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协调

2019-09-10 07:22卢博
关键词:言论自由司法独立

卢博

摘 要:近年来,网络发展日新月异,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极大地便利了人們的沟通需求。人们可以很容易的了解到网络传播的信息,当然也包括一些案件信息,特别是触动人们内心的正义观的案件,会很自然的成为舆论热点。这些现象表明网络民意与司法没有很好的协调,反映出了司法公信力的不足。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正确的对待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正确的看待网络民意,坚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树立对法的信仰,进而感受每一个案件中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独立;司法公信力;言论自由

人们的内心有着对正义的朴素的追求,当有事件冒犯到这种追求的时候,很容易就引起人们内心的情感的波动。当一个人以及其恶劣的手段杀人的时候,那么舆论会毫不犹豫的认为应该判处这个人死刑。当一个人以普通的手段杀人的时候,依然会有相当部分言论认为应该判处死刑。所以刑法里的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思考就显得尤为重要,难道判处死刑不应该考虑具体情节吗?当然要考虑情节,而不是单单以结果来论罪刑。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传播变得极为方便,处理好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涉及到网络民意与司法关系的案件很多,笔者以江歌案与药家鑫案为例来探讨。

一、案件与问题

江歌案引发的网络阵势很大,在江歌被陈世峰杀害的事情上,舆论看到了陈世峰的残忍,声称要判处陈世峰死刑。在刘鑫与江歌母亲的争执中,舆论对刘鑫进行无情的声讨。当日本法院没有判决陈世峰死刑的时候,江歌母亲觉得不公平,非正义。

药家鑫案中,对于判处药家鑫死刑的问题,在舆论中亦引发了争议,少数声称药家鑫不应被判处死刑的人也受到了舆论的攻击。

药家鑫案与江歌案都在国内媒体上成为了热点案件,网民在网络上的评论或是在平台发表的意见,更多的其实是情绪的表达,而不是理性的思考,更不是对法律的分析。药家鑫案从审理到死刑的执行用的时间并不算长,或许舆论推动了药家鑫案的进展。而对江歌案的进展与评论,国内的舆论声势浩大,但日本媒体对此案的报道相对少的多。药家鑫案与江歌案还有个共同的特点,都发生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民意调查,多数人均支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其实这两个案件的进展过程中,反映出了我国和日本对于司法的不同的态度,反映出了我国民众对于司法的信赖程度不够,同时,我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司法独立的坚守还有待加强。

二、对网络民意的正确认识

网络的普及为人们提供了对社会事件发声的更为便利的平台,在江歌案与药家鑫案的进程中,媒体争先恐后的加入到对案件的报道中。人们所接触到的事件信息,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更多的是通过媒体了解到的,而媒体在传播事实的过程中,可能会加入自己的价值倾向,难谓绝对客观。特别是一些比较有名的公众号或者微博,在传播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对其接触到的事实进行评论,读者在阅读文章的时候,很可能就会受到作者的评论的影响。特别是当读者尚未了解案件事实的时候,就看到了公众号作者的评论,很可能在继续了解事实的过程中,就带有一种情绪,难以客观的看待事实,甚至于不愿意承认与自己的认识不同的事实。

以江歌案为例,当国内网民看到陈世峰杀害了江歌的时候,基于脑海里杀人偿命的正义观,一心觉得只有判处陈世峰死刑才足以平民愤,其他的刑罚都太轻了。当日本法院没有判处陈世峰死刑的时候,很多网民觉得不理解,甚至于质疑日本法院,而没有考虑日本的司法状况,没有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在面对这些事实时,并没有过多理性的思考,取而代之的是情绪的表达。另外,由于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对于江歌案的情节并没有一下子全部被公众知晓。随后网络上传出刘鑫与江歌母亲的争执,网民看到了刘鑫的无情无义,作为好朋友,难道不要帮忙吗?为什么要落井下石呢?对得起帮助过自己的江歌吗?一系列的责备硬生生的送给了刘鑫。舆论对刘鑫的谴责,又成为了舆论的焦点。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大量的法律以外因素的思考,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独立,甚至会危害法治[1]。社会舆论是不能作为司法的依据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作裁判,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网络民意固然和社会影响相关,社会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舆论的关切,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作出有法律依据的回应,而不是采取沉默的态度或者积极地迎合。

虽然网络民意有时候有一种冲动性在,但是可以很好的监督司法机关职责的履行。司法机关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地作出法律回应,引导舆论导向。当下,我国正迈步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需要有良法,良法当关切公众的情感。法律需要道德的内在支撑,道德与法律相互促进。与道德、习惯接近的法律规则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得出的裁判更容易得到人们自觉地履行。我们应当看到舆论有情绪表达的一面,也应当看到舆论有促进法的实现的一面,既要尊重公众的言论自由,又要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恰当处理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尤为必要。

