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的商业政策探析

2019-09-10 05:16乔相宜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15期
关键词:商业政策

乔相宜

摘 要:北宋商业发展的情况高度发展,与时人的商业思想密不可分,例如欧阳修力主“使商贾有利而通行,则上下济矣”,苏轼“农力耕而食,工作器而用,商贾资焉而通之于天下”,反对“与商贾争利”,主张“农末皆利”:抑商思想的王安石也主张“榷法不宜太多”……时人对商业的态度,多主张为商业发展提供便利。本文试从商业管理和商业税收两个方面来探讨北宋时期的商业政策,对于国家控制下的商业活动政策不进行讨论。

关键词:商业:宵禁:住税:过税:政策

关于“商业政策”,斯波义信在《宋代商业史研究》中早有定义:“国家如何统制商业,以及商业怎么用于加强国家,即国家的商业控制、商业诸政策、政治寄生的特权商人、特权的流通组织等问题。”并且对城市市场从个体与群体两个方面都有深入的梳理。在商业政策研究中,加藤繁关于北宋商税、包伟民关于宋代制度、曾我部静雄关于宋代货币与城市经济等,都从不同方面展开研究,具有引领学术走向的意义。

一、经营时间的管理

北宋政府对于经营时问的限定主要是宵禁。唐代对于经营时间和经营区域的管理十分严格,“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唐的都城长安不仅占地面积大,人口也已过百万,但坊和市的界限分明,实施的是封闭式管理政策。北宋时期的都城开封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之一,但这一时期对于商业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管理与唐代截然不同,由于坊市界限的模糊,營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放松,商业活动十分繁荣,到北宋后期甚至出现“城郭之民,日夜经营不息,以售百物,以养乡村。”这样的从白天到晚上的经营活动不停止的记载,虽然还无法考证商业活动日夜不息的真实性,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北宋时期的商业政策与前代相比的逐渐宽松。

北宋时期还是一直存在宵禁的时问,“乾德三年( 965年)四月壬子,令京城夜漏未及三鼓,不得禁止行人。”也据此可知,在北宋初年的宵禁开始时问是三鼓,“三鼓即三更”。但宵禁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在上元节时,有“(嘉祜)四年(1059年)正月,上元节,以京城积雪,能张灯,纵士庶游观,仍不禁夜。”、“大观二年(1108年)十一月十二日诏,‘来岁上元节,以大行皇后园陵礼毕,所有御楼观灯可罢,唯幸官观烧香,为民祈福,齐殿不作乐,止宣臣僚坐赐茶。开官观寺庙,不禁夜,放庶士烧香,许民间点照。’”由此可见.在上元节时是没有宵禁的。

对于宵禁的时间管理方式,在城内会设街鼓来告知时间。由“京师街衢,置鼓于小楼之上,以警昏晓。太宗时,命张公洎制坊名列牌于楼上。按唐马周始建议,置鼕鼕鼓,惟两京有之,后北都亦有鼕鼕鼓,是则京都之制也。二纪以来,不闻街鼓之声,今吾之职废矣。”可知,北宋时期对商业时问的管理不再那么严格。虽然掌管街鼓之职,但在太宗二十多年存在废弛。一些文学作品、诗词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如王安石的“春风满地月如霜,拂晓钟声到景阳。”对于触犯禁夜规定者,即使是官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宋初太宗时就有“五人者旦夕会饮于枢第,棋觞壶矢,未尝虚日,每乘醉,夜方归,金吾吏逐夜候马首声喏。象舆醉,鞭揖其吏日:‘金吾不惜夜,玉漏莫相催。’都人谚云:“陈三更、董半夜。赵公因是坐贬崇信军司马。”

二、商品税收

(一)商税征收

北宋时期商业的繁荣很大程度上表现在政府对商税征收的规范化,“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北宋统治者还专门设置了专门征税的各级官员,“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

商业税的征收包括“住税”“过税”“力胜税”“头子钱”“契税”等税目组成。“宋代的翻税则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商税。此外的力胜钱、市例钱等则属于则例外对商人的杂征横敛。”其中,力胜税是对运输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例如商船、车等征税:头子钱则是一种附加税;契税是对买卖、典押房屋或土地订立契约所征的税。但在北宋的商业征收中,最重要的是“住税”和“过税”两部分。住税为买卖的交易税,过税为商品的流通税。北宋时期对于“住税”和“过税”的一般征收标准是:“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根据上述史料,并不是每个地区都是住税三十、过税二十,而是各地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和税率来定。例如“记事载铁使王明言:‘西川、峡路诸州商税自来杂用铜钱,其价不等。请白今比市价每一贯收住税三十、过税二十。’从之。”“常税名物”为北宋政府主要征收商税的对象,北宋政府对此有明确的公示,有“财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问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骆驼及商人贩茶[盐]。”

(二)商税减免

北宋时期的商业繁荣与商业政策密不可分,政府颁布过许多减税甚至是免税的政策,原因是多方面的。

宋初为了稳定统治,颁布了一些减免商税的政策。宋初太祖“建隆元年(960年)四月,诏:诸州勿得苛留行放赍装。除货币当输算外,不得辄发箧搜索。”建隆三年( 963年)“七月,知舒州、右谏义大夫冯瓒言:‘州界淀泊产蒎蒲、鱼、菜居民采以自给。前防御使司超在任,创率税钱,疲俗甚苦。’诏悉除之。”南此可以看出,宋初免除了商业税收中的一切杂税,包括基本物资、马匹、盐茶、木材等在内,国家不依靠这些物资来征税,颁布这些政策是为了大量调运物资,来恢复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日常生活的必需,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只要不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或是一些小型的买卖,都不再收取商税:“凡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岭南商贾赍生药及民问所织缣帛,非鬻于市者皆勿算。”义有哲宗时的“元祜(1086年)勒:诸兴贩斛斟及以柴炭草木博籴粮食者,並免纳力胜、税钱旧收税处依旧例,即炎伤地分,虽有旧例亦免。诸卖旧材植或柴草斛斟并面及木铁为农具者,並免收税:布帛不及端匹,并捕鱼非货易者,准此。”由此可知,谷物、面、柴炭、农具、不足匹的布帛等都是免税对象。这一商业政策使流通量大增,提高了市场的购买力,促进了当时的商业繁荣。

除了这些一直贯穿的商业政策外,根据不同的社会状况,政府也会颁布一些临时性政策,多为北宋中后期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面对突发的天灾而颁布的,如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四月十三日,诏:‘如闻雄、霸州民因水坏田而艰食者,多捕鱼自给,官复收其市算,宜除之。…神宗朝时的水灾:元丰元年(1078年),“滨、棣、沧三州第四等以下被水灾民,令十户以上立保贷请常平粮,四口以下户借一石五斗,五口以上户借两石,免出息;零贩竹木、鱼果、炭箔等物,税百钱以下听权免一季”还有徽宗时的灾荒(饥馑),谷物税会暂时免除,“九月十七日,诏:令户部取索天下税务,自今日以前五年内所收税钱并名件历,差官看详。……其民间柴薪、米盐、衣服之类,与免收税,仍各不得亏损元额,候立到法,仰三省看讫,颁降施行,先自京畿四辅以及天下。”

三、结语

北宋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很大程度上是当时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再进行严格的管制,无论从营业时间的管理还是商业税的征收与减免方面,政府的相关商业政策都较为宽泛,这为北宋商业的繁荣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北宋政府的商业政策不仅对当时商业,对南宋甚至元代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为后代提供了新的商业思想。

参考文献:

[l](明)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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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包伟民.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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