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学徒制融合初探

2019-09-10 07:22崔玉隆
科教导刊 2019年27期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融合

崔玉隆

关键词 现代学徒制 企业新学徒制 融合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9.09.016

Abstract The coexistence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and new enterprise apprenticeship brings about deepening the education of school-enterprise integration difficultly, neglecting the rights of the unemployed and unbalancing distribution of resources. Although there are differences, they are basically similar or have slightly different emphasis. As long as both of them adjust the training objects, they can be integrated into one entirely.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olve the structural contradiction of employment and to highlight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relevant national policies are working in this direction.

Keywords modern apprenticeship; new enterprise apprenticeship; integration

目前现代学徒制试点已有三批,虽取得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企业新学徒制在2015年以来的学徒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将在2019年全面推开。两种不同的学徒制在各自主管机关的推动下不断深化。虽然两者在培养主体和对象、实施目标和任务、制定依据和目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根本目的、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考核与评价等方面相同或是相近,即使存在不同也只是各有侧重。两者完全可融合为一体,这对解决技能型劳动力短缺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1 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学徒制异同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人社部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附件《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的分析,两者之间有如下的异同。

1.1 两者之间不同之处

(1)培养主体和对象有所不同。现代学徒制以高职院校为主体,以在校学生为培养对象。企业新学徒制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新招用员工和新转岗职工为对象。政策制定的主体不同致使实施的主体和对象也就不同。

(2)实施目标和任务各有侧重。现代学徒制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式全面提升高職院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构建新的培养体系。企业新学徒制则是“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 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 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是稳定就业、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措施。”[1]

(3)政府扶持投入力度不同。根据已有试点情况来看,现代学徒制推进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扶持和投入力度相对较小,而企业新学徒制则有政府部门的较大力度的推广和财政保障。人社部、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1.2 两者之间相近之处

首先,两者在根本目的、指导思想方面相似,只是表述略有不同。无论是现代学徒制为了提升高职院校育人质量,还是企业新学徒制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与储备,两者都是为了解决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契合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国培养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其次,两者都承认学徒的双重身份及双主体育人的机制,学徒既是员工又是学生。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学徒。《意见》规定:“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做到“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通知》规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再次,两者在人才培养模式上都提出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意见》提出要“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真正实现校企一体化育人”; 《方案》提出要“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 的培养模式。” 最后,两者都注重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意见》提出“现代学徒制的教学任务必须由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承担”;《方案》则提出“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另外,两者在弹性学制、考核与评价、地方政府支持、指导与监督等具体细节操作多有相似,不一一赘述。

2 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学徒制并行存在的问题

现学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学徒制各自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推广,但也由于各自为政出现不少问题。

首先是人为割裂了教育界和企業界的联系,违背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运作模式。职业教育和培训本质是一种跨界教育,需要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学徒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虽然现学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学徒制都强调校企一体化育人,但实际运行却是难以做到。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企业因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而不愿意参与。据调查,“562个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中,行业单位共21家,试点的地区有20 个,试点企业有17 家,试点高职院校有410 所,试点中职学校有94 所。其中,试点的企业占全部试点的比例为3.02%。”[2]企业新学徒制实施中企业积极性较高,但是具有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参与程度较低,而是人社部主管的技工学校参与程度较高。从现有的实施结果来看,无论是哪方实施的学徒制都不能很好地把学校和企业融合在一起,更谈不上一体化育人。

其次是本应该受惠于学徒制教育与培训的群体却无法受惠。现代学徒制的对象主要是在校的学生。而《方案》规定:“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也就是说,企业新学徒制培养对象是企业员工。因而现实中那些下岗待业、进城务工、转业退伍等急需培训的待业者因不具有上述身份,而无法接受学徒制的教育与培训。我国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学徒制的创设借鉴了国外现代学徒制的内容。国外现代学徒制培训的对象是一个开放的范围,既有完成义务教育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主要对象),也有学生和转岗的职工。他们只要完成相关的注册,和企业及学校签订相关培训协议后,就可成为学徒在企业和学校接受教育和培训。我国在借鉴中由于行政管理条块分割将培养对象限制为学生和员工。这对那些需要接受培养而无法享受的群体造成很大不公,也无法有效地促进就业。

