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苹
法治方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运用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机制处理问题、解决矛盾、推动发展的方法和手段的总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九大报告都重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由此可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问题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整合人力资源,壮大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的法律专家和法律专业大学生、从政法工作岗位退下来的离退休干部、律师、法官与其他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活跃在基层的文艺工作者,让他们的身影活跃在农村、社区、课堂、舞台,活跃在每一处需要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的地方。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既可吸收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又扩大了法治宣传在全社会的影响力,显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生命力。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全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教育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集中专题学法不少于一定次数,市县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学法报告活动。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全面推行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努力从源头上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全面深化述职述廉述法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向上级报告工作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党校法治课程建设。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主体班培训课程,并且按照实际制定课时数量,其他班次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法治学习内容和课时。同时,强化方法创新,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前提和关键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是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树立良法意识。在立法过程中,还要合理配置责、权、利,解决有权无责、有权无利、有责无权等责、权、利失衡的问题。二是建立科学的立法评估制度。立法前要充分论证,实施后要做好“改”“废”等后续工作,使法律真正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尽快完善重点领域的法制建设。
明确法律责任。在立法中设置法律责任条文不仅可以惩治违法行为,防止发生违法现象,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向法治社会的转变。
强化立法监督。建立一套健全的立法监督制度尤为重要,它是整个立法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完善立法监督应着重从监督主体应多样化、完善立法监督的内容、完善立法监督的方式几个方面入手。
建立和完善正常利益表达机制及利益均衡机制。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健全完善利益訴求表达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工作,完善引导群众合法维权首选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推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工作室制度,推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此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电子政务等多种方式拓宽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形成解决矛盾冲突的新模式。
提高各级政府依法决策和严格执法的能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公正严格执法,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执法程序,约束和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以严格实施。
加强基层法治机构设置,建立舆情引导和管控的网络监测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保证基层组织运行机制更加规范;必须直面矛盾并正视群众的合理诉求,在法治的框架下求解方为解决问题之根本。同时,健全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和引导机制。分级建立互联网服务和舆情导控综合平台,完善舆情应对处置、综合监管、网络监督响应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研判,及时掌握分析舆情走向。加强网络新闻发言人和专兼职网络评论员、网络管理员队伍建设,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利用博客、微博、网上社区等渠道,加强与网民的在线交流和沟通协商,主动应对社会热点问题。
逐步健全法律服务网络,加强服务资源整合。积极开发法制宣传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设,推进法律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化解矛盾纠纷等信息平台建设,使群众享受到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法律服务中心、站点,依托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窗口,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的法律服务事项,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是从物质上保障法律服务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将法律服务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当中去,建立严格的政府财政拨款制度,设立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同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吸收社会融资,让法律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