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海燕
摘要:近几年,媒体爆出银行出现多起违法放贷案件,银监会也对此进行了通报。银行信贷是金融经济工作的重要环节,违法放贷行为为金融工作带来挑战。本文简述了违法放贷罪及放贷罪的构成要件、诱因等,并针对诱因提出了合规经营的几点措施,为银行及金融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违法放贷;银行信贷;合规经营
银行违法放贷罪,全称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我国刑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放贷罪指的是银行及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其员工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贷款发放活动,其违规金额巨大或是对金融系统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定罪为违法放贷罪。
一、什么是银行违法放贷罪
对于参与违法放贷的行为人进行定罪,犯罪条件成立后根据刑法规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者,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009年,我国公安部经侦局对违法放贷罪及骗取贷款罪的定刑标准进行了批复,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安部予以立案。首先,违法实行放贷行为,且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实行放贷行为,且使银行或其他金融系统经济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元以上。.2010年,最高检及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违法放贷罪立案规定,规定了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违法放贷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二十万元的,最高检、公安部予以立案侦查。
除以上提及的立案及处罚外,有以下情形的,在前款的规定上,加重处罚:参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金融规定,对关系人进行界定,银行及金融机构工作中向关系人进行违法放贷的,对违法者从重处罚,同时单位犯罪者,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银行违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违法放贷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贷款管理制度,贷款的发放是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重点业务,因此要保证贷款行为的安全有效,提升信贷资金周转速率,我国还特此颁布了一系列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对贷款行为做出约束。规定要求,作为贷款发放主体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在国家指导下进行贷款发放,同时应该对申请贷款人的信用资质、还款能力等进行严禁审核,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等值的担保,并进行审核。
(二)客观要件
违法放贷,指的是放贷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信贷资金管理法》、《贷款证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法律,向申请人提供放贷服务的行为。具体为放贷单位有资质审核能力,却不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审核的;可以依法审核调查申请人信用却不调查的;未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明知借款申請人不符合贷款条件却放贷并隐瞒事实的;接受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贿赂的;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超过贷款利率规定的;放贷机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擅自批准并对申请人放贷的....这些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违法放贷。
违法放贷过程中,常会有关系人参与其中,关系人的界定为银行内部人员、管理人员、信贷业务员等,也包括这些人员的亲属或违反合同法在其他公司兼职的公司同事、上下级职员等。
(三)主观要件
违法放贷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其对自身放贷行为过于自信以造成审核过失,给金融系统造成极大的损失;过失以外的违法放贷行为则是故意执行,在其知晓自身行为为违法放贷的情况下,仍旧批准并继续执行放贷流程。虽两种行为所造成的违法放贷其出发点不同,但定罪时,违法放贷罪结果一致,不能对定罪结果产生影响。
(四)主体要件
违法放贷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犯罪主体限定为商业银行、信托机构、金融租赁服务等金融机构及在机构内工作的工作者,除此之外的金融机构(外企、合资企业等)及个人不能构成此罪。
(五)罪与非罪的界定
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要判断依据是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不遵循所处机构的放贷流程,但符合国家放贷规定,则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违规贷款的数额界定,当违规放贷数额巨大时,则定义为违法放贷罪。违规放贷但及时挽回损失,未造成巨大损失的,不以违法放贷罪论处。
三、基于违法放贷罪的银行信贷合规经营探讨
(一)常见违法放贷犯罪类型
常见的违法放贷行为有两种,第一种行为是在知晓申请贷款人信用、抵押等资质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审批机构、银行主管仍为其批准放贷,甚至共同编造出虚假借贷信息,以为他人之便,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种行为是自己申请自己放贷,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通过违法手段套取金融贷款,或为关系人套取贷款,如果自己申请贷款并批准放贷的事实成立,那么此行为不仅触犯了违法放贷,同时也构成了非法套现的罪名。
(二)促使银行员工实施违法放货行为的诱因
笔者研究金融业违法放贷这一行业陋习,总结出几点违法放贷行为的诱因。
首先,信贷业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部分信贷业务人员及审核人员,对于所处单位的金融信贷实力过于自信,或过于相信关系人,其在申请贷款人资质审核过程中出现疏漏或降低警惕性,评估审核时易发生过失性违法放贷。还有一部分人员由于素质较低或缺乏法律知识,在审批过程中,知晓申请人不符合资质,却为了一己私利,为关系人提供贷款便利,导致银行承受损失。
其次,内部审核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或整个单位的违法放贷,高管脱离不了责任,人工审核,人才培养的不到位,员工参与违法放贷;部分领导不作为,未尽到对大额贷款的审核批准责任。
第三,现阶段我国经济向好发展,金融行业也逐渐发展成为增长态势,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需要金融贷款的支持,双方面的压力给金融行业工作带来挑战。企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贷款就需要尽快审核放款,同时也要保障银行盈利,就要更多的放贷,急于求成导致违法放贷行为出现。
最后,当银行出现违法放贷或不良贷款时,管理者意图掩盖不良贷款,而不是向上级上报寻求上级或国家层面的指导,没有采取积极的止损措施,最终积累到立案金额后,直接构成犯罪行为2。
(三)依法放贷,合规经营
1.加强人员管理
在银行系统或金融企业用人时,需要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素养、背景等要素进行审查,排除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询问并记录其过往工作经历,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好职业背景调查。对于前期已经进入工作岗位的员工也要进行二次审核,确保银行系统内部安全。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管理,要向其明确违法放贷的危害、处罚等,并做好定期考核工作。
2.加强内部学习
从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到银行系统的上级领导,都要不断的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时刻掌握国家制定的最新放贷规定,了解放贷业务的利率标准,做好调控工作。了解并掌握近期国家发行的金融业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章程,遵守各项管理規定,做好本职工作,提升职业素养,保证职业操守。对于金融贷款行业,该做什么、怎么做、不能做什么,都要充分学习,铭记于心。管理者要以身作则,杜绝不作为,了解工作者近期动向,如果发现员工有资金需求,适当的为其提供建议,并对其言行进行时刻关注。
3.提升审核环节的工作力度
首先,要加大放贷部门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力度,该程序中遵循国家对金融贷款的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或规范)规定,执行审查工作。审查时采用双人共同审查的机制,首先,调查是否存在贷款关系人,再派出中立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核取证。其次,对贷款申请人提供材料及抵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好审核,并做好现场调查及取证。考察贷款申请人的工作状况、公司经营状况、贷款用途、存款情况等,并通过征信系统等调取数据,做到线上及线下的同时验证。最后要加强对所有贷款环节材料的审核,放贷后跟踪申请人的资金使用途径,做好贷后跟踪工作。
4.细化业务分工
细化银行内部业务分工,做好重点业务的分工管理,建议将个人申请及企业申请的贷款分行管理,制定不同的审核方案、审核流程,安排不同的审核人员进行作业。而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履行应尽的管理任务,对于大额的放贷进行把关,不良的贷款进行及时处理上报,不可隐瞒事实月。
5.响应监管要求
积极响应监管部门要求,落实责任机制。强化银行及贷款业务人员的贵任落实,实行双线整改,通过问责限制人员违规行为,对于内部整改要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问责,切实提升整改效果,推进区域内放贷经营合规化。
四、总结
受经济形势影响,近年来的骗贷行为越发增多,骗贷人可能来自于信贷系统内部,也可能是违法放贷的关系人,管理和审核环节出现疏漏,不仅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信贷工作者及管理者也可能被判处违法放贷罪。因此各环节要加强人员培养,做好审核工作,对各个贷款申请人及申请单位除了前期审核外还要做好后期追踪工作,避免因工作疏漏给自身、银行及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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