三、协调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键——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不同于司法拘束力,司法拘束力是引起普遍服从的强制力量,而司法公信力不仅仅是引起普遍服从的力量,也是引起普遍尊重的力量,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信赖[2]。民众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是首先想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把希望寄托到网络言论上,特别是对于司法裁判的认可度不高,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一方面反映出了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程度不足,这就意味着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民众对待司法的态度与对司法的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积极地作用,司法机关应当审慎的对待社会舆论,深化改革,坚守司法独立,重视每一个个案,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到正义的力量。

(一)坚守司法独立

在面对民众通过舆论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司法机关首先要作到的是坚守司法独立,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人们选择司法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往往内含着对于对于法律的信任,当司法机关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势必会影响人们对于通过司法途径来救济自己权利的信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人们的维护权利意识增强,如果法院顾及行政机关或者上级领导的利益而不能独立的作出裁判,必然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在法治的道路上,坚守司法独立至关重要。

自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以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涉及司法独立,但是基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的司法独立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三权分立主要是为了通过权力之间的制衡,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权利。司法独立有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之分,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包括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独立,法官的独立审判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依法作出公允的裁判,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包括,司法机关不受其他行政与立法方面的干涉,对于案件的裁判,由司法机关独立作出。

我国自古就有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司法独立在我国的确立过程历经坎坷。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与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权利得到良好的保障,良法是前提,当下,我国法制日渐完善,有必要坚守司法独立,依法维护人们的权利,满足人们对于法律的期待,让人们感受到通过司法途径是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慢慢增加对于法律、对于司法的信赖。司法独立要求审判机关能独立做出裁判,我国宪法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时,第一百三十二条使用了监督,此处的监督只是说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的监督,而不是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施加压力干涉裁判的内容。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此处的负责并不是说在审判的过程中接受权利机关的指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法发〔2010〕53号),第八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客观公正,独立思考坚持原则,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第九条规定要尊重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涉及行政机关利益的诉讼中,法院与法官能不能坚守司法独立的原则,能不能公正作出判决,人们的正当权利能不能得到实在的保护,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信赖,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如果,审理的过程中,司法独立的原则受到了动摇,不能中立的裁判,那么自然会出现人们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访的现象,既然是维护人们权利的途径,就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好这一途径。

对于一些个案成为了网络舆论的焦点,如上文所述江歌案与药家鑫案,舆论有不小的波动。司法机关依然不能動摇司法独立的原则,当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裁判,因为网络舆论虽与社会影响相关,但是毕竟专业人员占少数,多数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可能是出于情感而表达自己的态度。

(二)重视个案

三尺寒冰非一日之寒,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不是短时间形成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每一个社会关注的个案,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些影响与法律意识息息相关,事关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程度,个案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在看到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要看到每一个个案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特别是一些比如江歌案、药家鑫案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对这些案件如何处理,审理程序也好,审理方式也好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纵观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司法文化,人们对个案正义有不懈的追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希望审判者能够明察秋毫,能够查清真相。人们在希望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事实上,这是对审判者的能力提出了要求。审判者必须居中裁判,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事实,依法裁判。个案正义不容忽视,必须得到其应该得到的重视。一个律师、一个法官或者检察官,可能在工作的时间里会接触到很多的案子,然而当事人可能一生只接触到一个案子。审判者必须体会到所裁判的案子对于当事人的意义,其所裁判的案子里满含着当事人对于正义的合理期待。

当下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是难免的,在交往的过程中,就很容易发生争执,或者说纠纷。在发生矛盾时,可以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宽容来化解矛盾,也可以协商解决纠纷,但是当宽容与协商解决不了的时候?如何来处理纠纷呢?那么调节、仲裁、诉讼是待选的救济途径。诉讼是最后的维护权利的防线,当事人把剩余的期望都放到了这一途径,司法必须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理期待,满足正义公平的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审慎的对待每一个案件,让每一个案件都充满正义的光芒。另外,让一件件有影响的个案成为全社会的“法治公开课”,才能逐渐使司法与舆论的的关系良性发展[3]。日积月累,司法公信力会逐渐提高。

(三)司法公开并积极回应舆论关切

美国著名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又恰当的说明了公开、透明的重要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公开进行,特殊情况除外。公开司法的过程,有利于人们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有利于人们对于司法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对于提高公信力,协调网络民意与司法之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法发〔2018〕20号),肯定了近年来司法公开取得的成效,同时,也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与流程信息公开网,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庭审公开网的访问次数反映出了群众对于司法过程的关切,深化司法公开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相一致的。

现阶段,信息传播越发的方便,司法公开要提升信息化水平,积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对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出积极地努力。由于现阶段司法公信力的不足,人们往往会寄希望于网络媒体,网民看到的信息未必是客观的、全面的,很容易就作出自己的判断与评论,然而多数评论与判断是欠缺思考的。司法机关有必要在司法公开的基础上作好与媒体的沟通工作,及时的回应舆论所关切的问题,对比如江歌案、药家鑫案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积极地澄清事实,同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避免群众不必要的猜疑与不理性的判断,进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防止司法腐败行为

