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强 谢湘
摘 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条例,在知识产权大力发展的今天,社会中广泛存在对于新品种权的侵权判定中,对于繁殖材料的界定难题。本文从立法宗旨,讨论繁殖材料的界定。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专利;新品种权;繁殖材料;认定
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育种技术逐步兴盛,植物新品种保护成为热门的受关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目前主要采取以植物新品种权法保护植物新品种为主、专利法保护育种方法为辅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出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并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我国的新品种权法发展时间较短,从法律释义到实施保护的各方面,都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对新品种权繁殖材料的范围界定展开讨论。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了新品种权的内容。并在第六条中详细规定了: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了: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可见繁殖材料是新品种权的核心内容,新品种权法就是保护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于繁殖材料的界定,影响了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
繁殖材料,顧名思义应为能够繁殖植株的植株材料。我国《种子法》第二条中“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对繁殖材料定义范围的界定
虽然《种子法》明确规定了种子的定义。但这在理解时存在许多困难,如果正常的作物,具有正常态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植物组织或部分,通过常规的繁殖手段(比如播种、嫁接、扦插等)能够实现植株的繁殖,这些组织或部分应当认为都是该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已经存在各种品种的异化植株,包括变态叶、变态茎或是无籽、籽退化(比如三红蜜柚)或是无法正常繁殖种子(比如杂交水稻)的品种。这些品种的异化部分,使用常规栽培手段已经难以繁殖植株。尤其是组培技术的进步,现阶段任何的植物细胞通过组培理论上都能够获得繁殖植株。在这样的基础上,植物繁殖材料该如何界定。
《种子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中明确了《种子法》的立法宗旨,其中“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在这样的基础上,任何的植物细胞均作为繁殖材料去界定,新品种权的范围就会过大,而对于市场惩罚过严,不利于经济发展。尤其是繁殖技术应当以实际生产条件为参考,对繁殖材料进行界定。
《种子法》第二条中“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在定义后,使用了“包括”、“等”,比较清晰的反映出在种子保护时应当结合实际生产条件中的繁殖技术去保护生产中实际应用的繁殖材料,而不应理解为所有的理论上可能的繁殖材料。考虑到植物领域具有相当多的植物并不具有上述“不完全举例”的“正常”器官,比如退化的籽粒或果实(比如无子西瓜),变态或退化的茎或叶(比如仙人掌),结合实际生产技术和条件,综合植物自身情况(是否具有的上述完整功能的植物器官)、育苗复杂程度、成本等多种因素,在实际生产中一般仅采用较优的选择作为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而异化的植物器官或者细胞等植物组织等,在实际生产中由于其繁殖难度和成本较高,往往不作为第一选择。
三、小结
在繁殖材料的范围界定时,要参考该品种实际栽培时,一般采用的、与产品定价相符的常规繁殖技术。如果使用特殊的繁殖方式,比如组培、细胞培养等手段时,其成本是否能够支撑商品利润,是否能够在实际生产中大范围应用,应当是繁殖材料的范围界定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作者简介:狄强(1987-),男,湖北随州人,硕士,从事农林园艺专利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