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韩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生育一子。不幸的是,儿子此后因病去世。从2014年到2015年,韩某和李某做了3次试管婴儿均告失败。2015年6月,李某再度怀孕,但因胎儿问题,李某于2015年10月做了引产手术。
2016年3月,韩某起诉离婚,当时距离李某终止妊娠手术还未满6个月,后韩某撤诉。2017年4月,韩某诉至一审法院再次要求离婚,李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的原则,应该加强沟通与理解,彼此珍惜现有的婚姻生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韩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后认为,双方婚后共同经历了丧子之痛,其后也曾为孕育后代一起努力。李某身为女性,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亦遭受打击,对此韩某应给予李某更多的包容与理解,正确面对并妥善处理婚姻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努力改善、缓和夫妻关系,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认为其不宜在短期内连续经受丧子、离婚等重大情感打击,判决不准许离婚,并无不当。综合案情,韩某和李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修復和好的可能。
据此,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不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