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建军
“教育惩戒”是教育生态中的一个短板,是老师们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的一个灰色地带。记得听一位母亲说过,“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在学校里被老师体罚,可是也不希望当他犯错的时候,老师不问不管”。
语句虽短,但是信息量不小。教育的主体———老师、学校、孩子、家长都在其中。经常上热搜等网络的热点关键词———“体罚、不管不问”也夹杂其中。这不仅是这位母亲心里的纠结,更是我们作为老师的无奈和无助。
2019年6月23日,一个重磅级的文件下发。文件出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较早听到有关这个文件的是来自北上广深的一些朋友关注的第17条,即“民办、公办学校全面同时招生,全部摇号……”,而我因着朋友圈看到其中的第14条便被吸引了,因为曾经多年前关注过此类话题,当时的第一感觉就是:老师们的春天到了。这份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提及,相关部门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本文件的发文单位规格极高,是与教育惩戒有关的文件中出台级别最高的一次。从此前的各种法律法规中不难发现,虽都有所指向提及却又泥牛入海,无可奈何。比如1991年9月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10月修订颁布的《教师法》等,以及各省部级文件、通知、规定。此刻,在2020年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本文件,可谓适时出击,举足轻重,意义深远。
2019年7月15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同一天,马云在2019年乡村教师颁奖典礼上,也讲到:“不是老师要惩戒学生,是规矩要惩戒那些学生,学生不是向老师低头,而是要向规则低头,要向真正良好的、有价值观的素质去低头。教育(就像汽车一样)有油门,有油门就得有刹车,惩戒就是教育的刹车。老师没有惩戒的权力,就如同让老师去开一辆没有刹车的汽车。”
其实,“教育惩戒”在教育学、心理学、法理学都有严格界定。我们单从法理学对教育惩戒的界定来看: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我们得区分权利和权力两者的区别。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权力,即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则为越权懒政。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
所以,学生违规,当然要管;屡教不改,必须惩戒!虽然这是一个很好的愿望,但是“教育惩戒”在两种教育的眼里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一是赏识教育。赏识,确实必不可少,但仅仅赏识还不够。赏识教育并非对所有教育对象和教育事件都适合,这是一种教育浪漫主义的尴尬。二是关爱教育。仅有爱是不够的。高尔基曾说过:“爱护自己孩子,是母鸡都会做的事情。”但教育好孩子却是一门艺术,爱得不适当,结果收获了与愿望相反的结果,这是教育温情主义的尴尬。各种溺爱的例子我们见到的还少吗?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学生惩戒?惩戒的方式有哪些?由谁来进行惩戒?是面对全体学生进行惩戒还是对犯错学生私下进行惩戒?如果家长、学生对惩戒有意见怎样处理?处理学生发生了过错怎么办?种种问题,随之而来。
其实,惩戒由来已久,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学校惩戒是指学校行使的如记过、警告等处分,或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授权批准的停学、退学、开除等能带来一定法律效力的处罚。教师则是学校惩戒的具体执行者,主要是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罚,如训诫、斥责、惩罚性值日、惩罚性更正作业、减少或取消某项权利等。教育惩戒,具有教育与制裁的双重性质。
笔者以为,惩戒应该“适时、适法、适度”。适时,即选择最佳时机,及时惩戒,就像我们教育孩子一样,“当天的事情当天完成”,使其产生最大的心理“赎罪”感。适法,要求教育者根据惩戒对象及其错误程度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因材施教。不当的惩戒容易使其“不服”,从而难以产生“戒”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适度,要求教育者在惩戒力度上把握好分寸,宁可不及,不可过度。总之,对学生实施惩戒要谨慎,要制定详细的标准、措施等。
正如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所说:“犯了错误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他们之所以受罚,并非因为他犯了过错,而是为了他不再犯错。”
如果教育工作者举着高高的惩戒大旗,却做着滥用教育惩戒权的小动作,这是事与愿违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造成家校矛盾,成为社会众矢之的都是不可取的。
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但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要把戒尺还给老师。这把戒尺既要有温度,也要有刻度。温度,来自于爱,教育惩戒权就是“因爱赋权”。学校、教师和家长理应在爱孩子这一共同出发点上达成共识。刻度,是让老师能够掌握它的限度和力度。什么时候该动用教育惩戒权,不妨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得细一些、再细一些,让教师管教有据、惩戒有度。
温度和刻度,就是依“法”施惩。教育惩戒的实施对象笔者认为包括七种情形: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经常不能达成小学生日常作息规范;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活动;经常怂恿他人犯错,并借助谎言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经常出现暴力倾向,伤害班级同伴;经常不经过他人同意,随便取用他人的东西;其他(经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可)。
可以预见,谨慎而为的教育惩戒,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做到公开透明:一是召开教师大会,由党政工及各年级就实施教育惩戒制度进行商讨,制定规则;二是举办群体听证,由教师、学生、家长、心理学专家、法律界代表参加;三是启动惩戒仪式,“戒尺进入课堂”,增强仪式感,明确感知惩戒的威仪;四是实践全面惩戒,学生的行为和表现违反了校纪班规,如上课不认真听讲、不遵守课堂纪律、品行不端等等,老师就可以动用戒尺对学生实施轻微惩戒,以达到让学生认识错误、改良习惯、心存敬畏、勤学上进的目的;五是教育惩戒备案,惩戒是神圣的、不可逆的,将受到教育惩戒的每一位学生做好登记备案不可忽视,绝对不能偷工减料。
我们身上担负着培养新时代接班人的重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任重道远,唯有自身以德服人,才能立德树人,所以这把马上就要“到手的戒尺”取用起来首先要感受到它的温度,用起来能明确掌握它的刻度,这样的一把戒尺恐怕才是家长和老师心目中最好的那把。
愿我們都做一位手持戒尺,眼中有光的老师!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居敬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