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同成
[摘 要] 儿童照顾不仅需要付出经济成本、服务成本,更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时间成本的分担直接影响生育主体的生育意愿,也关乎儿童的健康发展。目前各国的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5种:妻主夫辅+代际分担+市场购买型的自由主义模式;夫妻公平分担+雇主友好+公共服务健全型的北欧模式;家庭承担为主,国家干预较少的地中海模式;雇主雇员集体协商,政府责任显著增加的欧洲大陆模式;母亲为主+代际分担+国家责任渐增的东亚模式。在当前社会福利普遍紧缩的背景下,大部分国家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都在经历一个国家、雇主、市场化照顾者等家庭外社会主体承担程度不断提高,家庭承担程度逐步减少的过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我国生育主体遭遇的时间压力显著增加,但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结构仍然不够均衡,家庭承担程度过大,增加了生育主体尤其是女性的时间压力,影响了新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构建一个更加公平的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共担模式,政府除了增加自身直接分担时间成本的比例以外,还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其执行,以实现各相关主体在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上的相互补充和相互支持。
[关键词] 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模式;政府责任
一、引言
儿童照顾是一种以儿童为中心的情感劳动,不仅包括喂饭、洗澡等初级照顾,还包括与孩子的游戏、互动等次级照顾,[1]不仅包含情感上对儿童福祉的关心,更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和财力,同时也是一项相对时间密集的活动。可见,儿童照顾不仅需要付出经济成本、服务成本,更需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其中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测量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方法考察抚育儿童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将女性实际或者把潜在的市场工资作为衡量时间成本的重要指标。[2]第二种方法直接测量父母在育儿中所投入的时间。[3]本文更赞同后者,因为每个人的一天都只有24小时,时间既具有稀缺性又具有零和性,所以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也必须从时间自身加以衡量,而不应简单化约为时间的经济效用来计算。
不同历史时期,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机制不同。在前工业社会,根据“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劳动分工,女性,尤其是母亲是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时间成本的分担局限于家庭私域,国家的干预不多,由于女性劳动参与率不高,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并未成为一个明显的社会问题。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女性劳动参与率大幅提高,比如据统计,至2015年,美国6~17岁孩子的母亲大约75%在从事付薪工作,3岁以下孩子的母亲参加付薪工作的比例也高达61%,[4]发展中国家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也逐年提高,然而相关研究表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父母从事儿童照顾的时间并未因此而减少,其中母亲参与儿童照顾的时间更长,而且受教育程度越高的父母,工作時间更长,投入儿童照顾的时间也越长,使得育龄夫妇,尤其是工作女性遭遇着严重的时间压力,儿童照顾赤字也已成为新型社会风险的重要形式之一,[5]既可能因此影响父母及儿童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导致生育主体选择少生、迟生,甚至不生,[6]进一步加剧各国本已严重的人口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使得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合理分担上升为世界各国社会政策实践和研究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紧迫问题。
2016年以来,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问题也愈加突出,成为除了经济成本之外,影响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效果的另一重要因素,本文即采用类型学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多元社会主体之间分担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逻辑,世界各国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的主要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二、社会主体之间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的主要逻辑
