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翻译研究

2019-09-10 07:22:44邱吟佳
校园英语·月末 2019年9期
关键词:功能对等理论翻译

【摘要】法律翻译是实用文翻译领域里难度较大的一个分支,源语与目的语之间在语言、语用和国家法律文化三个层面的差异,给译者制造了一条难以翻越的鸿沟。本文基于功能对等理论视角,剖析汉英法律文本的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本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评述,以期指导翻译实践,丰富和发展法律英译研究。

【关键词】功能对等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翻译

【作者简介】邱吟佳(1991-),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翻译理论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规范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的基本法律。它既涉及我国公民、法人和民事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事宜,也帮助外国政府机关、组织及个人全面、准确地了解中国法律,为在贸易往来等提供法律依据。其译本质量关系到外国人对该法的准确理解和全面执行,因此在翻译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语言的表达规范,实现法律概念和效力的对等。在有关法律文本翻译的众多理论中,功能对等理论被认为是最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之一,在法律翻译实践中的运用颇为广泛。

一、法律文本语言特征及其翻译概述

法律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律思想和法律信息的物质化载体。法律文本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用词准确规范,真实贴切,囊括大量的法律术语和惯用语;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拥有完整的体系,篇章结构讲究层次,表达简明扼要;表达方式多以叙述、说明和论证的为主。总结来说具有准确、严密、朴实、庄严的特征。

法律翻译则是不同体系法律文本在各国语言间转换的活动。我国的法律翻译始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发展至今,囊括条约、法规、诉状、合同、行政表格等诸多内容的翻译以及法庭口译,要求译者通晓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三个领域的知识。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并且有着不同于文学翻译和其他非文学翻译的特点。Susan Sarcevic认为法律翻译并不是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在不同语言中进行更迭替换的简单过程,而是一种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步进行的双重工作。即法律翻译应具有法律效应。因此,除了遵循如 “信、达、雅”等翻译的通用原则,也应参考制定针对法律文本的特定翻译原则。长期以来,法律翻译工作者受传统的“忠实于原文”的翻译原则所束缚,部分语言学家认为法律文本必须直译。Weisflog认为法律翻译“几乎无法意译”,认为“追求尽可能形式对等是人们所期望的,即使不必要”。然而,法律文本所表述的是一种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若过度追求形式对等的直译,恐将有损法律文书原本的准确、规范性,无法做到真正的“忠实于原文”。近年来,部分国内学者提出了针对法律翻译的独立原则,例如杜金榜提出的“准确性、公正性、合适性”原则,邱贵溪提出的“使用庄严词语,精练性,术语一致性”等原则。近年来,译界的关注点从语码转换向文化转换迁移,法律翻译更被视作是跨文化活动。译者翻译时被要求考虑社会文化的语境因素,即法律文化。彭红兵、张新红站在语用学视角,提出了“原语文本功能决定法律翻译、法律翻译是法律机制中的交际行为、译文传达原文的法律意图”等法律翻译语用原则。

法律译界对于法律文本英译汉的研究较多,而对汉译英这个领域的研究却相对薄弱。与其他领域的翻译(尤其是文学翻译)相比,国内的法律翻译研究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落后不少,且当前的探讨大都停留在表层的策略技巧上。研究立法文本汉译英是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笔者在此选取《民法通则》的三个译本(亚LAB、澳CCH、美CLR)进行剖析,以期指导翻译实践,丰富和发展法律英译研究。

二、功能对等理论简述

西方“现代翻译理论之父”尤金奈达所持有的翻译观点,在各国译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秉承着翻译是再现交际效果而不仅仅是文本匹配这一理念,奈达提出翻译的本质是“用最贴近的自然对等语在译语中再现源语的信息”。这便是“动态对等”理论的根基。这种以译文读者为导向的翻译思路和以源语为导向,强调严格忠实于原文的“形式对等”思路截然不同。翻译的评判标准转向译文读者,译文之于译文读者的关系能否和原文之于源语读者间的关系相一致,才是检验翻译效果的关键。在此观点指引下,译者应首先关注语义(信息的再现),其次才是风格。基于语言的不同层次结构,奈达把这种“对等”进一步细述为词汇对等、句法对等、篇章对等和文体对等。

为了避免人们把 “动态对等”的理念误解为自由翻译,以及应对部分学者对于过分强调内容对等而彻底抛弃形式所提出的质疑,奈达随后将“动态对等”的表述升级为“功能对等”。他肯定了形式对等在某些文体翻译(如诗歌)中的必要性,认同形式对等与功能对等可以呈现出一种互补的关系。根据译文读者对译文产生反应的程度,他划分出最低层次的对等和最高层次的对等。 Sarcevic则最先在法律翻译领域为功能对等作出诠释,即:目标法律体系应具有与源法律体系相同功能的概念和惯例。法律翻译的首要目的是保证法律效力的实现。因此,译者必须保证法律译文读者能以和原文读者诠释法律原文相同的方式去诠释法律译文。法律翻译被公认为是最受形式限制的翻译,语言层面的轻微变动会通过意义或效果的变化影响到内容。但法律译者仍然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空间,筛选和译语一致的词语、搭配和句法去实现法律意图。

