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凌 凌晓苏 李俊姚 马文馨 王晓双 任静
律师职业一样,伴随着国家民主和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发展,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当今社会,公众对于律师行业存在误解。本课题小组立足社会现状,以问卷和采访调查形式,综合法律职业从事者与社会大众的认知观点和态度,从社会实际出发,考察问题,力求弥合。
一、公众对律师职业内涵的误解
通过分析调查与文献数据,我们发现,公众对律师这一行业存在误解,对出庭律师的总体印象尤为不好,用宋丹丹女士的表述方式,“怎么是不好呢?那是相当不好[1]”。
第一,律师的工作性质。根据统计数据可知,29. 05% 的被调查者依旧认为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16. 92%的表示不清楚[2]。第二,律师的知识储备以及运用形式。公众认为律师主要知识在于丰厚的法律条文储备,忽视律师团队为了应诉进行的更加专业化的准备。第三,律师的专业性体现。部分普通民众认为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胜诉。而事实上,律师水平并不能简单依照诉讼结果来衡量。第四,律师的作用。部分普通民众对律师的作用认识不清,人们普遍认为律师是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工作者。第五,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收入水平。大多数人认为律师收入可观。不少认为律师一个案子能收几十万、几百万的律师费。并且因此对请律师望而却步。第六,律师的收费款目。面对高额的代理费,不少公众会认为律师是在乱收费,仅仅是唯利是图,乘人之危[3]。咨询阶段不应当收费。第七,律师的社会形象。社会上不乏存在对律师这样的评价:职业撒谎者”“注定内讧者”[4]。
二、律师职业内涵的影响因素
这些偏见、误解来源于相互的不了解,律师职业内涵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在此,我们主要选取以下方面进行解释,以更好地理解律师职业内涵。
第一,从法律规范的要求方面看,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用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我国律师职业伦理法律规范,律师首先应当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明辨是非,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合理判断。
第二,从社会的要求看,律师的社会责任[6],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要求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而要实现这四点律师也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第三,从行业的要求看,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律师行业的地位[7],不同层级的城市各有不同;基层地区的律师地位偏低,人们认识不到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而大城市地区的律师地位较能得到群众认可。二是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2006年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行业的收费加以规范后,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轄市等根据此办法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三是律师行业的管理制度主要依靠律师协会,但其作为社会团体并不能真正做到保护律师权利。
第四,从委托人的要求的方面看,律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应当诚实守信,帮助委托人分析案情,了解案情,及时解答委托人的疑惑。同时,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信息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私自泄漏。
三、律师职业内涵与公众心理预期出现分歧的原因
1.历史原因
律师制度来源海外,中国固有文化对于争议的解决侧重“以和为重”,将法律与生活道德联结,这种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了当代人。同时,公众对于律师这一行业的专业性、操作性了解较少导致“隔阂”的存在。
2.当前法制环境
我国法制发展起步较晚,法制发展尚不全面,法治普遍观念仍然缺乏。并且对律师权益保障较少。《律师法》没有从根本上保障律师的权利。在权力主宰社会下,公众一定程度上忽视其非物质智力成果的付出。部分媒体舆论不利倾向报道也使律师往往被视为负面角色。
3.律师素质
部分律师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出现违法办案、对于当事人的虚假承诺等情况。再之本身能力不强,没有终身学习的意识等多种情况,拉低了律师行业队伍的素质[8]。
4.对法律行业成本忽视
法律行业需要投入巨大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大学四年取得毕业证书、参与“天下第一考”获得从业资格,在律师所实习期间基本没有收入,成为真正意义上执业律师,需要经过大约3-5年的煎熬,逐渐培养出法律思维,形成法律语言。
四、调和分歧的方法
在宣传教育方面,开展普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既有助于社区普法工作的开展,又能让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在手机端,PC端等,进行一些正面的向上的引导。
在律师机制方面,应当完善律师监督机制,避免行业恶意竞争,使职业工作可量化(比如完成工作的熟练度)。同时,应当进一步汲取美国律师惩戒制度的思路。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及公益性。具体内容和实践方式有多种多样,如为国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制定律师在诉辩中的行为规则等。还应当完善律师的培养制度,在律师准入标准、资格考试制度以及实习制度等方面进行设计。另外,可以改变以往律师计案提成报酬方式,可以实行律师统一评级。外部方面,使律师受到多重的监管体制机制的管理。内部从律师事务所做起。并且要受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监管。
在社会环境方面,我们初步考虑,可以从法学教育中的“临床诊断式教学”模式、“预付律师费的服务”模式——一种法律保险的形式、努力培育社区法律服务的志愿队伍等方面考虑。
参考文献:
[1]朱苏力,中国法律界最缺的是良知[R].2008.12.6
[2]王芳,公众对辩护律师作用认识误区的反思[J].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1 期
[3]卢晓鹏,律师职业的困境与出路[D].西南政法大学,2010.
[4]吕良彪律师;大众对律师的10大误解http://www.sohu.com/a/193342742_658337
[5]何小婷,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7
[6]曾玥,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律师社会责任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2
[7]邓天江,律师收费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律师,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2017.4
[8]何华明,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和建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