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发展研究

2019-09-10 20:25康磊
青年生活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发展

【摘要】: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自2014年开始进行试点运行,其运行时间已有近4年。刑事速裁程序具有以下优点:能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其面临着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难题。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此就显得尤为重要。值班律师能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其诉讼权利。

【關键词】:刑事速裁程序 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制度 发展

1.前言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贫富差距的扩大,各类风险,矛盾也急剧增加。在此趋势下,刑法立法观从传统刑法观转向积极主义、功利主义,刑法与政策的联系也愈发紧密。目前的刑法立法拓宽了处罚领域,从消极的法益保护转向积极的法益保护,降低了犯罪的门槛[1]。刑事案件的上升与犯罪人数的增加是必然的结果。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行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刑事速裁程序面临着被告人权益保护不足的困境。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是否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等关键性程序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服务。因此,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设立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法院、看守所等地设置固定办公场所,不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情标准,在警察询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帮助的律师。[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问题,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期达到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目的。

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三种。司法实践中,速裁程序具有低上诉率、低发改率、高服判息诉率、高撤诉率等特点,一审终审率为九成左右。[3]人民法院受理速裁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速裁程序开庭时间较其他程序缩短为10分钟以内,法院基本上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一般采取当庭宣判的模式。速裁案件大部分审理的工作都是通过法官庭前阅卷完成,由此可见速裁程序对案件的审理只做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速裁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其偏向于追求诉讼效率。被追诉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后,将承受失去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种极为重要的诉讼权利的代价。

依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的规定,选择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关键是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是否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因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天然威慑力而处于被动状态和劣势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使得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这两种因素的作用下,被追诉人极易罔顾适用速裁程序的后果而选择以速裁程序作为审判程序,造成虚假的“自愿认罪认罚”和“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

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意见有疑问时,值班律师可及时介入。值班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见,向他们释明速裁程序的适用程序和适用后果,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程序的适用风险。

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面临着的挑战

值班律师的运行模式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及时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主。我国各地律师资源极为不均衡,为提高律师资源的利用效率,律师值班可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现场值班与网络值班、电话值班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适用。

目前,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新兴的审判,实行范围较窄、实行时间也较短,司法实践与顶层设想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也面临着实践中的困境。首先,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受制于刑事速裁程序本身的适用。由于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禁止条件较多。有的案件是起诉和审判期限过短,有的是需要判决缓刑的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间比较短且程序复杂,有的是起诉前审查工作量加大。上述因素与速裁案件适用范围过窄和限制条件苛刻等叠加,使得速裁程序的实际适用率总体上比预期低导致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并不高。例如,根据对某法院的同期案件统计,满足速裁程序的案件有110件,但是实际应用只有25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仅为22.73%。[4]

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参与度不高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值班律师仅仅提供法律帮助,而非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并不完整,值班律师不同于法律援助律师,不能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无辩护的资格,因此值班律师就不具有阅卷的权利、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代为申诉控告的权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欠缺导致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当事人宁愿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或付费聘请辩护律师而拒绝申请无偿服务的值班律师。

因值班律师无偿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所以值班律师的收入来源来自于政府补贴。各个试点地区都会在地方财政中拨出专用款,用于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偿。但这种经济补偿是有限的,例如,《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值班律师每人每天补助为100-150元,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每案补贴800-1500元。《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值班律师每人每天300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补贴1000-2000元。值班律师的补贴相对于法律援助律师是较少的,且受地方经济条件的制约。值班律师较少的补贴打击了其工作积极性,财政投入的不足也导致了很少有律师将值班律师作为专职工作。

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发展方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部分辩护人化

在由上文论述可知现阶段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主要面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缺失困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部分辩护人化是刑事速裁程序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们要明确的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不同于普通的值班律师,他们所要承担的工作职责是不同的。普通的值班律师仅负责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代理控告等基本法律服務,而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需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这就要求在现有值班律师权利的基础上赋予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以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使其部分辩护人化。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目的是提升司法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将主要的司法资源集中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上。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兼顾司法公正,就必须保证速裁程序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刑事速裁程序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这就要求值班律师应查阅有关被告人案卷材料,收集、掌握有关证据,对案件事实有较为充分、详细的认知。有了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了解,值班律师才能据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选择速裁程序的建议,与公诉机关就量刑进行有效的协商。赋予值班律师以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以及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自愿性,降低速裁程序适用的风险,也能切实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需要明晰的是,并不需要使值班律师完全辩护人化。因为,值班律师不同于普通的刑事律师,其为被告人提供的是无偿法律帮助服务,速裁程序也有其为轻微刑事案件、开庭时间短、开庭只做形式审查的特点。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量刑协商权是其必须具备的三个权利。这三个诉讼权利已能满足值班律师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作出明确的判断。进而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下能作出是否认罪认罚以及是否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选择。综上所述,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部分辩护人化一定是其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周光权.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J].法学研究,2016,(4).

[2]郑自文.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J].中国司法,2006,(12)

[3]方俊民:从宽从简:刑事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可行性分析[A].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

[4]原立荣. 刑事速裁程序实证研究-以(市)区为分析样本[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6,(1).

作者简介:康磊(1995.11—),男,四川省旺苍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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