在现代社会,儿童已不再是父母的私人物品,[7]他们除了可给父母、(外)祖父母等家庭成员带来多种效用之外,也是市场化儿童照顾者的顾客和服务对象,长大以后还可为雇主创造利润,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孩子的收益日渐社会化,成为一种惠及多元社会主体的公共物品,所以享受其利益的个体和机构也应为孩子的生产付出相应的成本。[8]而在孩子的生产中,投入最大的就是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因此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除了可在家庭成员之间分担之外,国家、雇主、市场化的儿童照顾者也应参与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但不同社会主体之间成本分担的逻辑、愿意分担的原因及影响却并不同,主要有以下几对成本分担关系(具体见表1)。
(一)夫妻之间
父母是儿童照顾的主要承担者,目前尽管父母养育孩子的成本较高,从经济上难以获益,养老保障的作用也日趋减少,但是儿童的确可以为父母提供情感上的效用,[9]因而,父母理应承担儿童照顾的主要时间成本,另因父亲和母亲在养育孩子中的获益是均等的,所以双方也应合理共担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在传统社会中,丈夫主要从事付薪劳动,妻子主要从事儿童照顾等无酬劳动,但随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不断提升,“双薪工作者+双照顾者”的比例显著提高,然而妻子从事儿童照顾的时间并未因此减少,[10]夫妻之间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依然不够均衡,女性遭遇着更加严重的时间压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4种解释:第一,博弈论的观点,认为儿童照顾的时间配置是夫妻双方依据各自拥有资源博弈的结果。[11]第二,效率论的观点,认为丈夫从事付薪劳动的时间效用更大,而妻子则更加擅长于儿童照顾等无酬劳动,只有这样的家庭劳动性别分工,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时间配置效用的最大化。[12]第三,育儿文化的观点,认为父母的照顾时间投入对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13]许多母亲又不信任父亲从事儿童照顾的能力,导致母亲从事儿童照顾的时间相对更长。[14]第四,性别意识形态的观点,认为男女地位的差异决定了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在两性关系更加平等的北欧国家,儿童照顾时间的两性分担更加平等,在保守主义和法团主义国家,夫妻之间儿童照顾的时间分担不平等程度更高。
(二)代际之间
儿童照顾中的代际时间转移根植于道德情感和社会资本,许多祖父母非常重视与年幼的孙子女所能拥有的亲近关系,将隔代的儿童照顾视为一种道德活动,[15]由此将代际的时间成本分担视为一种道德责任,体现了对子代和孙辈的关心。祖辈从事儿童照顾,有利于分担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减轻父母遭遇的时间压力。在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东亚福利国家以及英美等自由主义福利国家,由于缺乏足够的制度性儿童照顾服务供给,祖辈提供的代际支持意义更为重大,特别是对于那些教育水平较低、挣钱能力较弱,无力支付正式儿童照顾服务的年轻父母来说,代际支持可以有效增加其付薪劳动时间,[16]助其摆脱贫困。
(三)国家与家庭之间
在女性劳动参与率大幅提升,人口结构与家庭结构剧烈变迁的背景下,单靠家庭的时间投入,已经难以满足儿童照顾的需要,儿童越来越成为公共物品,成为社会用于人力资本投资的一部分。国家通过制定付薪或者非付薪的育婴假制度,提供儿童照顾公共服务等方式,增加父母可用于儿童照顾的时间,承担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一则有利于全社会的人力资本投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二则可以促进不同社会阶层育儿中的社会公平;三则可以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促进儿童及家庭的健康发展。早期的国家儿童照顾时间转移政策,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作为反贫困政策的一部分,促进贫困母亲就业,保障儿童获得体面的生活条件和食物;二是出于儿童教育的目的,通过提供早期教育,促进儿童发展。[17]目前,这一政策已成为西方福利国家激活政策(activation)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促进母亲走出家庭,参加工作,减少福利依赖。在福利紧缩的宏观背景下,[18]各国的儿童照顾时间转移开支却普遍出现了扩张。
(四)雇主与雇员之间
雇主和雇员之间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的实质是双方就付薪劳动和无酬劳动时间划分的集体协商。[19]一则,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雇主分担儿童照顾时间成本是劳资双方对剩余劳动时间的重新分配,由于雇主和雇员间的不平等关系,雇主极易通过各种方式挤压雇员的育儿时间,[20]所以,为了加强社会保护,减少工作时长已被列上了许多西方国家的政策议程;[21]二则,随着人力资本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围绕儿童照顾时间和工作时间的重新配置,也有利于企业吸引和保留更多的优质员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目前在不少国家,企业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家庭时间友好政策,除了减少工作时间之外,还包括提供弹性的工作时间安排(诸如远程办公、弹性工时和非全日制工作)、允许女性在生育和育儿后重返工作岗位、在工作场所设置托幼设施等。除去这些硬性支持,支持性的上司和家庭友好的公司文化等软性支持,对雇主和雇员间合理分担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22]也行之有效。