司法中的腐败行为极大地影响着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极大地影响着人们对于法律的确信,极大地损害着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中的腐败行为,必须严肃对待,以此表明国家对于腐败行为的态度,挽救司法公信力。

司法者自己不守法,势必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如果任由其逍遥法外,司法公信力便无从谈起,防止司法腐败尤为必要。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对于腐败行为,坚决不能以下次再改、人之常情之类的冠冕堂皇的理由而迟疑,对于司法腐败行为,要毫不犹豫的出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司法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应当加强,不能让其以腐败为手段而获利,更不能让其觉得腐败行为无可厚非。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惩罚,会对一些想腐败未腐败的人敲响警钟,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不敢为司法腐败之行为。同时,也会增加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信心,增强人们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勇气,进而积极维护司法公信力。

另外,应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不仅要业务素质过硬,道德素质与守法意识亦要足够。对于有意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不仅要考察其专业水平,亦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风貌,对于已经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应不断加强其思想建设,对于司法机关中的腐败分子,坚决依法处理,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司法队伍。

四、充分发挥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

网络民意的表达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有着本质的联系,对司法的公平公正有着积极地作用。言论自由是多个国家承认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肯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公民对于热点事件,有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不仅如此,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与知情权,舆论监督也有合理的基础。当出现一个热点案件的时候,往往会在互联网上呈现出碎片化的信息状态,人们在网上接触到这些碎片化的信息的时候,往往会习惯性的加入自己主观性的认识,在还没有了解到案件的全部过程的时候就发表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当发表意见的人多了之后,案件就处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如果法官接触到这些信息,难免会对内心心证产生影响。当一个人的行为被公众认为是不可饶恕时,往往所期待的就是判处该行为人死刑。比如江歌案,陈世峰使用利器杀害了江歌,舆论认为陈世峰罪大恶极,应该判处陈世峰死刑,另外,在药家鑫案,对于药家鑫撞到人之后杀人,公众几乎不加思考的认为药家鑫应该判处死刑,前者,日本法院依法律未判處死刑,后者被判处死刑。其实,对于案件的审理及作出裁判,更多的是基于专业的知识与法律的规定,更多的是理性的思考,而不是情绪化的评判。

人们接触到案件信息的来源主要是网络,网络上媒体与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成为了人们发表自己的看法的开始,出于道德或者是出于情续,发表自己的评论。人们行使的是言论自由权利,而这种言论自由与舆论的汪洋是会影响到司法独立的。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媒体进行了限制。在崇尚自由的美国,对于媒体监督也进行了限制,发布限制性命令,防止舆论干涉司法,在一些重大案件中,还会对陪审团采取措施,防止他们接触到舆论信息,以保证中立的地位,维护司法公信力。英国也对媒体报道案件的时间、内容进行了限制,由于英国媒体热衷于对案件报道,为了防止舆论干涉司法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给了当事人一个上诉权。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法庭上专设记者席,记者在了解完毕事实后进行报道,另外,也有专门的新闻人制度,负责对公众的说明。

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应当有一定的界限,当没有限制的时候,就容易失去自由或者丧失秩序。如何正确的考量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是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从目的上讲,舆论多是从道德、从内心的正义感出发,虽然是有出于自己的情绪,但是依然是为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司法是救济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事实与法律出发,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即舆论与司法的目的是一致的。舆论是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司法是救济权利的最终防线,二者都是对权利的保护,正确协调好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对权利人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可以降低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损伤。如笔者在上文所述,协调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关键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另外,要充分的发挥基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多反映出的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促使司法公平公正。

五、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和谐需要对法的信仰

我国要走向法治之路,需要树立对法的信仰。在教学的过程中,教会学生什么是法律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潜移默化的培养学生对于法的信仰[4]。法律意识的形成非短时间所形成,它需要多种因素长时间的作用才得产生。江歌案与药家鑫案等案件,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意识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我国的历史特别久远,长期处于人治的状态,司法与行政合一,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不足。在遇到事情的时候,不是想法律,而是想有没有熟人,不少群众觉得在某某法院有熟人,这个案子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这个熟人滥用职权支持其诉求,另外的一方当事人就会深深地感受到司法不公,进而会加重其对司法的不信任,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往往通过网络来扩大自己所涉案件的影响,希望自己所认为的正义实现,实质上正是对于法的信仰不够。守法人员不信法,执法人员不依法,司法人员不守法,那么法治是不可能实现的,纵使是有再完美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正如上文所述,必须实实在在的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全社会逐渐萌生对法的信仰。

六、结语

网络民意会对司法产生影响是毋庸置疑的,笔者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处理好网络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关键。在网络民意面前坚守司法独立,注重每一个个案的审判质量,坚决抵制司法腐败等有损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逐渐实现全社会对于法的信仰。

参考文献:

[1] 张海斌.药家鑫案背后的法理[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3):4-7.

[2] 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3] 付黎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博弈[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0):32-36.

[4] 吴允锋.药家鑫案死刑适用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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