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津晶
摘 要:本文分析了在新税法下,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法,通过将年终奖与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的拆分组合,在总收入不减少的情况下,不违背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情形下,快速准确的确定年终奖金额,实现员工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 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及计税规则
(一)基本规定
2019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新税法较旧税法主要发生了重大变化,提出了“综合所得”概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变化为:
1、新个税税率表发生变化,我国新个税的应纳税额依然是划分为7个级数,各级对于的税率也未发生变化,但是各级直接的应纳税额范围有所不同,如下图:
2、2019年实施的是累计预扣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来计算出预扣税款,并需要按月进行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3、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如果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房屋贷款利息、赡养老人方面的费用支出,那么可以在扣除起征点和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再享受专项附加抵扣,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二)一次性年终奖的规定
2019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为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此通知的规定,为年终奖个税筹划提供了制度的支持,也为年终奖个税如何发放,如何筹划,提出了待解决的问题。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现状
对部分员工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
例如:某员工“年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下文省略为“年应税工资”)为30000元,年终奖为45000元,假设本年度尚未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政策。按照三种工资发放的方法,个税缴纳和实际到手收入情况分别为:
1、不筹划:年应税工资为30000元,年终奖为45000元,年工资纳税30000×3%=900元;年终奖45000/12=3750,适用税率10%,年终奖纳税45000×10%-210=4290元。合计纳税900+4290=5190元,实际到手年收入为30000+45000-5190=69810元;
2、筹划1:按照年应税工资30000元,年终奖45000元全部计入工资计税,合计纳税(30000+45000)*35%-7160=19090,实际到手年收入为30000+45000-19090=55910元;
3、筹划2:按照年应税工资30000元,12月度奖金9000元且计入工资计税,年终奖为36000元,年工资纳税为(30000+9000)×10%-2520=1380,年终奖纳税37500×3%=1080.合计纳税1380+1080=2460,实际到手年收入为30000+45000-2460=72540元;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方式的实际到手金额分别为69810元、55910元、72540元,其中筹划2比不筹划多了2730元,比筹划1多了16630元。
三、结合全年工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思路,主要是依据年终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通过对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的线性关系在数学上证明了,在年终奖3年过渡期间,对于全年收入的规划上,确实存在一个年终奖发放的数额能实现全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如何寻找这个数值呢,通过数学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实现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点一定是在年终奖税率跳档的点。因此,通过年终奖税率跳档点的测算,我们就可以很方便地针对各种情况的年收入总额,找到实现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发放方案。
按照全年薪资发放方式,可将年薪资分为全年工资和年终奖两个部分,那么全年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地由这两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构成,如下式所示:G(x)=f(x)+g(A-x)(x≥0,A-x≥0)其中:x为年应税工资(如无特殊说明,以下工资和收入均指扣除保险等合理费用但未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f(x)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年工资个人所得税额,A为全年收入,g(A-x)为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计算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额,G(x)为全年个人所得税额。
考虑到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所以对全年收入小于60000元,即应税收入小于或等于0,个税税额为0,低于这个数额筹划意义不大,所以本文仅对年收入大于60000元的薪资进行筹划。
1.首先依据年终奖金额判断其所适用的税率,然后对年终奖不分解,应税工资也不变化,形成筹划方案一。
2.其次奖年终奖全部合并工资计税,形成方案二。
3.再按照年终奖适用税率降一级后,将年终奖分解为降一级后应纳税所得额的边界最大值,余下的年终奖以月度奖金的形式并入工资合并计税,形成方案三,以此类推,形成方案四、五等。
4.最后求上述方案中G(x)最小值对应的年终奖金额,和月度奖金金额,即为最优薪资组合。
四、基于EXCEL公式,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按照上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如果一个人的年收入总数一定,如果月奖与年终奖不平衡的话存在税负轻重的问题,本文以本企业年薪人员收入为例,为大家举例如何筹划。
例如:张三年收入41000元,应税工资25000元,年终奖160000元,现按照上述个税筹划思路形成以下筹划方案:
方案名称 月度奖金 年终奖 年终奖税率 年税率
方案一 0 160000 20% 63670
方案二 160000 0 - 70580
方案三 16000 144000 10% 50470
方案四 124000 36000 3% 62660
由此可见,方案三的税负最低,故此人的最优薪资组合为年终奖发放144000元,年应税工资25000元,12月度奖金为16000元。
五、结论
不同的工资薪金,不同的年终奖,通过用上述的筹划,一方面可以大大减轻工作量;另一方面可以快速準确地作出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