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 祁召娣
〔内容提要〕互联网金融自出现以来凭借其便捷的优点已经成为了一个新兴产业。本文主要介绍了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贷三种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和特点进行了简要分析,从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两方面找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控制
在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和传统商业模式借助其实现快速发展,各种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也不断涌现,推出了各种理财产品、结算业务和模式,平台用户规模不断扩大,这也导致了风险增加甚至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对解决我国金融安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及其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或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网络技术以实现资金融通、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其实质仍然属于金融范畴,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手段和形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服务业相比具有风险大和普惠的特点。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类型
1.第三方支付。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借助计算机、移动终端等高新技术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进行结转和安全管理。由于第三方支付方便快捷的特点,以及投资、春节抢红包、打车等众多消费场景深刻影响了人们的互联网支付行为。
2.众筹。即所说的大众筹资,通过网络平台连接发起人和赞助者,发起人向群众募集资金以完成项目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自第一家众筹平台成立到今天已经出现了一些典型的众筹平台,如京东众筹、水滴筹、轻松筹等。截至2018年上半年,全国有251家众筹平台在正常运营。通过众筹,融资者不仅获得了融资,还经常通过众筹获得外部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投资者满足了好奇心和增添生活乐趣的愿望,也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
3.P2P网贷。P2P网贷是指由中介平台为投资者和有资金需求的人搭建联系,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管理费的模式,是由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而随着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模式。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10月,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数量有1236家,随着国家的严厉打击,问题平台的数量逐渐减少,网贷的成交量也一直下降。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贷平台的把控日益严格,严监管之下P2P的发展也会日趋完善和正规,一些不正规的网贷平台会逐渐被淘汰。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
1.信用风险。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不严和信息不对称问题,P2P网贷平台成为了信用风险最易发生的领域和不法分子从事骗贷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温床。如“利得行”非法吸收存款,“稳贷网”和饭饭金服等P2P平台负责人违法被捕,问题平台频频出现和违法事件的发生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独特性分不开。一是由于交易双方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发生关联,具有虚拟性。一些非法机构会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投资者进行欺诈,一些不良平台甚至在完成集资后卷款跑路,从而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融资者的信用风险问题。由于融资业务主要在网络上进行,无法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和交易真实性进行验证。另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对融资者的具体经济状况和信用情况有详细的了解,从而会出现融资者骗贷跑路的现象。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足额资金满足投资者提现或赎回资金的要求而产生的风险。以余额宝为例,当收益大幅降低时,大量客户集体赎回本金,出现类似于银行的“挤兑”现象,此时余额宝就会面临很大的流动性风险。
3.信息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依靠的主要工具是计算机、网络和移动终端,这些工具发生信息技术的风险包括系统漏洞、黑客攻击、病毒、信息泄露和篡改个人信息等,诱发网络故障和网络交易安全事件,致使投资者个人财产存在安全隐患。根据2017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对1000余家互联网金融网站安全评估检测的结果,发现其中超过40%的网站存在高危漏洞和用户隐私数据泄露风险。
4.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和立法滞后存在监管空白,一些不法分子存在僥幸心理从而去钻法律漏洞。再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导致监管难度增加,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和范围不明确,监管部门门没有法律依据确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是否合法,平台组织者和投资者在提供或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面临着由于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等原因产生的非法集资和资金损失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1.体系不健全。一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反应速度和应对策略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导致无法全面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事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对风险的可控性减弱并加大了风险的可能性,无法使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真正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二是诚信体系的不完善。目前,银行没有把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诚信情况纳入到征信体系中,线上线下不能实现信息共享,这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2.监管机构不明确。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然而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具体的监管机构仍不明确,互联网金融被划归到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范畴,存在着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执法不科学的现象,这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升,无法发挥现有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并配套具体实施方法,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在事前防范金融风险。在实施法律时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严格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准入门槛并对其定期审查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对P2P网贷平台应明确规定其业务范围,防止其非法集资,并严格审查平台负责人的诚信状况,降低平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对于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加强资金流动性监督、技术安全等方面的优化。
(二)明确监管机构职责
借鉴国外经验,在“一委一行两会”的新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规范化、明确化的监管机构,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划分职责范围,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的情况。在确立央行作为最高监管机构的前提下,发挥金委会、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积极作用,鼓励各个监管主体积极执行新的监管体系,依据具体的监管职责行事,确保监管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反应敏捷、迅速的优点,与政府监管互相补充。
(三)提高投资者和企业风险意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既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也需要用户提高投资意识及企业对风险的防控。用户应当注意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的保护,了解自己投资、融资的企业状况,并随时查看自己的损益信息。企业也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防范的技术水平,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数据、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交易信息,建立智能化的风险监管和预防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