(五)家庭与市场化的照顾者之间
儿童照顾时间还可在家庭和市场化的专业照顾者之间进行配置。[23]此时,父母被认为是儿童照顾服务的使用者和购买者,他们通过商品化的方法,用经济成本换取儿童照顾所需付出的时间成本,而市场化的照顾者则通过服务和时间来换取经济收益,两者应该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在新自由主义福利体制中,市场化的照顾者分担时间成本的模式比较流行。但是一方面儿童照顾是一种爱的劳动,并非一切儿童照顾都可由市场化的照顾者替代,市场化照顾者所能分担的时间成本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市场化的照顾者也只有按照契约,提供高质量且可负担的儿童照顾服务,方能有效分担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减少父母亲自照顾的时间和遭遇的时间压力,低质服务无法达至预想的目标。
三、世界各国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的主要模式
由上可见,分担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社会主体是多元的,儿童照顾可由家庭提供,亦可由国家、雇主或者市场化的照顾者提供,可以是付薪的,也可以是无酬的,可以是非正式的,亦可以是专业化的,[24]但社会主体间分担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逻辑、依据和影响不同,不同国家社会主体间时间成本分担的实际水平及组合状况差异较大,家庭承擔的程度差异较大。
因为儿童照顾政策属于家庭政策的一种,而家庭政策又是社会政策的一种,受到一国福利体制的重要影响,所以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模式与艾斯平·安德森的福利体制划分及其修改模式有着某种程度的契合性,而福利体制划分,既依据“社会分层”和“商品化”两大核心指标,也显示出明显的地理分野,[25]所以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也表现出明显的地理上的差异。此外,除了受到福利体制制约之外,各国的工作体制则决定了工作时长以及家庭的劳动分工等因素,而育儿理念因影响到育儿时间的投入、育儿主体的选择等问题,[26]对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的影响也很明显,综合考虑三大因素,可以将世界各国的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模式分为以下五种(见表2)。
(一)妻主夫辅+代际分担+市场购买型的自由主义模式
自由主义福利体制认为,儿童照顾是家庭私域的事情,国家不应干预过多,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应交由市场决定,政府对此应该采取去规制化的政策,家庭可从市场购买儿童照顾服务。[27]但是由于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都难以保证,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分担仍然主要依靠家庭,祖父母(外祖父母)发挥着重要作用,代表性的国家为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
比如美国强调家庭在儿童照顾中的作用,国家干预的水平一直较低,是整个发达经济体中唯一没有强制性付薪育婴假的国家,[28]6岁以下儿童的照顾服务,不是通过公共部门直接提供,而是国家通过税收减免的形式予以支持,鼓励父母购买市场服务。然而,在美国,可支付、高质量的市场化儿童照顾服务的供给又相当有限,据统计,2015年美国只有大约10%的市场化儿童照顾服务达到了质量要求,[29][30]儿童早期教育和服务的可及率也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
英国则以长工时的工作体制而著称,缺乏儿童照顾友好的工作时间安排,直到最近,国家才限定了全日制员工平均工时的最高值。[31]国家的儿童照顾公共服务政策也处于公共政策的边缘地位,时至今日,服务覆盖率尚未达到里斯本目标(Lisbon target)①。[32]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然而由于祖父母和父母居住距离及养老金改革等原因,[33]代际时间转移的获得也越来越受到限制。
(二)夫妻平等分担+雇主友好+公共服务健全型的北欧模式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强调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中的国家责任,国家提供慷慨的育婴假,育婴假时间较长,替代率较高,工作场所的家庭友好政策也较为完善。[34]国家还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促进两性育儿时间成本的平等分担,男性也以亲自参与育儿为荣,国家不仅将儿童照顾的责任公共化,[35]而且将公共儿童照顾服务发展为一种重要的产业。