三、功能对等理论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本的分析

1.词汇对等。词是最小的语言单位,是对等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因素。英语和汉语本身都存在一词多义现象。在实际翻译中,也存在完全对等、部分对等和无对等词的情况。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詞汇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包括次序的变化、词性的转换等。除把握好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还要照顾到英语文化,如此方可使英文读者掌握准确的法条信息,实现法律效果。

例1:第65条:……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译文:Article 65: ……Where the entrustment of agency is in writing, the power of attorney shall clearly state the agent’s name…... (LAB)

评析:基于法律体制、文化传统、民族心理和思维方式的不同,中英法律术语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对等。个别译本把“授权委托书”译成“document  entrusting  power  of  agency”,尽管意思得当,诠释了授权委托书的概念,却平淡冗长,不能算是标准的法律术语。还有译本受德译英的影响,译作“power  of  agency”,即代理权的意思,和“授权委托书”也不是一回事。power of attorney在牛津词典中被诠释为“a formal instrument by which one person empowers another to act on his behalf, either generally or in specific circumstances”,和“授权委托书”的概念相当。故这个版本的译法和源语术语最为贴切,也体现出法律文化层面的转换。

2.句法对等。奈达指出译者应尊重原文特点,在有必要时进行任何形式的结构调整,以期准确表达原文[2]。法律英译时尤其应注意到英语形合和汉语意合的区别在法律文本中的体现。如,汉语法律文本多使用祈使句、无主句和主动语态;句子表达简洁、精练,多有省略。而英语法律文本多陈述句和被动语态,以表达内容的客观性;结构上长句使用频率高,句内限定性和修饰性成分多。在英译时,应适当地调整语句顺序,重置结构,从而使译文通顺易懂、流畅自如、符合英文规范。

例2: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译文:Article 14: The guardian of a person withou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shall be his agent ad item. (LAB)

评析:本例翻译亮点在于短句的整合和重复信息的删减。如若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译作a person without the capacity和a person with limited capacity则显得赘余。对于大部分成分相同的平行结构,用一个person来整合,简洁明了,重点突出,更易于为译语读者所接受。值得注意的是,without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意指“无限制民事行为”,并不绝对等同于原文的“无民事行为”。此处改译为person of limited or no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效果更佳。

3.篇章对等和文体对等。篇章是高于句子层次的语言单位。篇章对等的意义在于除关注语言本身形式之外,还要让语言在特定语境中更好地体现其意义和功能。法律文本的翻译对上下文语境的把握尤为关键。法律法规的完整体系不是靠法律条目的简单叠加罗列。其机构上周密严谨、层次分明的特征也应在翻译中体现出来。因此要运用连贯性原则,使译文同时做到语内连贯和语际连贯。文体对等作为四个层次中的最高层次,要求展现不同领域文本自身独特的语言特色。英汉法律文体均为庄严文体。其实用性不同于以审美愉悦为目的的文艺作品,应展现出风格严肃性、措辞严谨性和表述简练的特征。但从翻译美学的视角来看,法律语言的诗性特征和结构之美同样可以通过译者高超的翻译技巧再现出来,使译文符合读者的民族心理和接受心态,从而具有审美效应。

例3: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译文:Article 11: A citizen attains majority at the age of eighteen. He possesses full capacity for civil acts……(CCH)

Article 12: A minor of ten or more years of age is a person of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acts and may engage in civil activities commensurate with his age and intellect…… (CCH)

评析:“成年人”可译作adult或major。第11条中对成年概念的表述为attains majority,故第12条中对未成年人的翻译选择了和之照应的minor,以此做到了上下文前后对应。

例4:第66条:……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译文:Article 66: ……If a third party performs a civil act with an actor while aware that the actor is without agency rights, is exceeding his scope of authority or that such authority has terminated, and thereby causes damage to another person, the third party and the actor shall bear joint liability.  (CCH)

评析:使用古体词来指代法律文件的某一部分或合约双方,是法律英语的显著特征。最常见的形式是副词here, there, where与介词构成的复合词。该译例中出现的thereby作“据此”(by that)理解,扮演承上启下的作用。此类词语的使用一方面对法律语言的准确、细致与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能突出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四、结语

本文简述了法律文本语言特征及其翻译概况,及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体系,并从对等的四个层次对民法通则几个英译版做了分析梳理。奈达的对等理论阐释了翻譯是一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活动。法律翻译作为翻译研究中一个比较年轻的领域,跨越多个学科, 以译文的理解程度和实施效果为关键参考标准,加上中西法律文化间的巨大差异, 对译者的要求普遍较高。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中国立法文本翻译工作,有助于提升中国法律在海外的形象。经过研究证明,功能对等理论和法律翻译之间有着较高的契合度,可在宏观角度指导法律翻译实践。优秀的译作不论是语言形式还是文化内涵都能再现源语的风格和精神。法律译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翻译能力,努力寻找合适的语言载体,再现源语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取得译语和源语在法律功能上对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Nida E A. Science of Translation[J]. Language,1969,45(3):483-498.

[2]Nida E A, Taber C 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M]. Brill,2003.

[3]Susan Sarcevic.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4]Weisflog W E. Problems of legal translation[M]. 1987.

[5]杜金榜.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J].中国翻译,2004(3): 72-76.

[6]彭红兵,张新红.英汉法律翻译的语用原则[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147-150.

[7]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J].中国科技翻译,2000(2): 14-17.

[8]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90-97.

[9]尤金·奈达,严久生译.语言文化与翻译[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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