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利倩
相较于企业破产制度,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迟迟未能落地。随着温州蔡某个人破产一案的办结,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无疑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前不久,浙江温州人蔡某通过申请个人破产,与债权人达成协议,214万余元债务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随着该案的办结,这则全国首例的个人破产案将大众的眼球再次聚焦到个人破产制度上来。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在这则个人破产案中,债务人蔡某因持股的企业破产,于是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不足以偿债,同时家庭收入又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最终,蔡某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制度,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蔡某将按1.5%的清偿比例(214万元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完成清偿。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蔡某通过个人破产,既得到一定的债务免偿,又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牛活“体面”。
丧失还债能力,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免除其部分债务的法定程序,这便是个人破产制度最直接的内容。
不过,目前我国内地尚没有相关的法律。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都建立有个人破产制度。我国香港地区也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现状
目前,在我国内地,关于破产制度,只对企业出台了相关规定,如《破产法》,但是至今没有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事实上,白1986年我国制定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以来,应否和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就一直广受争论。2006年《企业破产法》修订之时,是否要将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自然人的问题,再一次引起热议。
时至今日,债务危机、债务仲裁执行难、跑路潮等问题逐渐显现,我国也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做了替代性措施的相关尝试。不过,结果都不尽如人意。
事实上,随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日趋完善,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层面已释放出明确信号。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至少两次在公开文件中提到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今年,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指出,我国将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温州蔡某个人破产案之后,温州也率先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该意见共有44条,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形成个人债务清偿力案。
该实施意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以执行和解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为基础,并结合破产法制度的相关理念,有一定探索意义。但长远来看,更规范有效的方法,还是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进行立法。
不过,在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宏伟看来,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但是目前想要实施也有不少的阻碍。例如,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如何对他的资产进行有效、全面的核查再比如,如何规避恶意逃债风险。
正如美国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申请破产是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上的。所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需要一定的征信体系与收入纳税体系等制度来配套的。
正是基于这些阻碍与风险,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才迟迟未能出台。因此,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可以看出,我国将通过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力式来实现这一制度,而且就温州首例个人破产案来看,试点推广也正在路上。
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
按照目前温州案例的实施,在个人破产制度里,债权人和债务人到底谁受益了呢?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偿还3.2万余元,是不是意味着申请个人破产后就不用还债了?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后,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申请个人破产后,就能免除部分债务,不用还债了?只能说,这种想法真的是太天真了。
根据其他国家和香港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除了基本生活外,在过渡期内,名下就不能再有任何财产了。此次温州个人破产案中,蔡某申请个人破产期间的管控基本上也是沿用这种思路。
除了生活消费受限外,申请破产后,个人名誉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同时,债务人一旦启动了个人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就会因此失去大量从业资格和基本权利,并受到来自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其代价非常高。只不过个人破产制度给了债务人一定的喘息机会,让其有机会能够重新开始。
对于债权人来说,短期来看,可能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相比之前的追债成本,这也是最好的结果。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再借钱,大家都会更小心了,长期来看,是会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对债务人的事后财务管控也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首先能让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次能防止破产债务人隐匿财产或者在宣告破产之前积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事实上,从目前已经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仅以经济状况作为申请条件,适用对象大多都是消费贷款者。法院基于债务人的信用考量,从而接受个人破产,把个人债务免除。同时,事后对债务人的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
总体来看,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个人破产制度既给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机会,保证其基本生存所需,激发其经济上的自力更生能力,又要有相应的防止逃废债措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其正面效用,完全取决于相应的破产监督、个人信用体系以及财产记录体系能否跟上。
IPS: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进程
2018年
10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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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茧纲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比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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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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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9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平阳县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