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等民主权利行为

2019-09-10 07:22
北京支部生活 2019年8期
关键词:林某王某李某

【典型案例1】

林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党员卓某、王某等人向镇纪委反映,林某任职期间私分村民占地补偿款、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霸道等问题。林某的表哥赵某在镇纪委工作,故意将此事告知林某。后林某多次在村中恐吓卓某、王某,要求两人撤回举报信,并多次在半夜把垃圾扔到卓某家中,向卓某家中投掷石块,打碎卓某家中多块玻璃。

【典型案例2】

柴某,某市环保局党组书记。近年來,柴某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占、挥霍等违纪违法问题不断被群众揭发举报。柴某怀疑是本局工程师李某、文某告发的,便安排他人给李某和文某家人写“规劝信”,两人家中收到多封匿名恐吓信,家庭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

【党纪评析】

一、案例1中林某构成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等民主权利行为,并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1中,林某得知党员卓某、王某举报其违纪行为后,恐吓两人,要求两人撤回举报信等行为,侵犯了党员的检举权,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行为。同时,林某还存在对举报人恐吓、伤害等打击报复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之规定,对林某的行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另外,本案中林某多次恐吓卓某、王某,并向卓某家中投掷垃圾和石块。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李某相应的党纪和法律责任。

此外,本案中林某的表哥赵某故意将举报信息泄露给林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反复强调,纪律审查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对赵某的行为建议按照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论处。

二、案例2中柴某构成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等民主权利行为,并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2中,柴某对李某、文某等人进行威胁恐吓,其目的是阻挠、压制对其的检举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行为。

另外,本案的焦点是柴某对李某、文某等人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是否构成《党纪处分条例》七十九条规定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行为。本案中,并未证明李某、文某等人就是批评人、检举人或控告人,柴某也仅仅是怀疑而已,这就与侵犯的直接对象不符,不构成上述行为。但是,柴某随意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在追究柴某党纪责任的同时,应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王希鹏,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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