比如在丹麦,儿童照顾上的公共开支很高,儿童照顾服务的使用较广,拥有一个性别中立的父母育婴假制度。大部分母亲在育婴假结束后都能重返工作岗位,几乎全部的儿童在母亲休假结束后都可进入幼儿园,大部分的家庭都高度依赖国家的儿童照顾服务,育儿文化也笃信儿童在托幼机构比在家跟着父母效果更好,母亲的时间压力较小。[36]在瑞典,3~5岁的儿童大约96%在学前班就读,76%的6~9岁儿童放学后还可进入公立的休闲中心,工作单位也制定了弹性工时等时间友好政策,扩展家庭、同事和邻居等社会网络也被用来缓解父母育儿的时间压力,[37]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在各个社会主体间的分担相对均衡。
(三)家庭承担为主+国家干预较少的地中海模式
南欧国家强调家庭在儿童照顾方面的核心作用,国家分担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力度虽然有所增加,但是依然较为滞后,[38]代表性的国家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比如在意大利,尽管国家儿童照顾服务的立法较早,20世纪初就制定了儿童照顾服务政策,但其后儿童照顾政策发展较为滞后,在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上,虽受欧盟立法的影响,也改进了父母育婴假制度,国家干预的水平有所上升,但是儿童照顾主要还是依靠母亲及外籍保姆等非正式部门提供,政府的作用有待增强,有学者使用2008~2009年间使用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39]该国父母可供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依然不足。
(四)雇主雇員集体协商+政府责任承担显著增加的欧洲大陆模式
欧洲大陆国家多属于男性养家糊口模式,母亲照顾儿童的时间较长,但受到法团主义思想的影响较深,素有劳资集体协商谈判的传统,注重对工作时长的规制,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时间分配也较为友善。[40]二战以后,欧洲大陆国家儿童照顾政策体系的构建滞后于北欧国家,但是近几十年来发展较快,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的责任,不断从家庭转向国家,日益接近北欧模式,以激励女性参加劳动,解决这些国家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代表性的国家为德国和法国。
作为纳粹国家,德国在二战中就制定了促进生育的政策,以为战争服务,但战后一度对儿童照顾采取不干预的政策。其后社会民主党和基民党政府逐步加大了干预力度,2007年,德国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共享14个月替代率达67%的付薪育婴假,其中一方可享受12个月的假期,剩余的2个月必须留给另一方,[41]育婴假制度开始转向北欧模式。在法国,政府规制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并为3岁以上儿童提供国家资助的普惠型早期教育和照顾服务,[42]政府对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五)母亲为主+代际分担+国家责任渐增的东亚模式
在东亚福利体制国家,虽然为了应对低生育率,国家建立了育婴假制度,加大了托幼服务的提供,但是受到儒教福利国家和家庭文化传统的影响,国家对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依然不够,法律的实施也未全部到位。由于既期待母亲从事儿童照顾工作,又期望其参与劳动力市场,加之父亲的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较少,母亲在育儿中遭遇的时间压力较大,导致不少女性选择不婚、不育、少育或推迟生育,最典型的国家为韩国和日本。
比如在韩国,虽然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增长迅速,但是国家依然扮演补缺的角色。照顾假主要针对母亲,3岁以下儿童享受正式儿童照顾服务的只占到7%,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承担主要依靠家庭,祖辈特别是外祖母发挥着重要作用。雇主时间友好政策方面,虽然韩国1995年的性别平等就业法案和婴儿照顾法案就要求雇员在300名以上的雇主必须建立儿童照顾设施,但是在政策执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工作场所的托幼机构仅仅覆盖少部分的员工。[43]在日本,为了激励生育,应对少子老龄化现象,政府1975年就开始制定法律,向特定行业女性提供育婴假,并在1991、1999、2001、2005年连续数次修改,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带薪津贴,至2015年,30人以上企业的育婴假实施率已达91.9%。此外,政府还采取给予企业专项补贴、授予“Kurumin”标志等措施,推动企业主动制定“工作—家庭”平衡政策,[44]减少家庭遭遇的育儿时间压力。然而在工作场所中,日本男性休育婴假的比例并不高,对女性从事儿童照顾的支持力度也还有待增强。
总之,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模式不是孤立存在的,受到各国福利体制、工作体制、育儿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尽管现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逐步加大了对多元主体共同分担“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重视,但在实际分担时却存在很大差异。从全球总的趋势来看,随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在大部分国家,不仅在家庭中,父亲的责任分担显著增加,而且在家庭之外,国家、雇主、市场化的照顾者等社会主体的时间成本分担程度也在逐步提高,在一些劳动力不足的发达国家,外籍保姆的作用也在加强。[45]
四、我国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的现状及挑战
