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要有法治底色

2019-09-10 07:22胡明宝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19年9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合法性合法

胡明宝

村规民约是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着村庄的具体社会实践。民间法作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不应与国家法相抵触冲突。而笔者在基层调研走访时发现,当下,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去年,河北省某村制定了一张“明白纸”规定,“彩礼不得超过2万元,如若违反,经举报情况属实,按贩卖妇女和诈骗罪论处。”此类村规民约,既没有法定的权限,也未经法定的程序,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这种村规民约不仅对村民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更不利于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

第二,违背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浙江某村村规民约规定,若村民在未经村“两委”许可的情况下上访,就要扣除1-10年粮食补贴不等。粮食补贴是国家对种田农户的补贴,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推进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该项补贴不能与村民除种田外的其他行为挂钩,村规民约更无权加以限制。

第三,侵害村民的法定权利。在海南省某村,村规民约规定,禁止村民在本村水库电鱼,村里“青年会”若发现肇事者,有权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的处罚。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处罚权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而《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有了非常严格的程序,非是村规民约能够自治约定的范畴。

“合法性”是村规民约的底线要求。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是村民自治的产物。只有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村规民约”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合法”的村规民约,才具有法律效力,村民才理所当然地受其约束。

这几年,违法的村规民约屡见报端,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缺陷不是个例,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究其原因,一是乡镇政府层面的审核监管责任不明确;乡镇一级政府承担了大量而繁杂的基层工作,往往抓大放小、捡重去轻,忽视了对村规民约此种村庄自治领域细节工作的管理;二是“一村一顾问”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或者流于形式,法律顾问专注于集体纠纷或者村民个案的解决,主动、积极审核村规民约的意识不强,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约束;三是村干部的领导水平不足,法治意识不强,村规民约不仅不能体现广大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甚至成为他们滥用权力的工具。

2018年底,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我们不妨借此契机,来涂繪好村规民约的法治底色。(据《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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