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商事调解

2019-09-10 15:46桑佳淇
理论与创新 2019年11期
关键词:调解员商事纠纷

桑佳淇

【摘 要】作为ADR的代表形式,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国际商事摩擦也向着更加复杂多变的方向演进,灵活便捷的调解方式也在立法滞后的情況下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良好的解决途径。本文将对商事调解的历史和内涵进行简要的介绍,浅谈国际商事调解在我国的建立。

【关键词】商事调解;社会基础

1商事调解的历史以及发展

1.1商事调解的起源

商事调解制度是传统民事调解制度的一种,笔者认为其理念和初期实践应是起源于中国。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现代文明社会,我国始终有着“息讼止争”、“以和为贵”的以道德化解纷争的处事社会价值观。“晓之以情,动之以礼”等古谚也是调解纷争的主要原则和手段的体现。早在西周时期的《周礼·地官》中就记载了专为“和难”即调解和解决人民之间的怨仇而设置的地方官职位。①

西方世界早期更加注重通过仲裁或是诉讼来解决纷争,在商事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20世纪60年代,部分国家由于民事诉讼的激增而资源不足甚至出现了局部的“诉讼爆炸”,民众亟待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还掀起了“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运动。欧盟也因此在上世纪末就开始推动以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体系构建来缓解司法压力。如具有代表性的英国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中影响深远的“沃夫勋爵改革”(Lord Woolfs Reform),即要求在法官审理案件之前给予当事人28天的调解,调解既可以由机构进行,也可以当事人之间自行进行。同样地,美国在主导建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后,也在推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1.2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现状

(1)欧盟调解指令。为了促进当事人利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民商事纠纷,让调解在缓解司法压力中起到更加良好的作用,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作出了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的2008/52/EC指令。该指令共14条,包括了适用范围及目标、对调解的定义和与调解有关的保密性、执行力和时效等问题。指令对很多现实问题予以了正面回应,强调了调解的自愿性和保密性,将可调事项仅仅圈定在跨境民商事纠纷这一大范围里,侧面强调了调解应该与诉讼程序或是法官分离,法官可以主持调解,但该法官不得是可能与相关案件诉讼程序关联的法官。协议也赋予了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当然,具体的规则还要各个国家国内法来落实细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成员国的法律将协议确认为有执行力的文书,之后也可以对接适用布鲁塞尔条例I、II。除却公共政策的保留外,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是获得肯定的。指令为整个欧洲大陆调解立法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持。②

(2)香港调解体系。香港的调解制度发展略劣后于仲裁制度的发达情况。随着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以及社会经验和实践的积累,1999年,香港调解中心作为第一家正式的调解机构成立了。该机构立足于香港社会现状,旨在为香港民众提供高质量合要求的调解服务。在随后的改革中,香港也在司法体系中大量融入了调解的思想。以保证民众的正义要求。2010年律政司发布了《香港调解守则》为调解员树立标准,保证调解服务的质量,2012年8月设立了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 Hong Kong Mediation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 Limited,HKMAAL),作为香港唯一的调解员认证机构。并将调解员的资质分类认定,以保证调解的专业性。于2013年开始施行经过多翻讨论修订的《调解条例》,对调解对保密性和证据采纳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高质量的调解服务发展提供了支持。

2调解制度的优势和建立基础

2.1商事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以调解为代表的ADR制度诞生之初时的目的之一就是缓解司法系统运作的压力,实现纠纷解决的分流。虽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短期内出现过“诉讼爆炸”的局面,但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通过诉讼途径化解争端的过程中一样存在着过程冗长、司法资源紧张的局面。我国也不例外,健全国内的商业调解制度,对节省司法资源,加速争端解决,促进司法系统的有效利用都起着关键性作用。

除此之外,调解理念的一大核心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意思自治。传统的诉讼制度由法官主导,程序上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在国际商事领域大量运用可能不利于友好商事关系的存续和发展,也不符合商事活动自由、流动、快捷等特征,况且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往往涉及多国多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在事先为达成仲裁协议或是适用法选择的合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判断一起商事纠纷的准据法。若当事人之间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加之第三方的适当调和妥善解决,既避免了选择准据法的繁琐过程,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处理的自治性。

2.2我国建立商事调解制度的基础和前景

目前,我国在调解方面大的立法格局是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和专业性调解与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现行法律的制定方面主要包括:201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民调解法》、1989年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一些特别领域调解立法,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的调解制度立法主要是围绕着公权力调解展开的,各类调解也有着比较浓郁的行政色彩。在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中,只是对人民法院主导的调解和调解协议效力有所涉及。

虽然还没有专项专章的立法。但是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增多,我国也逐渐重视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中的作用,开始了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建设。作为全国最大的商事调解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总会调解中心已经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了51家调解分中心,在国际上建立了19个联合调解机制。③在自贸试验区中,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业内先行者早在 2013年就被正式引入开展服务,其他自贸试验区诸如天津、河南、陕西、重庆等地的商事调解机构纷纷渐渐兴起。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也在积极促进构建完备的、与国际接轨的《调解规则》,配套完善调解员的培养体系和选拔机制,保证调解员素质和能力。为中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建立树立了良好的范例。

虽然我国的调解制度还是存在着行政色彩浓厚,调审不分等等问题,但是多年来不论是域外的立法经验,还是国内的实践经历,都为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完善化建立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成熟的基础。未来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应向着调解审判分离化、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调解制度完备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增强我国公民或企业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竞争力,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贡献力量。

注释

①《周礼·地官·调人》

②龙飞.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域外比较与借鉴[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01):81-95+207-208.

③王芳.商事调解——高效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钥匙[J].人民调解,2019(07):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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