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直接利益冲突”政府治理的方向定位

2019-09-10 23:22倪佳瑜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关键词:政府治理公信力

倪佳瑜

摘要:“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突发型群体性事件,因其较为明显的暴力化特征,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冲击了法律的权威地位,而且还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政府在治理事件的过程中,应坚持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原则,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找准方向定位,以多元化的方式标本兼治,从而有效化解此类矛盾和冲突。

关键词:“无直接利益冲突”;政府治理;公信力;方向定位

一、坚持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属性

“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参与主体具有人民性、内容具有非政治性、解决方式具有可调和性,决定了其人民内部矛盾的属性。坚持“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原则,是我们研究此类冲突事件的前提,更是地方政府在危机管控中必须坚守的底线。虽然事件以公权机关为冲突对象,充斥着大量暴力违法行为,甚至于出现对地方政府机关进行围攻和打砸的情况。但是形式上的对抗性并不意味着性质上也具有对抗性。“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主体虽然来源多元,但是主要是普通群众。这些人多数是受现场情绪感染,从而被裹挟进冲突。他们并没有明确的政治诉求,更不以动摇党的执政地位、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因此,我们又要把“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来看待,在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指导下,积极预防和消解这种矛盾,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一方面,坚持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属性有助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化解和平息。把此类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有助于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缩小打击面,尽可能地分化围观人群,把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防止事件向“敌我矛盾”方向恶性发展,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杜绝其被西方敌对势力利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坚持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属性有助于给基层政府提供规范性指导。第一,有助于干部群体科学地认知“无直接利益冲突”。当前部分基层干部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仍然存在着偏差,动辄给普通群众扣上“闹事分子”的“帽子”,甚至给事件贴上刑事化、政治化的标签,“主动”去给西方敌对势力提供污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口实。又或者把冲突事件片面地认定为“由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挑唆煽动”而引起,对生成“民怨”的各种体制弊病视而不见,以“得过且过”的心态尸位素餐,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从而为新一轮冲突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第二,有助于让干部群体牢记涉事群众的人民属性,在思想上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崇高价值理念。对冲突事件完全以专政的手段进行暴力压制,必然导致事态激化,甚至转化成为敌我矛盾。要以“宜疏不宜堵、宜文不宜武”的观念,采用民主的、法治的手段化解矛盾。抓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源——经济利益的矛盾,重视经济手段的运用,满足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纾解民众的不满情绪,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和谐。

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

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的历史方位做出了一个科学的判断,认为我们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已经初步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基本实现了小康社会。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已不再仅限于“吃饱肚子”,对民主、科学、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但是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仍呈现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状态。特别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的部分地区社会建设滞后,以及由收入差距导致的阶层分化的问题,是滋生“相对剥夺感”和“不公平感”社会心态的重要土壤。因此,我们要在把握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基础之上,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对民生领域的投入,重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并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尽可能铲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正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需要抓住“变”与“不变”的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但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了社会形态,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不能躺在现有的功劳簿里沾沾自喜,也不能遇到挫折就捶胸顿足。而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改革为手段,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不断激发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活力,形成高效的社会主义利益协调机制,将“无直接利益冲突”解决在人民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实现共同富裕

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根源在于经济利益的矛盾,因此消除由贫困和两级分化带来的问题,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本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接近于民族的伟大复兴。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又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治理提供了新的契机。

第一,要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能不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进而迈开“新两步走”的伟大征程,关键在于能否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逐步从高速发展转变为中高速发展。同时,国际局势错综复杂,某些西方大国仍未摒弃冷战思维,贸易战乃至局部冲突的阴云笼罩在东亚上空。因此,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国内社会生产力的建设,加快经济体制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型,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变中国“制造”为中国“智造”。

第二,要缩小群体间收入差距。“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平感”社会心态,主要来自于社会体制的不公,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分配机制的相对不公平。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能够客观反映出我国社会财富集中程度的基尼系数长期位于国际警戒线之上。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党和政府应该积极调整我国现有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注重公平,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共享改革的红利。

参考文献:

[1]谢海军.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矛盾性质的定位依據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4(12):14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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