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琬微 王阳 谢樱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学生只能“夸”不能“管”,教师唯恐被冠以“体罚”的恶名,可是这样对孩子好吗?
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而这一规定,却让很多教师因噎废食,怕被戴上“体罚”的帽子,而对很多学生的不良行为放任自流。目前,教师“惩戒权”的讨论成为广受社会各界挂着呢胡的热点问题。而教师“惩戒权”的重塑,应该注意何种问题,如何把握其尺度,却是我们所必须重点讨论的话题。
让教师纠结不已的“戒尺”
对于很多年轻教师来说,一些比较调皮的学生“打不得,训不得”,往往是困扰他们的主要问题。山东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说,当下,对于孩子只能“夸奖”,而不能“管”的声音甚嚣尘上。很多教师为了避免被称之为“体罚”,最终选择了放任自流。然而,这种做法真的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吗?
北京某小学的王校长对记者说:“我们学校有位年轻教师工作热情很高,一次和学生约定‘谁错了就抄写20遍’,孩子履诺回家抄写时,被家长看到了。第二天就找到学校说这是‘变相体罚’。”王校长说,按照相关规定,罚抄作业的确属于“变相体罚”,于是她就批评了这位教师。没想到,这位年轻人在朋友圈发了一句话,让她陷入深思。
“坚守师德底线,是不是要放弃教育良知?”王校长说,从这句话看出来,显然这位年轻的教师对于教师的职责定位已经有所动摇,这对于他今后的执教之路,必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她非常担心因此失去一位认真负责的好教师。
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与过去的学生相比,现在的学生“玻璃心”情况无疑更多一些。很多孩子从小接受的就是“鼓励教育”,而缺乏“挫折教育”,教师一旦管了,非得不会得到家长的理解,反而会给自己造成较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之下,一些年青教师“明哲保身”也就不难理解了。
重塑“惩戒权”的关键环节
此前,我国现行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提出,班主任有权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采取适度的方式、方法对学生加以批评教育。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解释和操作说明,因此这一规定在教学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长沙南大桥小学副校长张墨雨说,现在社会上所广泛讨论的重塑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问題。但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惩戒权”的尺度的掌握。尤其是何种行为才能够适用惩戒、惩戒到何种程度等,都是我们所必须重点强调的问题。既不能让学生失去监管,更不能让惩戒权成为教师滥用的权力。湖南岳阳民院附小教师汤军说,尤其要重点明确惩戒”和“体罚”的界限。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环境、学生的健康情况、心理状态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到底是体罚还是惩戒。例如,殴打、扇耳光等行为,显然属于体罚的范畴,不可能被归属到“惩戒权”的适用中来。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提出,在细化落实“惩戒权”的过程中,需要学校依法进行,制订详细的章程。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订,要把规章作为行政性文件对待,以此为基础明确惩戒权的落实问题和权责问题,这是较为可行的一种方案。
多主体参与落实教育责任
有专家表示,让教师重新掌握“戒尺”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这不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更是要让包括家长在内的社会群体认可,从而为学生不良行为的有效矫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明确惩戒的必要性。多位业内专家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处理,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要把惩罚纳入日常的教育手段之中,明确教师的“惩戒权”是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其次,注重保护学生权益。长沙南大桥小学教导主任易伟提出,惩戒学生绝不能仅仅是“罚”,更应该有“爱”,教师不能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与学生沟通,要做到有深度有技巧。从保护学生心理健康出发,给予学生温暖,让他们在惩戒中感受到爱。
有专家提出,我国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专门新增“学生申诉”的相关内容。如果学生对惩戒行为存在异议,可直接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在程序、证据、定性等方面,也同样需要有更为清晰、明确的守则。完善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对于中小学生的惩戒,也可以借鉴开展。此外,家校合力共塑良好品格。高红燕认为,“惩戒权”的回归,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将会促使师生关系更加紧密。受访专家认为,教育不只是学校的责任,对于不良行为的惩戒更是如此,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参与进来,才能够为嘘声健康品格的塑造提供足够的支持,从而培养好下一代。
(责编 刘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