我国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家庭在儿童照顾中发挥着基础作用,秉持“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劳动分工,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主要由女性承担,在这一点上与东亚模式有着类似之处,然而在日韩等东亚国家,家庭外社会主体对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已在不断增加,我国则由于长期以来局限于人口控制的思维,对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的关注才刚刚起步。近年来,我国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也在不断攀升,已近70%,[46]雄踞世界前列,然而,已有研究表明,在不同年龄的儿童中间,我国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家庭承担程度仍然普遍过大,家庭外的社会主体承担十分不足。如有研究表明,在不满1周岁的婴儿中,67.1%的婴儿主要由母亲照料,6.2%由父母共同照料,6.7%由父母与祖辈共同照料,不到20%由祖辈照料,50%以上的母亲每天从事儿童照顾的时间超过10小时。[47]在0~3岁的儿童中,主要照顾者为本人或者配偶的占63.3%,祖辈的占31.7%,保姆等市场化照顾者的仅占3.9%。[48]6~10岁的低年级学生大多数也由其家人接送上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托管服务并未普及。[49]可见,育龄夫妇主要还是依靠调动家庭资源,来解决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分担问题,其中母亲的时间成本承担最大,父亲的时间成本分担不足,国家、雇主、市场化的照顾者等社会主体的作用不大,导致女性职业中断的现象不断增加,遭遇更大的时间压力,可能因为时间成本难以承受而选择少生和不生,这种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模式极不合理,也难以持续。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儿童照顾的成本分担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关注,同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将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政策列入其中。与此同时,在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全国30个省市也相继修改有关条例,延长了产假的期限,多在128到180天之间,最长的可达一年,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育婴假的时间仍然较短,男性的陪产假更低,只有10~20天,丈夫在支持妻子育儿方面缺乏制度的有力支撑,难以实现夫妻双方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平等共担。2017年制定的《“十三五”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又进一步要求推动落实产假、哺乳假制度,延长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加大育儿支持。据统计,2017年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已达71.2%,进步较大。但是在不少企业,尤其私营企业中,私人资本通过加班等形式侵占劳动者剩余价值,挤占年轻夫妇儿童照顾时间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遑论建立完善的家庭时间友好政策。[50]在儿童照顾服务上,总体而言,儿童照顾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私人儿童照顾服务的质量又良莠不齐,[51]难以提供足够的替代性照顾时间转移,而且紧锣密鼓的延迟退休年龄改革政策一旦落地,还有可能导致家庭代际照顾时间转移的减少,[52]加剧育龄夫妇儿童照顾中的时间压力。这些都亟待对我国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模式加以优化。
五、合理共担:改进我国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模式的政策建议
儿童照顾时间对于家庭、雇主和国家来说,都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是人力资本总投资的一部分,[53]而其产品却呈现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家庭中的孩子,可为家庭带来新增劳动力、快乐、保障、维持家庭地位等多种效用;[54]二是企業的人力资源,成为提高企业生产率和效益的生产要素;三是国家和社会中的人力资本,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理所当然也应由家庭、雇主、国家等多元社会主体合理共担,形成混合的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分担机制。然而,如上所述,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已实施两年多,国家、工作单位等社会主体对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仍然不够,时间成本承担的家庭化程度依然较高。[55]生育主体常常面临工作和育儿难以兼顾的困境,遭遇时间挤压,这不利于儿童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因为我国的福利制度和文化模式与东亚福利模式相类,所以亟须借鉴东亚模式,并总结其他几种模式的经验教训,改进我国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分担模式,增加儿童照顾时间成本的去家庭化程度,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时间成本分担模式。
