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雾霾”已经成为大城市的代名词,频繁出现在各种新闻报道中。为了提升环境质量,政府采取了汽车限号和关停污染严重的工厂等措施,但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要想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就需要從源头上入手,即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控制。
关键词:政府视角;排污权交易;现状
1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环境污染逐渐成为全球性问题。怎样才能在保证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提升环境保障质量,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课题。经过最近几年的研究,排污权交易成为世界公认的解决环境外部问题的关键点之一。
2 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排污权总量指标测定中存在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够通过逐年降低市场上可用的排污权总量的方式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从而达到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第一,污染物的具体排放量难以有效确定,若将总量定的太高,就降低了约束污染的能力,从而达不到保护环境的效果,但是若将标准定的太低,就会对地区经济发展产生限制性作用。第二,达到排污权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就是对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精确计算和测量,但是只有确定了环境总容量之后,才能对市场上流通的排污权数量进行确定,如果对企业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不能准确测量,就难以发挥总量控制的约束力。
2.2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对于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一直存在两项限制性因素,其一怎样保证地区与行业之间分配的公平性,其二是初始分配方式的选择。其中,在行业和地区的分配上,政府对如何进行公平的和可持续的分配并没有制定相关标准,通常都是参考企业历史排污数据和当地经济发展形式进行分配的。由于当前我国排污权交易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区之间的排污权竞争矛盾还不突出,但是,排污权交易系统的扩展是大势所趋。此外,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保护主义长期存在,因此政府必须用战略性的眼光对排污权在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公平性分配问题进行有效考虑。其次,在初始分配方式的选择上,通常政府会采取三种方式,即拍卖分配方式、免费分配方式,以及二者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一些学者研究表明,免费分配方式尽管容易推行,但会损失社会福利,同时还会降低企业的生产能力,对正常的市场竞争造成影响,而拍卖分配方式可能会使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但是能够提高分配效率,有助于构建完善的排污权市场交易体系[1]。
3 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3.1 市场主体缺乏
企业是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的主体,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处于试点阶段,市场主体还比较少,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是法律不健全。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在法律上的重视程度还比较低,无论是对市场主体、排污权还是交易制度等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另外,我国当前以自愿减排政策为主,缺乏强制性,因此使企业的参与性不高。其二是金融机构的缺位。排污权交易让企业增加了成本压力,形成进入壁垒,为了缓解企业压力,金融机构就可以发行相关的金融产品。其三是排污权交易政策缺乏理解。相关研究显示,多数企业并非没有意愿参与排污权交易,而是对其不够了解。这就让其产生了未知的恐惧,从而使得市场交易主体较少。
3.2 市场“惜售”现象严重
现阶段,在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中,政府仍然占主导地位大多数交易都是政府促成的,这就削弱了市场信号对交易价格的指导作用,使得企业不能参考现有的市场价格进行预测与决策,使得排污权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增加。由于交易价格的波动,使得排污权交易总量逐年下降,企业对未来价格预期普遍过高,但是实际市场上交易价格又太低,就使得二级市场“惜售”现象较为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于市场制度有关,因为在试点阶段未来维护市场的稳定,就需要政府介入,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政府的过度干预只会对其发展形成限制,最终导致价格扭曲。
4 结论与对策
4.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在立法上,要确定排污权的地位,对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对各种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参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内容,完善法规体系的建设,对排污权交易制定统一的分配方式、指标核定标准和使用年限等,让排污权交易可以跨地区进行。
4.2 合理选择初始分配方式
政府在对初始排污权进行分配时,需要对两种分配方式进行综合运用,短期内使用免费分配方式,将拍卖方式作为辅助手段,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渐提升拍卖分配方式的应用频率,直到可以完全使用拍卖分配方式,最后将免费分配方式淘汰掉。在初期使用免费分配方式时,需政府需要对环境承载力和历史数据进行充分研究,在既定的总量基础上分一部分满足新建企业成长的要求,对于老企业,要制定减排最低限度,并强制执行,及时关停减排量不达标的企业。
4.3 形成科学的市场调控系统
为了更好的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就需要形成一个有效的市场调控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其一,对企业实际排污浓度和具体数量进行检测,对违法偷排的企业进行查处和惩罚,这就需要政府鼓励技术研发和设备引进,提升数据获取的真实性和精确性;其二,对二级市场上的排污权交易信息进行实时监测,保证排污权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严禁非法交易;其三,划分排污权总量核定机构、企业排污量监控机构和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督机构,让这三个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降低“权利寻租”问题发生的可能性[2]。
4.4 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入
当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较少,因此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督促企业节能减排,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排污权交易中,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企业采购排污设备和研发排污技术的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给企业减轻后顾之忧。
4.5 鼓励群众参与
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对于排污权交易来说,有效的社会监督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政府可以从社会责任和经济利益两个角度对社会公众进行引导,让公众发现排污权交易与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从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降低政府监督成本,提升监督效率。
参考文献:
[1]赵文会.初始排污权分配理论研究综述[J].工业技术经济,2008,(08):111-113.
[2]韩洪云,胡应得.浙江省企业排污权交易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11,(03):510-515.
(作者单位:衡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作者简介:刘建风(1970年12月),女,汉族,河北衡水,大学,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