最后是资源分配的失衡。在现代学徒制试点中,按照政策设计,“各地要加强省级统筹,保证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争取协调部门支持;保证对试点工作的政策、资金支持,以财政资助、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实行现代学徒制。”[3]而实际运行中,“在16 个试点企业中,有多达10 家企业试点所在的地方政府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即近六成的试点企业在进行现代学徒制试点时,地方政府并没有资金投入。”“部分企业还反映相关税收减免、补贴等政策执行不到位,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无法享受相应政策红利。”[2]而在企业新学徒制试点中,《通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无论是现代学徒制还是企业新学徒制都是为了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但获得的财政支持却大相径庭。

3 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学徒制融合

由于政出多门,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学徒只能在自己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有限推进。这不仅割裂了产业界和教育界的联系,而且造成本应受惠的群体无法受惠以及资源分配的失衡,因而有必要整合两者,创新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真正惠及广大劳动者的培养体系—新型学徒制。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知两者在目的、任务、育人机制、培养模式、师资建设、弹性学制、考核与评价、指导与监督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似或是略有差异。这些可在试点和推广的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补充、最终趋于融合,形成统一的可操作的规范标准。

两种制度根本区别在于培训对象不同。如果培训对象是一致的,那么在顶层设计时,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协作关系就会有统一规划,而不是如现在以某一个部门主导,其他部门协助。这样在产教融通、校企一体育人、资源配置上就更加科学和合理,现存的问题也会得到解决。培训对象的不同根本原因在于政策的制定源于不同部门,其次是借鉴国外现代学徒制时对学徒理解有偏差。

国外现代学徒制的对象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待业者为主,他们同学校和企业签订合同后成为学徒接受学校教育和企业培训成为企业可接纳的劳动者。学徒在法律上是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他们既不是企业员工也不是学生,他们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要么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要么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准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如德国在《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对象,即学徒。同时规定准用劳动法相关规定。法国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学徒合同可适用其中一种情况。因此学徒的法律地位不是通过协议就可以获得的。我们可以看出国外现代学徒制通过制度设置和法律规定保障学徒以独立的主体接受教育与培训成为企业可接受的有知识有技能的劳动者,真正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反观我国在制定政策时认为无论是学生还是员工,只要和企业或是学校签订协议后就可成为学徒接受教育与培训。但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困境之一就是学生无法取得企业员工的法律地位,因而有研究者提出准员工的概念,但是依然是不能受到劳动法相关规定的保护,只能通过协议和购买保险的方式对学徒提供相应的保护。这使得现代学徒制异化成校企合作的升级版本。企业新学徒制也不能使员工通过协议成为有学籍的学生,只能成为非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的学生。这使得企业新学徒制异化成企业内部员工岗前和转岗培训。因而两种制度都无法解决真正待业者的需要,也无法真正完成促进就业的目标。

现阶段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与技能型人才短缺的矛盾以及就业结构性矛盾要求两种制度培养的对象应是一致的,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待业者,而不能仅从本部门的角度限定对象。同时对相关法律的修订来确定学徒的法律地位。途经有二:其一是修订劳动法。因劳动法是基本法,地位基础、涉及面广,目前修订是不太可行。其二是修订职业教育法,确定学徒的法律地位,准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学徒的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两种制度完全可整合在一起,针对我国现阶段改革所面临的问题,总结试点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新型学徒制,使广大待业者真正受惠。今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了《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在《方案》里规定,扩招的对象主要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报考高职院校的群体。”这一举措表明国家对待业者的关注,也印证了国家政策正向笔者构建的方向前行。

参考文献

[1] 人社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EB/OL].[2018-02-11].http://www.mof.gov.201508/t20150805_1405492.htm.

[2] 孙翠香.现代学徒制政策实施:基于企业试点的分析——以17家现代学徒制企业试点为例[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3):5-12.

[3] 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和第一批试点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EB/OL].[2017-8-25].http://www.moe.edu.cn/srcsite/A07/moe_737/s3876_cxfz/201709/t20170911_314178.htm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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