(一)夫妻之间的儿童照顾时间配置应该更加平等
随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和双薪家庭比例的增加,我国女性遭遇的育儿时间压力日渐突出,迫切需要在夫妻之间,更加合理地配置儿童照顾时间,鼓励父亲参与育儿。一则母亲遭遇时间压力本身会对父母及儿童的身心发展不利;二则父母双亲共同参与儿童照顾也十分有利于儿童身体、情感和智力的全面发展。[56]因此,我国应继续保持父母,特别是女性在儿童照顾时间成本承担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借鉴北欧模式,建立健全父母育婴假制度,增加父亲陪产假的时长,在制度上保障父亲分担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工作单位则应支持和鼓励男性雇员履行亲职责任,参与育儿;父亲自身也应增强儿童照顾的参与意识,减少“丧偶式育儿”现象,主动承担儿童照顾责任。
(二)创造更加友好的代际儿童照顾时间转移政策环境
我国的儒家传统强调家庭在福利提供中的作用,素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照顾儿童的传统,儿童照顾时间的代际转移有利于分担父母的育儿压力,提高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减少家庭贫困,促进代际互惠和代际关系的和谐。但是祖辈照顾儿童与延迟退休年龄及家庭居住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我国需要借鉴自由主义模式的经验教训,在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时,将祖辈的付薪劳动和无酬劳动时间的划分考虑在内,合理处置劳动力市场供应和儿童照顾资源获得之间的关系,促进低龄老人兼顾家庭照顾和工作的双重责任。另外还需健全住房政策,鼓励父母和子女共住或者就近居住,促进家庭照顾功能的恢复,并健全养老、医疗等社会政策,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满足随迁照顾孙辈老人的基本需要,推动其融入子代居住的社区,使其在提供儿童照顾的同时,不以牺牲自身生活质量为代价。
(三)完善社会政策体系以保障公民的儿童照顾权利
在后工业社会,给予照顾的权利和接受照顾的权利,都已成为社会公民权的重要内容,[57]福利国家本身就应是照顾国家(caring state)。接受照顾的权利意味着享受高质量的照顾服务,防止照顾赤字,已经成为儿童的基本权利,而给予照顾的权利则意味着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既有从事付薪劳动,又有作为照顾给予者的权利。东亚模式中的日本和韩国都加大了家庭政策体系建设,我国也应进一步通过工作时间的上限规制、完善育婴假和照顾假制度、增加儿童照顾公共服务等方式,分担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保障公民提供照顾和接受照顾的权利。
(四)雇主应制定更多家庭时间友好的工作场所政策
父母的时间可分为付薪劳动时间、无酬劳动时间和休闲时间,三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儿童照顾时间是无酬劳动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处于世界劳动价值链的低端,虽然劳动保护政策日益健全,但还面临着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弹性不够、工作—家庭平衡难以实现、时间压力较大等突出问题。[58]应该进一步健全劳动保护政策,鼓励劳资协商谈判,激励雇主制定更多家庭时间友好的工作场所政策,减少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弹性和企业托幼设施,增加家庭可资利用的育儿时间,分担儿童照顾的时间成本。
(五)扩大市场化儿童照顾服务供给并加强质量管理
我国已经决定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但是高质量且可支付的市场化儿童照顾服务可以满足父母和儿童多样化和差异化的需求,仍然是实现儿童照顾时间转移的重要手段。目前在我国的私营儿童照顾服务提供中,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等丑闻不断发生,托幼服务中价高质低的现象依然较多。这需要政府通过金融政策、土地政策、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私营儿童照顾服务提供者的支持,同时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增加价格公道的优质市场化服务的供给,促进儿童照顾时间成本在家庭和市场化儿童照顾者之间的公平分担。
注释:
①里斯本目标(Lisbon target):2000年3月,欧盟15国领导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制定了未来十年的发展战略,包括28项主要目标和120项具体目标,这些目标即为里斯本目标。这些目标在2005年和2010年又做了部分调整,但主要目的仍是促进增长和就业,其中要求到2010年,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应提高到60%,而为了减少工作—家庭冲突,实现这一目标,要求成员国至少必须为33%的3岁以下儿童提供儿童照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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