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发生意外 父母有权索赔

2019-09-10 17:37颜东岳
老友 2019年11期
关键词:抚慰金赔偿金肇事

颜东岳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有些老年人的子女成为事故受害者,老年人老来丧子,不仅在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而且在维权时也难免遇到挫折。当悲剧发生后,老年人应该怎么办呢?本文试举几例,以飨读者。

法律没有规定,可索要生活费用

【案例】2019年1月5日,已经年过七旬的邱某夫妇突然接到噩耗:51岁的独生儿子因车祸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犹如伤口上撒把盐的是,他们无奈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后,肇事方聘请的律师竟然说:“虽然你们的儿子去世值得同情,你们也确实需要生活费用,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故你们无权要求我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点评】法院支持了邱某夫妻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未提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这并不等于侵权人无须承担该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問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之对应,肇事方无疑必须承担邱某夫妇的生活费。

法律规定不详,有权索要精神损失

【案例】李某夫妇年逾70岁。2019年3月12日,他们的儿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虽经过抢救最终仍无济于事。李某夫妇为此痛不欲生,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可肇事方在赔偿时,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目为由,拒绝就此作出赔偿。

【点评】肇事方应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相应规定,李某夫妇也有权要求肇事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有权获得死亡赔偿

【案例】2019年4月23日,对已经75岁的宋某夫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他们唯一的女儿于这天夜间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一个月后,肇事方赔偿了各项损失,其中包括3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可就该死亡赔偿金,夫妇俩的女婿却拒绝分给他们,理由是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未来20年收入的补偿,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宋某夫妇并没有与其共同生活,自然无权分得。

【点评】宋某夫妇女婿的观点是错误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从领取结婚证时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所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丧失的补偿,既不是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非夫妻劳动所得,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论处,其分配应当考虑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近亲属中合理分配,对死者经济和生活依赖程度较高的应予倾斜,反之应予少分,但不能不分,据此宋某夫妇同样有权获得赔偿金。

缺乏劳动能力,有权享有误工工资

【案例】2019年5月11日,黄某夫妇的女儿由于交通事故不幸当场身亡。夫妻俩强忍悲伤,用了一周的时间处理交通事故。可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对方却以黄某夫妇年事已高(分别为73岁、72岁)、缺乏劳动能力,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他们支付误工工资。

【点评】对方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超过60周岁者为老年人,但并没有规定超过60周岁者为无劳动能力人,更没有禁止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相应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工资中“工”的规定,没有限定必须是法定工作年龄段内从事的工作,即并未排除非法定工作年龄段的人可以从事一定劳动。与之对应,尽管黄某夫妇年事已高,但由于并不能排除他们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收入,且其确有误工的存在,所以对方须支付误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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