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玮
一般而言,一分史料说一分话。《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解读》一书认为,史料实证这一学科核心素养,既考查学生依据史料构建历史的实证意识,认识史料的不同类型及其价值,多种渠道获取史料,从中提取有效信息,尝试运用史料作为证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也考查学生能够利用不同类型的史料进行互证,提升学生整理辨析、理解史料的能力。史料入题,既要考虑试题本身的预设,也要考虑预设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生成。下面就以2019年全国卷3第27题为例,浅谈对该题史料入题的一些拙见。试题如下:
27.乾隆时江南地主“所居在城或他州异县,地亩山场皆委之佃户”。苏州甚至出现“土著安业者田不满百亩,余皆佃农也。上田半归于郡城之富户”。由此可知,当时江南
A.土地所有权变更极为频繁
B.农业生产利润微不足道
C.个体农耕为主要生产形式
D.农业中商品化生产普遍
该题以清朝乾隆时期我国古代农业生产为考察对象,通过两段式史料节选的方式,基于高考“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的能力要求,主要考查学生基于时空观念下的史料实证和历史解释。前则史料摘自清代桐城学派方苞的《方望溪全集·集外文》《方望溪先生全集》卷一之《请定经制札子》,后则史料摘自彭方周纂修的《吴郡甫里志》卷5《风俗》,两则史料主要以史料互证的形式,让学生通过自己理性的评判,对乾隆时期江南地区农业生产形式的相关历史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解释。据题意可知,清朝初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南一些地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与乡村、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进一步加强,各地中小市镇也随着手工业商业的发展而迅速兴起。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市场需求和经济作物种植的不断扩大,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得到相应的发展,尤以苏、松、嘉、湖、杭等地为发达。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使农业生产中使用雇工的现象越来越多。尤其是乾隆以后,外出佣工的人越来越多,据刘方霭《请修补城垣勿用民力疏》记载,当时“农民无田可耕则力佃人田,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假以时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在江南地区的农业生产中渐成规模,使得传统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一些经济基础雄厚的江南地主逐渐向生活优裕、条件方便,信息通灵的城市进行移居,逐渐减少自己对农业生产的介入,把自己原先手中拥有的“地亩山场”等生产资料交给佃户打理经营,从而出现了题意中相关史料记载的租佃关系的变动现象。
我国历史上农业生产中的租佃关系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春秋时期,先进农具的广泛使用和耕作动力的变化,使得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个体经营方式逐渐成为可能。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铁制的农业生产工具更加广泛地运用于农业生产中来。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共同演绎下,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某些新兴地主也改变了原先的剥削方式,把自己的私有土地划分成若干小块,出租给农民,以此招徕逃亡的奴隶和破产的平民进行耕种,以此收取地租。这些逃亡的奴隶和破产的贫民,就成為了最早的租佃农。自战国至明清,租佃关系延续了两千多年,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历史的走向。
明末,江南地区封建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顾炎武曾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1]由此不难看出,吴中地区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化,使农业生产中的租佃制度更加盛行。有学者统计,清代后期南方的佃农约占当地总农户的50%~60%,尽管南北存在差异,但当时北方的佃农也占到了总农户的30%~40%。很多地主出于自身利润的考虑,改善雇工的地位和待遇,有的开明的地主甚至把善待雇工看做是增加田庄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商人投资土地、雇工经营农业,特别是面向市场经营经济作物的现象。这一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亦加速了传统农业生产中的租佃关系的发展,使得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传统的实物地租进一步向货币转化。
到了清朝初期,尽管以实物地租作为通行的地租形态,但传统的赋税政策也在与时俱进中进行调整,逐渐综合田赋和丁税的收入,以此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发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1723年雍正元年,清朝政府正式将摊丁入亩的办法推行全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封建社会赋役严重不均的情况,时人评价摊丁之法是“便于穷民不便于富民”[2],“自摊丁之法立,穷民免累”[3],加速了传统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据统计,“货币地租在乾隆朝已经占到了地租总额的 28.7% ,而在嘉庆朝则占到了 26.6% ”[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这一时期的货币地租以其自身特殊的优势得到了社会的逐渐认可。这既意味着农业生产商品化的必需,也意味着传统封建人身依附关系逐渐走向松弛。加之封建国家逐渐取消了对户丁的编审,基本上放弃了对农民的直接控制,原先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获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他们或往内地和边疆从事垦殖和开发,或进入城市充当民营手工业生产中的雇佣工人,进一步瓦解了旧有的农村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对于地主而言,只要佃农的生产行为不影响到其收入,两者间的封建租佃关系就可以继续维系,而至于选择何种形式经营田地则交给佃户自己处理。这样一来,佃农土地经营权利的扩大,使其拥有更多的剩余劳动产品成为可能,同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对社会也起到了扩大再生产、积累财富的作用,便于贫困佃农脱离土地束缚转在市场中寻求依附,从而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和农民脱离土地、离开乡村等现象的发生。农村封建土地关系的日益分化,推动了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对当地地区经济的开发和工商业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网络辐射中心的市镇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城居化对地主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以至于“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什之四五。”[5]城居地主就逐步从农业生产领域退却,平日“田主深居不出,足不及田畴,面不识田户。”[6]种种大量佃农在“土著安业者”田亩上进行耕种的信息莫不表明,在清朝乾隆时期,传统农业生产中的租佃关系继续向前发展。
由题意可知,两则史料共同突出了清朝乾隆时期,江南地区的农业生产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带动下,佃户或佃农在封建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既可以说此时该地区封建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也可以说江南地区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愈发松弛。对于三个非正确选项而言,根据题意“皆委之佃户”“余皆佃农也”可知此时封建租佃关系继续向前发展,而非指向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土地买卖频繁,可以剔除A选项;据江南地主多居城市、“上田半归于郡城之富户”等信息无法说明江南地区的农业生产利润“微不足道”,否定B选项的合理性;同样,仅依靠题意无法判断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和规模,因此D选项“普遍”叙述不正确。虽然题意中亦有“上田半归于郡城之富户”的信息补充,其充其量是对A选项中“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一种误导,言过其实。因而C选项“个体农耕为主要生产形式”就成为了命题者留给我们的正确选项了。
在这里,笔者认为尽管正确选项学生能够根据给定的史料和结合所学知识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但命题者无论是在对题意史料的历史理解,还是对史料的综合使用,都偏离了史料所要反映的历史问题本身。与其突出此时农业生产中的“个体农耕”的主要生产形式,不如直接解释为“佃农经济独立性有所增强”或“封建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因为后者更为符合高考历史选择题命制的一般规律。
当然,以上属于笔者对本题的一家之言。不足之处,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注释】
[1]顾炎武:《日知录·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上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506页。
[2]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八),清刊本。
[3]转引自齐涛主编:《中国古代经济史》,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0-291页。
[4]史志宏:《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21页。
[5]赵锡孝:《徭役议》,《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三)《户政八》 ,道光四年刻本。
[6]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补农书》卷下,《总论》),同治辛末年江苏书局刊本,187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