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教师法律责任

2019-09-10 21:50孟子萱
理论与创新 2019年11期
关键词:责任教师

孟子萱

【摘 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由此引起的教师法律责任纠纷严重困扰着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妨碍了教师大胆的教育管理和教学创新,为厘清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教师法律责任,明确教师职务行为禁区,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别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师法律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究。

【关键词】校园伤害;教师;责任

引言

长期以来,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教师法律责任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妨碍了教师大胆的教学创新,因此分析研究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师法律责任就具有了现实必要性,笔者作为一名法律教师,现结合实际案例浅析如下。

1教师职务行为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1教师职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类型

教师职务行为对学生在校园内的伤害所负法律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教师直接责任是指由于教师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伤害侵权责任。案例一:甘肃某中学一班主任因学生李某经常迟到,一天早自习课李某又一次迟到时,该班主任在教室外对李某拳打脚踢,致李某脾脏受伤破裂,这起伤害即为教师直接故意行为所致。教师间接责任是指教师由于失职,对已经或可能出现的教育教学安全隐患视而不见造成的伤害事故。案例二:2014年9月26日下午,昆明一小学因体育课用海绵垫倒下发生踩踏事故,致6名学生死亡,22名学生受伤,这就是一起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重大安全事故。

1.2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8周岁以下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须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在学生一方。

1.3教师职务行为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教师是学校的员工,与学校有聘用合同关系,在教师的职务行为中,如因教师行为产生对学生的伤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由学校承担、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还是由教师独立承担?

案例三: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眼睛失明案。科学实验课上,教师刘某正在做实验,发现学生张某打瞌睡,便用带有针头的注射器向张某喷水,但注射器上的针头突然飞出,正好刺在张某的眼睛上,致张某眼睛受伤失明。案例分析: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体罚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16条、《教师法》第37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9款之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教师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学生自杀受伤案。某日上午,初三年级班主任王老师巡视教室时发现学生周某旷课,在整理其书籍时,发现了一封情书。第二天,王老师找周某谈话,要求周某说清楚情书的事情。周某称这是自己的隐私,别人无权过问,并严正要求王老师还回情书。王老师大怒,从口袋里掏出情书便要宣读,周某见状上前争夺,情书被撕碎。当晚,周某在家中跳楼致伤。案例分析:首先,班主任王老师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和通讯秘密;王老师在教育周某的过程种,教育方法明显不当,对周某的伤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周某对伤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第三,班主任王老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王老师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学校承担。

2教师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诉讼

教师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一般会向学校或教师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如其赔偿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则会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

2.1被告为学校

案例五:学生上课患急症,学校延误诊疗担责。学生小明在上午第二节课时突然发病,出现精神不振、额头出汗等症状,任课老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送小明回家。两名学生送小明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锁着,便将小明放在大门口地上后返回学校。小明最终因延误诊疗于当日死亡。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在校期间患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延误治疗导致小明死亡,任课老师存在一定过错,但因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被告为教师

案例六:某职校一教师在早自习时间让学生替自己打开水,该学生在打开水过程中不慎摔倒,致暧瓶破碎烫伤住院。案例分析:本案中,教师的行为与本职工作无关,属于个人私事,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当自己承担受伤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3被告为学校和教师

案例七:陈某玩忽职守造成学生冻伤致残案。某日下午4时,学前班教师陈某误将学生王某锁在教室里。王某在翻窗户出教室时,身体被夹在铁栏杆中间无法移动,直至次日1l时才被人发现救下。王某因冻伤严重致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受聘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本应履行好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但由于其粗心大意而误将学生王某锁在教室,造成王某终身残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案例分析:本案中,陈某因其玩忽职守造成学生冻伤致残犯罪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陈某的行为既是职务行为又是犯罪行为,因此,对学生王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和陈某共同承担。

3学校和教师赔偿责任的分担

(1)在一般情况下,教师履行正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教师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教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责任赔偿,由学校先赔偿后,再向责任教师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综上,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法從教,尽职尽责,杜绝故意伤害学生之一切违法、违纪、违规言行,履行好一岗双责,切实承担起保护学生安全的管理职责,严防各类校园伤害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校园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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