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阶段建立公民终身学习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我国实现文化强国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方法,能够进一步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能够不断的提升我国公民的精神文化素质,实现我国公民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不断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满足公民个体的全面发展的需要,为此构建公民终身学习机制是现代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需求。
关键词:文化强国;终身学习机制;学习型社会
一、前言
我国是一个重视文化建设的传统国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快,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竞争不再是军事、经济、科技的竞争,已经转向为一种文化软实力的竞争,文化强国是现阶段各个国家迫切需要实现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最早在十八大党的报告中就指出,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积极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随着社会文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道路。
文化强国战略背景下公民终身学习机制建设研究对于现代的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中国“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是一种继承和发扬;其次,终身学习有利于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够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奠定重要的文化基础;最后建立公民的终身学习机制,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整体素质,能够不断的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
二、公民终身学习机制建设现状
(一)思想认识不清
终身教育(Lifelong Education )指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包括教育体系中的各个阶段和各种方式所提供的教育,既有学校教育,又有社会教育;既有正规教育,也有非正规教育。现阶段的公民对于终身学习机制的认识和理解是比较模糊的,第一,公民把终身学习和继续教育混为一谈,认为终身学习就是继续教育;第二,公民接受继续教育大都是处于外部压力被迫接受的教育,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获得学历资格证书等,是一种功利主义明显的接收教育的方式。这样的理念和终身学习中主动学习,重视学习个性化建设的观点背道而驰;第三,公民对于固定的教育模式根深蒂固的认识。继续教育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终身教育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教育界的普遍共识,国际社会纷纷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促进终身学习并逐步迈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终身教育理念不仅主导着当前国际社会教育改革和努力的方向,同时也代表着21世纪划世界教育发展和进步的趋势。
(二)缺乏认证机制
我国的终身学习认识存在一定的不足,形成的时间较晚,认证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实践范围较小,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我国目前只用在东部发达的城市中具有终身学习的认证机构,例如:2011年《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2011年4月北京“西城区市民终身学习成果认证中心”分别提出了终身学习体制的认证体系,能够通过实施教育学习的体系机制,实现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有效联系,能够让公民的终身学习机制成为一个系统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达到社会体制下的各种学习成果的认证。但是除了以上两地之外其他的地区均没有终身学习的认证制度,由此可见我国的终身学习认证制度非常缺乏。
(三)法律体系不完善
2011年《上海市终身教育条例》和2002年台湾地区终身学习事业发展的最高法律“终身学习法”的相关法律政策法规之外,我国暂时没有终身学习的政策法律法规,其他地区没有实现终身学习的政策和法规,为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终身学习机制指导各个地区的终身学习性引导。缺少完整的终身学习法律的指导,终身学习建设得不到有效的制度实施保障,为此需要建立起公民终身学习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三、公民终身学习机制构建的路径
(一)提升終身学习理念的宣传力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于知识层次的认识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实现了知识产业结构的不断更新变化,能够不断地对提升社会公民对于提升文化素质的正确认识。进一步促进终身学习理念的培养教育,提升公民对于终身学习认识、理解,能够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建立一种全社会共同发展的学习理念,让终身学习的机制能够融入公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不断的提升公民在社会中的终身学习的认可,主动走进终身学习当中来。
(二)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
建立终身学习的评价机制,首先,改变以往的单音的评价体系模式,建立起政府为主导,公民积极参与的一种多元化的学习评价机制;在公民的社会活动中开展各个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学习活动,根据参加学习的次数、时间予以激励;其次能够改变传统的学历评价机制,推动校外对于学习的认可制度,注重资格认证机制,转变现在的学校教育为主的学习模式,建立起学习者能够在各个学习的场所,都能够获得学习成果的体系的认证,让非正式和正式学习享受一样的学习地位。实施完全学分制,建议统一的学分标准,制定内外部学分积累、认定、转换机制。
实现终身学习的评价机制,需要改变公众原有的学习理念,使得终身学习的评价机制更加多元,能够丰富公民学习参与的渠道。能够让公民从内心深处接受对于再教育的学习,调动公众参与者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进一步确认非正式和正式教育地位。有利于建立起学习成果的评估认证,整合有效的教育资源。
(三)制定单独的法律保障
我国对于终身学习机制教育的法律条文一直是比较模糊的,没有建立单独的立法体系,不利于公民终身学习的发展,对于终身学习机制的单独立法研究还是一个空白的状态,为了保证终身学习机制的顺利建设实施,立法必须有保证,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各种实践活动,建立起科学可行的终身学习机制的政策和法律。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我国终身学习法律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我国关于终身学习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单独的建立终身学习机制的法律,同时也能够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公民的学习情况,制定在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背景条件下的,终身学习机制的实施细则和总体规划。二是,建立起终身学习机制的管理机构及其具体职责,明确终身学习过程中的公民权利义务,分阶段、分地区、分步骤的实施具体目标和计划。此外,对于在终身学习机制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机制,应该给予部门进行处罚。三是,增强各级各类教育的凝聚力,能够在终身学习教育机制的建设中,使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形成有机整体的合力,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扩大公民的各种学习机会。
结论:我国的公民终身学习机制是一项复杂而长久的系统工程,需要公民建立起长期学习机制的理念,公民终身学习机制需要结合公民对于终身学习机制认识不清,缺乏对于终身学习机制的认证机制,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不断的加强公民终身学习理念的宣传力度,制定有效的公民终身学习评价机制,能够为终身学习机制建立单独的法律,通过以上措施不断的完善公民的终身学习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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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翟旭(1977.08-),男,汉族,辽宁锦州人,渤海大学,硕士学历,初级职称,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从事继续教育教学管理与研究工作。
(渤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辽宁锦州 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