。第三,平台。供求双方在平台上交易,那么就按照平台的规则进行。故平台虽未实际参与到交易中,但是交易中处处有其的身影,那么平台除了具备传统的媒介形式,更是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因此,平台在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即对双方信息的审查、交易是否合规及消费者维权等方面都有责任。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保护信息數据

针对当前共享经济发展中出现问题,法律无法及时调整下,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标准、规范来对此进行规制。如准入设卡。社会中出现的共享网约车出现侵权的案件就是进入门槛过低,使得消费对共享经济的安全度产生质疑。基于此,平台行业可以设置信用累计机制,对供求双方的信息审核以外,还有对双方每一次的交易行为评价、侵权和违约等行为进行记录,设置一个上限,如果有人超限就给予禁止。此外,为了保护好个人信息的安全,要对平台进行限制,平台在获取用户信息必然先获得用户的同意,并采用相关的技术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并不定期对平台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平台保护用户信息的实时性。

(三)完善共享经济税收征管制度

针对共享经济的特点,我们国家有必要进行税制创先,如开通网上税务客户端,公示缴税的条例、流程和纳税办法,根据参与者每次交易的类型、金额税制纳税申报,自动进行计算并由平台进行代扣代缴,这样不仅可以方便群众,也可以有效减少税源的流失。另外,针对共享经济可以设置相应的税收监管机制来监控征税,根据资源提供方在平台上服务的收入、频率和时间综合进行考虑,设置动态评价体系。假如提供者是在平台上是谋生,那么要根据其收入情况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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